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由職業病防治院檢測後,其結果還需

時間 2021-09-11 22:28:03

1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事情難做多了,多頭管理,過去是衛生部門在管,現在是安監部門也在管(而且成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有下面一些檔案,供參考吧:

一、****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以下統稱建設專案)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專案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專案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專案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七條建設專案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專案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覆檔案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覆檔案應當報送建設專案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未規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 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並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職業危害申報,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第十五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回執》的內容和格式由****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1號《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管理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專案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申報職業病危害專案。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之內,出具《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回執》。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9號《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2006.7.27):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完成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後,應當按規定填寫《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稽核(備案)申請書》,向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報材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專案開工前提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稽核或備案。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稽核(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後,屬於稽核管理的專案,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屬於備案管理的專案,應當對申請資料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核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出具備案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五、你所講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是已經完成了檢測和評價,有兩種情況:

(1)向安監部門申報,並取得申報回執。

(2)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要向衛生部門申報,並取得備案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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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如何界定,如何定義經常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人員?偶爾接觸的是否需要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如何界定經常 偶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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