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者損害小股東利益,該怎麼辦

時間 2022-03-21 15:50:11

1樓:華律網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公司的股東會出現濫用股東的權利,對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進行侵害,損害公司利益的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的責任,那麼如何讓損害公司利益的小股東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也就是說,公司的小股東有出現損害公司的行為時,公司的其他股東可以召開股東會議,表決對小股東的股權進行收購,從而讓其喪失股東的資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樓:上海李律師

可以依據公司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如果小股東或者小股東們的股權比例達到1/10便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以避免重要事項無法開會決議,致使公司經營出現僵局。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股權收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樓:懂點法的師

一、應當說明你的出資額及出資比例並附上相關證明(公司章程、出資證明、股東名冊、投資協議都有證明力);強調法院判決已經確認自己的股東身份並附上判決書影印件;最好說明沒有隱名股東合同的原因。

法院既然判定你的股東身份,說明你有這方面的證據證明。建議你不用寫申訴書之類。可以直接依據判決書到工商局做股東變更,這樣效率更高。

二、只要工商局作出股東變更,公司管理層是否確認你的股東身份不再重要。

三、可以起訴公司,要求自己應得的利益。由於公司連續五年不分紅,如果這五年公司連續盈利,你有權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補償分紅收益並收購你的股權。

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4樓:利天法律諮詢

您好,一、您不應該向工商局去投訴,而是要求去工商局,做股東名冊變更登記

並提出您的事實和理由,包括

您的出資額及出資比例並附上相關證明,公司章程、出資證明、股東名冊、投資協議都有證明力,同時遞交法院的確認判決

二、做了變更登記,公司就再也沒有辦法阻撓您了。

三、關於不派發紅利,法律是有明文規定的

您可以起訴公司,要求自己應得的利益。公司連續五年不分紅,如果這五年公司連續盈利(請注意這一點很重要)

您就當然有權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補償分紅收益如果公司不同意,那麼必須依法按照合理的**收購您的股權。

5樓:我是大金哥

你所說的這些關鍵點是沒有證據,除了你掌握的其他形式的證據外,你必須要有乙份錄音證據,把你要說的話巧妙設計後讓對方說話來,證據講究三性 真實 合法 關聯。有了證據可以走訴訟程式維權。我是律師,回答的應該算是最直接了當的了。

6樓:匿名使用者

小公司出來的管理者

希望採納

當股東和企業管理者的利益發生衝突時,怎麼激勵和約束管理者?

7樓:

當股東和企業管理者的利益發生衝突時,怎麼激勵和約束管理者:

對經營者進行有效的激勵,防止經營者偷懶和經營者在經營範圍內利用職務的便利。

比如實行結構性報酬制度。

職位消費制度。

**收入激勵制度。

「公司的經營者和經營策略的改變,這對小股東是不利的「 為什麼?

8樓:p創業

強制要約收購

百科名片

強制要約收購是指投資者持有目標公司股份或投票權達到法定比例,或者在持有一定比例之後一定期間內又增持一定的比例,依法律規定必須向目標公司全體股東發出公開收購要約的法律制度。

強制要約收購的要約對

什麼是強制要約收購

強制要約收購是指當一持股者持股比例達到法定數額時,強制其向目標公司同類**的全體股東發出公開收購要約的制度。

編輯本段強制要約收購的發展

「強制要約收購」制度始於上世紀6o年代的英國。強制要約制度的立法理由主要有兩個:

一是當股份公司由於股份轉讓導致控制權的轉換時,可能會導致該公司的經營者和經營策略的改變,這對小股東是不利的。因此,應給予他們退出的機會;

二是大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具有對公司的控制價值,並不應只屬於持有該股份的大股東,而是屬於公司的全體股東,因此收購者為獲得公司的控制權而付出的溢價應歸公司的全體股東平均享有。

採用強制要約收購制度的有英國、法國、新加坡、香港等國家和地區,起始點從30%到50%不等。不採用強制要約收購制度的有美國、德國、日本、澳大利亞、南韓及我國的台灣。我國**法第81條規定了上市公司強制要約收購制度:

」 通過**交易所的**交易,投資者持有乙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經*****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同時,**法第87條第1款規定收購人在持有目標公司90% 以上的股份時,應當按照收購要約中的同等條件收購其餘股東的股份,而不得拒絕。

2023年9月28日,《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了12條豁免條件。

2023年5月20日,《關於要約收購涉及的被收購公司**上市交易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要約收購完成後,收購人持股比例超過75%所涉及的被收購公司**上市交易的有關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是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強制要約收購的方式強制要約收購的兩種方式:全面要約和部分要約通過**交易所的交易,收購人持有乙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收購人可以根據自己的經營決策自行選擇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約,也可以通過主動的部分要約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權,從而大大降低收購成本,減少收購人規避動機,避免複雜的審批程式,有利於活躍上市公司收購活動。

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乙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當出現特殊情形時,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後,履行其收購協議;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且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的,或者不申請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在該種情況下,收購人只能發出全面要約而不能發出部分要約。收購人是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也應該發出全面要約。

編輯本段強制要約收購的前提條件

根據我國《**法》第81條規定,發出收購要約進行要約收購的前提條件有兩個,一是投資者通過**交易所的**交易持股達到30% ;二是投資者選擇繼續收購,也就是說強制要約收購的強制性是建立在收購人選擇繼續收購的基礎上的。

據此,收購人在沒有取得30% 的**之前沒有義務進行強制要約收購,收購人在取得30%的**時如果不想繼續收購**也沒有義務強制要約收購。也就是說強制要約收購的強制性不是很強。這就反映出了讓市場調節經濟,**遠離市場的思想。

強制要約收購通過實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使每一**東有機會賣出或按比例賣出自己的**,獲得因為收購人的收購行為而給公司帶來的價值增量,以免該增量為少數人所占有。強制要約收購的這兩個前提,還意味著在**交易所外,無論通過任何方式獲得多少比例的股份,都沒有強制要約收購義務的適用。

編輯本段強制要約收購的要約物件

根據我國**法規定,強制要約收購應該「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要約收購」。這就表明我國強制要約收購的要約物件是所有股東,對於所有股東光從字面理解應該既包括發起人,也包括市場上的**購買者,還應該包括b股、h股的持有者,既包括流通股股東也包括非流通股股東。但這裡就存在乙個問題,即a股與b股的投資者是分開的,a股與b股的市場是各自封閉的,h股等在境外上市的**,按照主權原則和屬地原則,更是我國**法所不能及的。

所以不論是a股投資者還是b股投資者在其收購比例達到30%時都不能向對方發出要約。因此我們只能對該「所有股東」作狹義理解,也就是說強制要約收購的要約物件僅指a股股東。此外還有一些特殊股東,比如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在轉讓股份的三年限期內的發起人,以及**大股東,他們是否屬於所有股東的範圍,面對強制要約收購能否預受股份,筆者認為應該持肯定的態度。

強制要約收購的效力強制要約收購的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所謂撤回,在這裡實際上是指要約撤銷,因為收購要約是採用發公告的形式,公告一旦發出就無法收回,也就是說撤回是不可能的,而撤銷是指在收購要約發出後,同樣用公告的形式在要約的期限內將收購要約撤銷,使其不生效。如果允許撤銷,也就意味著不必發出收購要約,這樣法律規定的強制要約收購也就不用執行,這是前後矛盾的。

所以,收購人不得撤回要約,準確的措辭應該是撤銷;

第二,收購要約可以修改。收購要約不得撤銷但可以修改變更其中的事項。由於變更行為涉及到到廣大股東的利益,所以法律規定,變更收購要約中的事項的,必須事先向*****監督管理機構及**交易所提出報告,經獲批准後予以公告。

只是此處的獲准是獲得證監會一家的批准,還是要同時獲得**交易所的批准,他們又是依據什麼標準來決定是否批准,這些都不清楚。筆者認為,只需要獲得證監會批准即可,這是符合證監會性質地位的。至於批准的依據需總結收購的活動逐步明確,但應該堅持乙個原則,即經過修改的要約條件必須比原有要約條件對於廣大股東來說更優惠更有利。

變更以後的收購條件對已經作出預受意思表示的股東同樣適用,他們無須再為預受表示。

第三,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但應有一項例外,那就是預定收購數額。因為不可能每一**東持有的**量與收購要約的預定相同,法律應允許哪怕只有一百**東也有權按照要約確定的條件****。

第四,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這就是要約的排他性效力。該條的買賣兩字規定的不夠清楚,是否表達下列意思:

「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條件買進被收購公司的**;也不得賣出任何已持有的**。」 不允許收購人以任何條件任何方式賣出其已持有的**,理由是該賣出行為與收購行為相矛盾,並且屬大股東**交易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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