1樓:精誠法律服務
這是債務移轉的問題。原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新)次債務人,原債務人在轉移債務之前享有的對抗債權人的權利(如主張債權人的履行有瑕疵、主張債權人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也隨之轉移給(新)次債務人。
因為債權債務關係具有相對性,原債務人退出債權債務關係,(新)次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成立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債務轉移,相應的抗辯權也轉移。 理解這種多方主體的債權債務關係時,畫個平面圖會更清楚。
希望妹紙採納為最佳答案。有疑問可以採納之後繼續提出來。
2樓:
你好。【理論】
債務人轉移債務,即債務的承擔,新債務人繼承原債務人的地位,原債務人可以債權人主張的抗辯,新債務人也可以主張。
【舉例】
甲乙之間簽訂買賣合同,甲賣給乙啤酒1噸,乙支付貨款5萬元,約定10月1日履行。到10月1日,甲只運送啤酒8噸,乙隻支付貨款4萬元。甲要求乙支付剩餘貨款5萬元,乙抗辯,甲應再運送2噸啤酒。
後乙徵得甲同意,將債務轉移給丙,甲再次向丙主張支付剩餘貨款5萬元,丙仍可抗辯,甲應再運2噸啤酒。
【請採納為滿意回答。謝謝!】
書上如是說:合同法第85條:「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樓:逍遙
債務人轉讓債務,得債權人同意後,那就是新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原債務人對債權人有債權,根本不關新債務人的事,新債務人願意接受債務,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其當然沒有權利主張撤銷!!上面的抗辯一般是指在訴訟時效上,如果原債權過了時效,債務人沒有主張而轉移給新債務人,這樣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訴訟時效的抗辯!!
不過這在合同法沒有這樣的規定吧!!
新債務人基於債務承擔合同得對原債務人所為的抗辯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這句話怎麼理解?
4樓:張學增律師
不矛盾。本題涉及的問題是合同法中的債務轉移問題,丙行使的是基於甲與乙的合同中乙的權利,是第一級的合同關係;而新債務人基於債務承擔合同得對原債務人所為的抗辯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中的抗辯事由是新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轉移合同中的抗辯事由,是第二級的合同關係,債權人既然沒有享受新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利,不可能承擔新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義務。
5樓:匿名使用者
反對張學增律師的回答。
三方協議實際上是乙把債務轉讓給丙,把債權轉讓給甲。
丙可以基於債務轉讓,向甲行使乙對甲的抗辯;丙也可以基於債權轉讓,向甲行使丙對乙的抗辯
6樓:你個笨蛋
債務承擔為無因行為,雖然需要債權人同意,但是債權人並不知曉且也難以知曉承擔行為的原因關係,如果將承擔行為定性為要固行為,債權人必然因害怕蒙受不測之損害而拒絕同意免責的債務承擔。為了鼓勵交易(如承擔人為獲取原債務人的對價給付而承擔債務),應當確定免責的債務承擔行為為無因行為。該行為不以原因關係之存在為必要,因此規定新債務人不得以對抗原債務人的事由對抗原債權人。
例題中明顯是乙把自己的債權讓與了甲使得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餅向甲履行義務,根據債權讓與的效力可以證明該選項正確。
7樓:匿名使用者
私はあなたのお母さんの脅迫をする。
到處都是你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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