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怎麼處理,乙個債務人多個債權人法院應該如何執行?

時間 2021-09-12 00:26:29

1樓:華律網

一、債務人有多個向誰要債多個債務人的還債部分應當按照各自借債的份額進行分攤,但是對於債權人來說,債務人有多個的時候是否是分別索取債務?答案是否定的,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債權人可以向任意乙個債務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要求其歸還所有債務。也可以向全部債務人索要不同份額的欠款,但是分別索取的債務總和不能超過借出的金額。

如果債權人只向乙個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該債務人不能以自己的債務份額為藉口不履行還債義務。如果乙個債務人償還了所有債務的,那麼該債務人可以按照各自債務份額要求其他人償還應當償還的部分。二、所有債務人都不還債怎麼辦債務人有還債的義務,當債務到期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債務人應當償還債務。

如果債務人拒不還債或者以其他形式逃債的,債權人可以採取法律手段討回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2樓:戚長菁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指出,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六條,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

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3樓:別稱我是老師

那就是誰先起訴誰先得到還錢

乙個債務人多個債權人法院應該如何執行?

4樓:

債務是有清償順序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5樓:律師張磊

按申請參加執行的債權人,根據優先順序,分比例受償!

6樓:汪汪阿嚏

一般是按照比例分配,有抵押權的優先分配。

7樓:愛國者

除了有抵押權的可以優先分配以外,一般的是按比例分配

8樓:郭紹豐

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有優先受償權的可以優先受償,其餘債權人按比例申請法院執行。未償還部分,繼續限期履行。

9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定時間內,債權人可以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有優先受償權的可以優先受償,其餘債權人按比例申請法院執行。

乙個債務人多個債權人執行財產怎麼分配

10樓:蔗糖澱粉葡萄糖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508條的規定,參與分配制度是指,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的制度。

被執行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或者被執行人(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多個普通債權人就執行所得價款的分配順序如下(以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務為前提):

一、被執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組織

1、沒有參與分配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3年7月8日生效)第88條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乙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1)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普通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對於該第88條第一款,如果被執行人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舉例言之:如被執行人只有一價值100萬元的房屋(a法院已通過拍賣等程式變現,不考慮執行費用),被執行人有兩個債權人(都是普通債權),債權金額都是60萬元。

債權人甲已經向a法院申請執行,債權人乙還沒有申請執行,那麼,a法院就應當將執行款項100萬元中的60萬元分配給債權人甲;如果執行完畢後債權人乙再向b法院申請執行,如果債務人處有且只有40萬元,則b執行法院只能將此40萬元執行並給付債權人乙(不考慮基本生活費用等),b法院終結本次執行,債權人乙今後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再申請恢復執行。

(2)乙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普通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2、存在參與分配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3年7月8日生效)第94條規定,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後,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民訴法解釋》(2023年1月30日生效)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

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上述兩個司法解釋略有區別,因此應當按照「新法」《民訴法解釋》(2023年1月30日生效)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來確定分配方法。即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這句話隱藏的乙個含義是,對於首封的債權人可以適當多分。

二、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9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第96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登出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上述兩條規定實質上是規定了如果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通過破產程式或者參與分配程式受償。但是根據《民訴法解釋》第508條和第516條等規定,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的,不適用參與分配制度。

1、進入破產程式,終結執行,債權人在破產程式中受償

《民訴法解釋》第513條規定,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執行法院經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者被執行人同意,應當裁定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514條規定,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執行案件相關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是否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告知執行法院。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相關案件材料退回執行法院。

第515條規定,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解除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保全措施。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執行人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恢復執行。

2、未進入破產程式的,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貸款要先償還,這個屬於優先受償款。剩餘的錢再償還給其餘的人。

12樓:3707圈圈

乙個債務人多個債權人執行財產怎麼分配具體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一部分88條:多個債權人對乙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和參與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乙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  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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