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之前一直在地稅報所得稅的,應該不會改變,國稅只報增值稅部份就好了.
關於國稅地稅**等等一系列問題!!!求解答!!! 15
2樓:一個老兵
公司去年成立今年的5月底都彙算完了,你說的現在虧損20多萬是指2023年1月到9月的吧?正常虧損工商年檢是沒問題的,只是別出現抽逃註冊資金就不會有麻煩!
只辦理國稅登記繳稅而沒在地稅登記按徵管法沒辦理稅務登記處2000元一下罰款的!另外你還牽涉到偷逃 房地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印花稅!這個也是按照徵管法處罰的!
還有就是沒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只能是登記後才能繳納稅款的,這個在你辦理登記後主動繳納就不罰款了,但要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計算繳納滯納金!
你說多做收入少記費用是不妥的,違法會計法規!
3樓:匿名使用者
在正常情況下,在工業,商業,加工,修理業稅,土地增值稅應稅專案,稅收,土地稅稅務登記必須同時處理,但僅僅從事服務,房地產等繳納營業稅,不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只需要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除為以下三種情況:
(a)企業所得稅為**收入的企業和企業繳納營業稅,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所得稅稅收管理。
(b)銀行(信用社),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保險公司除了上述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其他型別的金融業務,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繼續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稅務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範圍的通知”
國稅發[2008] 120號2008-12-1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和城市的獨立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提高質量和效益的企業所得稅的徵管,***批准,是新的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在2023年的範圍內調整通知如下:
一,基本規定
2023年為基準年,2023年年底前,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進行調整。企業從2023年開始的新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企業應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應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
同時,2023年新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徵管和範圍內實施下列規定:
(a)企業所得稅為**收入的企業和企業繳納營業稅,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所得稅稅收管理。
(b)銀行(信用社),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保險公司除了上述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其他型別的金融業務,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繼續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稅務管理。
二,規定了一些具體問題
(a)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規定的第iii,第3段,“企業所得稅法”中國人民共和國“,以支付非居民企業收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和管理,收入應暫停支付該等款項。在單位和主管國稅或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
(b)在2023年年底前,已成立了一個跨區域經營總結的企業所得稅,在2023年新成立的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和管理部門應該是一致的,與企業所得稅的徵管部門總部新的跨越,從2023年經營彙總企業所得稅,歸屬的總機構確定的原則,分工的收集和管理的基本規定,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應該是總的法人團體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c)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法,他們是豁免徵收營業稅,以確定企業所得稅徵管歸屬;既不是企業需要繳納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d)既繳納增值稅的企業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按照其自行申報,稅務登記原則稅與主營業務支付確定的收集和管理歸屬,工商稅務登記無法確定主業務,一般工業和商業的第一個指定的商業登記為準;被確定,原則上,然後調整。
(e)在2023年的新企業,新業務,按照公認的標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1號)和的有關規定,認定標準成立的企業。
圍繞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加強溝通和協調,及時研究和解決出現的新問題,以確保在實施過程中,和精神損失的稅收收入和納稅人的額外負擔的原則,以確保收集管理的範圍調整方案落實到位。
通知自2023年1月1日執行。
企業所得稅 是交國稅還是地稅?
4樓:華提拉米蘇
總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徵管,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也由地稅局徵管。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徵管範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2023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2023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徵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徵管部門相一致;
2023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徵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因此,總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徵管的,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也由地稅局徵管。
從2023年1月1日起,新辦企業:如果是主要是交增值稅的,那麼企業所得稅在國稅;如果主要是交營業稅的,其所得稅在地稅交;銀行、保險公司的營業稅在地稅交,企業所得稅在國稅交;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在國稅交 。
擴充套件資料
1、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專案是據以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專案。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是企業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損失以及准予扣除專案的金額。成本是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耗費和各項間接費用。
2、費用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損失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等。除此以外,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和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
3、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專案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外,稅收有關規定中還明確了一些需按稅收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的扣除專案。
5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在以前,企業所得稅是歸地稅的。
地方稅包括下列稅種:
1、繳交營業稅的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
3、城鎮土地使用稅,
4、資源稅,
5、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
6、房產稅,
7、車船稅,
8、印花稅,
9、屠宰稅,(2023年2月17日起廢止)
10、農牧業稅,
11、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
12、耕地佔用稅,
13、契稅,
14、筵席稅,(已失效)
15、土地增值稅。
16.地方教育附加稅。
17.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
但是現在國稅和地稅已經合併了,所以不存在交國稅還是交地稅的問題。
2023年3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受***委託,國務委員王勇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關於***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
該說明第二點第十一條明確指出,“改革國稅地稅徵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的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徵管等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2023年6月15日上午,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及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合併且統一掛牌。
2023年7月20日,全國省市縣鄉四級新稅務機構全部完成掛牌。
6樓:
一、企業所得稅交給地稅還是國稅,按以下情況劃分:
***決定從2023年起,實行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主要內容:
1、是對企業所得稅的徵管範圍進行了重新劃分,國稅和地稅部門的徵管範圍基本維持不動,但改革後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及組織,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部門徵管。即存量企業由地稅部門徵管,增量企業由國稅部門徵管。
2、是對所得稅收入(鐵路運輸、郵政、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所得稅收入除外)以2023年為基期,基數內部分由**返還地方,超過基數部門由**與地方按比例分享,2023年**與地方各分享50%,2023年以來**分享60%,地方分享40%,對完不成基數的,**將調減基數並相應扣減地方分享收入。
二、參見《***關於印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1]37號),**:人民**,財政部等。
1、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範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企業所得稅的徵稅物件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2、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物件所徵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除外。
7樓:
您好!1、關於企業所得稅的徵管機關
2023年以前,企業所得稅是按照企業性質,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別進行徵管的,其中,地方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但2023年以後,新的規定是,所有新成立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全部由國家稅務局統一負責徵管。
因此,目前的一般狀況是:地方稅務局仍負責2023年以前成立的地方企業所得稅的徵管工作,其他企業則是由國家稅務局負責。
2、問題是否和企業所得稅有關
問題中的公司以發票報銷方式發放職工工資,則少繳了“個人所得稅”,這點是肯定的。
但同時也的確和“企業所得稅”有關。根據目前的政策規定,我國對內資企業的工資管理,採取兩種方式,一是工效掛鉤方式,二是計稅工資方式。
(1)先說計稅工資方式:根據規定,實行計稅工資方式管理的企業,職工月均工資在800元以內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這個800元的限額是國家規定的,省級**可以在規定幅度內進行上下浮動,並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審定。
)。那麼,根據樓主問題中的表述,如果該企業實行的是“計稅工資方式”,則用發票報銷方式發放工資,肯定要影響“企業所得稅”。
(2)再說工效掛鉤方式:經批准實行工效掛鉤方式管理的企業,則按批准的工效掛鉤方案和標準,計算應在稅前計列的工資總額。雖然這種方式在稅前計列的工資總額,要高於計稅工資方式,但仍然是有最高標準限制的。
如果本問題中企業實行的是“工效掛鉤”方式,那麼採用此工資發放辦法,是否會對企業所得稅產生影響呢?我認為:雖不確定,但有可能。
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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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所得稅的問題,關於企業所得稅退稅問題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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