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合同上班有病了可不可以要公司賠償

時間 2022-03-17 11:50:08

1樓:歸十與想

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況有可能符合工傷條件;

二、你可以讓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如單位拒絕賠償,個人申請,期限為一年;

三、待傷情穩定後,如留下殘疾,你可以申請傷殘鑑定;

四、如構成傷殘等級,你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五、如單位未給你買保險,可以比照上述條例執行;

六、如單位拒絕賠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樓:翅膀

關鍵你要有醫院的證明,你的病是不是公司的環境感染,如果是,就可以要求了,你發工資的時候有沒有工資條啊?如果有工資條就可以證明你在這個公司上班,已經形成了勞動僱傭關係。

3樓:飛天小胖

到底有沒有合同呢?應該是可以到專門的鑑定部門出具證明要求賠償,協商未果的話可以走法律途徑,有沒有工資條沒有關係,只要有法律承認的僱傭關係就可以了。你諮詢一下當地的勞動局吧

自己生病公司不要,合同沒到期這個怎麼賠償

4樓:王元頁

醫療期內,單位不能解雇,病假期間按病假工資發放

醫療期滿,不能繼續工作,單位可以解雇,在本單位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乙個工資,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標準

和單位無法協商補償金,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補償的相關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40.42.47條

我現在生病不能繼續上班又沒簽勞動合同我該怎麼辦?

5樓:微風

勞動者生病不能繼續上班,勞動者可以依法享有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正常支付醫療期工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雙方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字,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勞動者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後錄音,並將領導的名字在錄音材料裡面體現,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勞動者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檔案),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6樓:涘西邊

生病是工傷還是職業病, 或者只是自己得病了。 後者是沒有什麼補償的, 工傷和職業病企業是要有責任的, 還有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向企業提出雙倍經濟賠償

在工廠上班十年沒有簽合同,在上班期間突發疾病,老闆該負什麼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享受相應時常的醫療期,醫療期內享受原工資待遇百分之多少的病假工資。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按時簽到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收集證據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職工病假工資規定》

‍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

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六條 原係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於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 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8樓:流螢落花

全部責任!沒有簽合同,但是事實上已經構成僱傭關係!

9樓:創作者

由於沒有勞動合同,工傷認定很困難,建議委託律師**,要求公司賠償。

生病了不能在上班了公司如果要解除合同怎麼賠償我 5

10樓:茫茫人海一亮星

生病了不能在上班了公司如果要解除合同怎麼賠償我?一、首先要根據你的工作年限確定醫療期,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檔案第三條中有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職工生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在此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乙個月的待通知金,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為在用人單位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這兒的工資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首先要根據你的工作年限確定醫療期,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檔案第三條中有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職工生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在此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乙個月的待通知金,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為在用人單位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這兒的工資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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