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包括總則和分則兩大部分。
總則主要是解決罪與非罪,犯罪的未完成形態(預備、未遂和中止),是否為共同犯罪,是否為累犯、是否有自首立功等等問題。
分則則是具體的罪名,共有十章大致根據犯罪客體的不同來分類以及社會危害性程度來排序。
關於考試,不知道你學的是刑法1還是刑法2,看時間的話應該是刑法2 ~~~
首先,有側重點,這麼多罪名不會全考,畢竟題的量是有限的。如果時間緊迫的話,就先看看重點。主要是分則中第三章中的金融詐騙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六章部分,第八章和第九章。
考點主要是,名詞解釋、重要罪名的構成要件,罪與罪的比較,還有運用(就是案例分析)
題型有,單項選擇、不定項選擇、名詞解釋、簡答、論述和案例分析。
因為題型有限,考的不會太多,認真複習一下過應該是沒問題。
當然啦,這些只是建議,並不完全準確,還是要靠你自己~~
希望考試順利~~
2樓:
我國刑法犯罪構成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犯罪是反對統治關係的階級本質。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違反刑事法律規範、依法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有三個基本特徵:
()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是犯罪的本質特徵。社會危害性的程度也是區分犯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2)犯罪是違反刑法規範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是犯罪行為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法律表現。(3)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處罰性。刑罰是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式。
犯罪概念說明了犯罪的本質特徵和法律特徵,它回答“什麼是犯罪”的問題。犯罪構成說明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件,它回答“具備哪些條件犯罪才能成立”的問題。犯罪構成以犯罪概念為基礎,離開犯罪概念,犯罪構成就失去了依據。
犯罪概念通過犯罪構成來闡明,離開犯罪構成,罪與非罪的界限就很難具體認定。可見,犯罪構成是犯罪概念的具體化。犯罪構成在刑法的犯罪論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
1.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我國刑法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係。犯罪客體是決定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的首要因素。按照犯罪客體所包含社會關係的層次不同,犯罪客體可分為犯罪的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
犯罪的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行為所共同侵犯的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整體。犯罪的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體,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我國刑法分則體系就是依據犯罪的同類客體建立起來的。
刑法分則將犯罪分為10章,各章的罪名及犯罪的同類客體分別是:危害****罪,同關客體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同類客體是公共安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同類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同類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罪,同類客體是社會主義公共財產權利和公民私人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同類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國防利益罪,同類客體是國防利益;**賄賂罪,同類客體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瀆職罪,同類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軍人違反職責罪,同類客體是國家的軍事利益。犯罪的直接客體,是指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體,即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犯的某種具體的社會關係。
如殺人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破壞軍婚罪侵犯了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等等。
2.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在客觀上必須具備的條件。犯罪客觀方面主要有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等。 危害行為在犯罪客觀方面中居於核心地位。
危害行為專指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的行為,即由行為人的意識、意志支配的違反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具有自身的特點:(l)主體的特定性。
即危害行為是自然人或法人實施的行為。(2)有體性。即危害行為是人的身體活動。
(3)有意性。即危害行為受人的意識、意志所支配。()有害性。
即危害行為是對社會有危害的行為。(5)違反刑法規範。即危害行為是違反刑法規範的、為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因此,人的身體反射性動作、在睡夢中的動作、精神病人的行為、由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行為等缺乏人的意志的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履行職務的行為等缺乏有害性的行為,以及不具有刑事違法性的行為都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為。傳統刑法理論將危害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作為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身體動作實施刑法規範所禁止的行為,即“不當為而為之”。
在刑法中,多數犯罪是以作為的方式構成的,如搶劫、**、盜竊、脫逃、偽造貨幣等。不作為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義務,並且能夠履行而不履行該種義務的行為,即“當為而不為”。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犯罪,在我國刑法中也是比較常見的,如遺棄罪、遺棄傷病軍人罪、玩忽職守罪等。
此外,有刑法理論主張,危害行為的基本形態,除了作為和不作為外,還有”持有”形態。所謂持有,是指對某種物品的實際控制狀態、我國刑法中已規定多種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持有假幣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鉅額財產**不明罪等。
危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作用於犯罪物件而對犯罪直接客體造成的法定的實際損害或現實的危險狀態。我國刑法中對犯罪結果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規定,主要有:(1)在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確規定犯罪結果;(2)將發生某種有形的、物質性的結果,作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標準;(3)將發生某種現實的危險結果,作為某些故意犯罪既逐的標準;(4)將造成某種嚴重危害結果,作為構成過失犯罪的標準;(5)將發生某種特定的危害結果;作為劃分此罪與被罪的標準;(6)將造成某種特定的嚴重結果,作為提高法定刑或者從重處罰的依據;(7)有的條款未將危害結果在刑法條文中明確規定,只規定了危害行為的表現形式。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又稱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是指犯罪客觀方面中的危害行為同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根據罪責自負的原則,行為人只能對自己的危害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也是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但它們都是選擇性的要件,也就是說,對於大多數犯罪來說,刑法並未將時間、地點、方法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只是將它們作為構成某些犯罪的必備要件。例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罪,其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在禁獵期將豬,同時構成該罪還必須是在禁獵區實施非法狩獵行為。再如,某些犯罪必須以特定的方法才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必須用暴力方式才能構成犯罪。
.犯罪主體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主體是我國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義的犯罪主體。單位主體則不具有普遍意義,根據刑法規定,單位成為犯罪主體,以刑法分則有明文規定的為限。
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並且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我國刑法中的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刑事責任能力包括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認能力是指行為人具備對自己的行為在刑法上的意義、性質、後果的分辨認識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具備決定自己是否以行為觸犯刑法的能力。影響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從而影響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有二:
一是知識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腦功能正常與否。
根據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因素影響刑事責任能力有無和大小的實際情況,我國刑法將刑事責任能力分為四種情況:(l)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凡年滿18週歲、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和知識發展正常的人,都是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
完全責任能力人實施犯罪的,應當依法負全部的刑事責任。(2)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沒有刑法意義上的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在我國刑法中,指不滿14週歲的人和行為時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這些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不負刑事責任。(3)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僅對刑法所明確規定的某些嚴重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入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其刑事責任因其責任能力減弱而有所減輕,應當或可以從寬處罰或免予處罰。我國刑法中,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又聾又吸的人、盲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為減輕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體,除要求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外,還要求具有特殊身份,這些特殊的身份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影響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有無以及大小的,行為人的特定的資格、地位等。以主體是否要求特定身份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體分為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刑法規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為要件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刑祛規定以特殊身份作為要件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如**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叛逃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
單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只有刑法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的犯罪,才存在單位犯罪及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對單位犯罪,一般採取雙罰制的原則,郎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4.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抱的心理態度。犯罪主觀方面包括罪過(犯罪的故意或者過失)、犯罪目的、犯罪動機等因素。罪過是一切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付。
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構成所必備的主觀要件,也稱為選擇性主觀要件。犯罪動機不是犯罪構成必備的主觀要件,它一般不影響定罪,隻影響量刑。
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態度。犯罪故意包括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個層次的內容,根據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對危害結果所持心理態度的不同,刑法理論上把犯罪故意區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兩種型別。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犯罪的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主要區別是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在我國刑法中,絕大多數故意犯罪都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少數犯罪如殺人罪,則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
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心理態度。犯罪過失與犯罪故意的區別是:從認識因素上看,犯罪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結果,而犯罪過失表現為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應當預見到但實際上並未預見到,或者只是預見到一種並非現實的可能性。
從意志因素上看,犯罪故意的內容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而犯罪過失則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對的心理態度,只是由於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輕信能夠避免結果發生的主觀錯誤心理支配下的過失行為而導致了結果的發生。犯罪過失分為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型別。過於自信的過失,是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根據刑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是意外事件,不認為是犯罪。
《童年》主要內容,《童年》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好物清單 童年這本書主要講述了什麼內容? 馬克西姆 高爾基,前蘇聯無產階級偉大作家。他出身貧苦,親身經歷資本主義殘酷的剝削與壓迫對他的思想和創作發展具有了重要影響。著名的自傳體 三部曲 童年 在人間 我的大學 就是在他的筆下誕生,書中反映了 最低階級人民的貧苦生活,也是作者的親身經歷。 此間雨年 馬...
窮人的主要內容是什麼,窮人的主要內容
窮人 簡介 窮人 短篇 作家列夫 尼古拉耶維奇 托爾斯泰著。講的是漁夫和妻子桑娜,在鄰居西蒙死後,主動收養她的兩個孩子的故事,真實地反映了沙俄 制度統治下的社會現實 新無雙 陳百一 吳鎮宇 飾 靠著自己早年的智慧和努力終於建立了 帕瓦羅蒂皮革廠 成為了百萬富翁。趙小薇 姚星彤 飾 是廠裡新來的設計師...
花臉主要內容是什麼,馮驥才《花臉》的主要內容
覃緣 一 學習目標 1 抓關鍵語句理解人物的心理活動,揣摩運用各種描寫方法去描摹人或物。2 感受少年仰慕英雄 渴望成為英雄的心態。二 教學重點 抓關鍵語句理解人物的心理活動。三 教學難點 感知作者內心對英雄的崇拜。四 教學過程 一 課前預習 1 詞語積累 2 你知道關羽這個人嗎?查閱有關的資料,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