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和合夥制企業的區別 5

時間 2025-01-29 17:50:13

合夥企業和合夥制企業的區別

1樓:網友

合夥企業與合夥制企業是乙個意思。合夥企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的企業形式,合夥制企業是一種通俗的說法,沒有什麼區別。

合夥企業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其共有的方式,一般是按份共有,即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按照合夥出資的比例共有。只有合夥協議特別約定合夥企業的財產共同共有時,才歸各合夥人共同共有。

合夥企業的企業資金**於三個方面,一是合夥人的出資,二是合夥企業的盈利,三是合夥企業的融資,包括借款等。

2樓:走過的路

1、設立的基礎不同。公司的設立以章程為基礎。而合夥的成立則建立在合夥合同的基礎上,合夥合同是全體出資人意思表示一致達成的協議,他只對合夥的參加人,即合夥合同的訂立者有約束力。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與合夥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兩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我國民法通則確立了中國的法人基本制度。

基本條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已的組織機構和法人章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它承擔無限責任,而公司則是企業法人。3、合夥與公司內部及外部法律關係上具有實質性差異。

1)公司有其區別於股東的獨立財產,而合夥的財產一般被認為屬全體合夥人共有。

2)公司有獨立、健全的組織機構,這些機構依法律規定對公司的內部及外部事務行使職權。而在合夥企業中,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也可以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3)公司股東出資一經交付公司,即不得主張退股,因此出資或股份的轉讓就成為股權的重要內容,所不同的僅僅是在不同種類的公司中,轉讓的自由度不同。

而合夥是根據合夥協議成立的,合夥人之間具有極強的人身信任性質,這決定了合夥人出資份額的轉讓要受到嚴格的限制。(4)從企業規模及存續期限看,公司一般規模較大,存在其間比較長久、穩定,而合夥相對來說則具有短期性,且由人身性強而不可能成為大企業。(5)由於我國目前沒有無限公司,我國《民法通則》、《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個人合夥的合夥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各。

方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股東對公司債務的有限責任與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無限連帶責任就成為我國公司與合夥的顯著區別。

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的區別

3樓:苗齡月

1)出資人責任不同: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夥人全部為普通合夥人;而有限合夥企業中一部分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出資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

2)合夥人的性質不同:普通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即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規定;而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乙個普通合夥人;

3)合夥人權利不同: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而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企業中的事務。

4)利潤分配和虧損承擔不同:普通合夥企業的出資人,不得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由部分合夥人承擔企業的全部虧損;而有限合夥企業根據合夥協議的約定,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不得約定企業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5)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當然,合夥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否則其出資行為無效;有限合夥人可將出資份額出質,但合夥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不能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除外。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制企業和公司制企業的區別

4樓:王琬淇

法律分析:合夥企業由全體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猜兆任。而公司由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穗悶租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合夥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罩搏面形式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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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ubiu哩 成立基礎不同 法律地位不同 法律性質不同 出資人承擔的風險不同。1 成立基礎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礎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僅對內具有拘束力,而且對外也有法律效力,有公示作用和依據作用 合夥企業成立的基礎是合夥人之間簽訂的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之間的合意,法律對此的干預較少。2 法律地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