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關係中,義務可以分為作為的義務和什麼義務

時間 2021-09-10 08:27:37

1樓:我隨風動

法律意義上的義務有哪幾種形式

解答: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具體分析如下:

1、法律的明文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之作為義務的主要**之一,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在純正不作為中,其作為義務都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

這裡的法律規定不能作擴大解釋,只能理解為刑法明文規定或者由其他法律規定而經刑法予以認可.如果只有其他法律規定,未經刑法認可,則不能成為不作為之作為義務.例如,根據稅收法律的規定,公民個人和法人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又如,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直系血親之間在特定條件下具有扶養、撫養、贍養的義務.但是,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要構成犯罪,還必須以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為依據.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偷稅罪、遺棄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佔罪(拒不退還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等等,都有刑法的明文規定.

[9]有些作為義務雖然在一般法規中作了規定,但若刑法中未作相應規定的,即使行為人不履行作為義務,也不能以犯罪論處.例如,違反民法規定不履行清償債務的不作為行為,由於刑法中未作規定,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2、職務或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從事某項工作的人,其職務或業務本身要求他負有某種作為的義務.例如,游泳場的救生員有搶救落水人的義務,值班醫生有救治病人的義務,保育員有保護幼兒生命、健康安全的義務等等.

由於這些義務是以行為人所從事的工作、所擔負的職責為前提,因而一般都由本單位、本行業的主管部門或者業務部門通過的職責守則、條例等形式加以規定.但是,實際上往往存在職務或業務所要求的義務不明的情況,對此應如何據以認定行為人有無作為義務呢?筆者認為,為避免入人於罪,對於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原則上應限於有職責守則、條例等明文規定的內容,但在我國目前部門、行業職責尚缺乏規範化管理的情況下,對於本行業公認的職務、業務上要求的義務,不應以本單位、本行業未作明確規定為藉口而予以否定,而應基於行業公認而加以確認.

3、 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上能夠引起一定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法律行為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合同行為[10],廣義地包括自願承擔義務行為?

口頭合同?.合同引起作為義務涉及的問題非常複雜,其中一個關鍵問題是如何合理劃分刑法與民法等非刑事法律的調整界限.比如房主久經租戶催促,而仍不修繕其有倒塌危險的房屋,最終致房屋倒塌而使屋內租戶被壓死的等等情形,能否視行為人有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而追究其不作為的罪責?

從理論上講是完全可以的,但實踐中還應結合社會相當性理論予以具體的判斷.

4、先行行為產生的作為義務.先行行為產生的義務,是由於行為人先前實施的行為致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權利處於危險狀態,而產生的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筆者認為,引起作為義務的先行行為並不限於違法、有責行為,也不限於作為行為,但合法、正當行為與不作為行為能否引起作為義務,又不可一概而論,也要根據社會相當性理論去具體分析.

犯罪行為能否引起作為義務?在這個問題上又存在兩種不同的主張:一是否定說.

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先行行為原則上不應包括犯罪行為.認為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後,有義務承擔刑事責任,而沒有義務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自動防止危害結果發生,則是減免刑罰的理由;如果行為人沒有防止結果的發生,則負既遂罪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沒有防止更嚴重的結果的發生,則負結果加重犯的刑事責任.

如果認為先行行為包括犯罪行為,則會使絕大多數一罪的情況變為數罪,這是不合適的.二是肯定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先行行為包括合法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違法行為還可以進一步區分為一般的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

在先行行為是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先行行為與不作為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係,構成牽連犯.在這一問題上筆者持折衷說,基於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應以行為人所放任發生的危害結果是否能為前罪的犯罪構成(包括加重構成)所包括作為區分標準:能包括的,沒有作為義務,依據前罪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即可;超出前罪犯罪構成範圍而觸犯更為嚴重的犯罪的,則具有作為義務

2樓:皋柏

法律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公民要正確對待權利義務關係,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也要履行法律賦予公民的義務,我們在形成正確的公民意識,以社會主義法律為**,捍衛自己的正當權利,在享有個人所擁有的權利時,不忘記尊重和承認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忘履行對國家,對社會,對他人的義務。

同時,我們大學生應培養法律與自由相統一的觀念。在行使自己權利時要慎重考慮自己的言論、行為的社會效果,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權益。最後,應培養大學生樹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

權利和義務是辯證統一的關係。它們相互對應、相互依存、相互轉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項權利都必然伴隨著一個或幾個保證其實現的義務; 義務的存在是權利存在的前提, 權利人要享受權利必須履行義務; 法律關係中的同一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 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義務, 義務人在一定條件下要享受權利。

一、公民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的權利通常是指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享有的某種權益。其中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稱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有:

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會經濟權;文化教育權;婚姻自由權;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等。

公民義務通常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承擔的責任,其中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義務稱為公民的基本義務。公民的義務大致可分為三類:

1、是公民對國家履行的義務。如維護****和利益。

2、是公民對社會履行的義務,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等。

3、是公民對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義務,如父母教育撫育未成年子女與成年子女贍

養扶助父母等。

二、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一)權利和義務具有平等性

1、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平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允許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或只盡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情況出現。

2、司法機關對公民適用法律時,一律平等對待。任何公民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

1、某一內容是自己的權利或義務,相對來說,就是他人的義務或權利。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2、某一內容只是義務,不是權利,但公民可以從履行義務中受益。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的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公民可以從自己履行義務中盡情享受國家稅收帶來的物質生活的富裕和精神生活的滿足。

公民履行義務的自覺性越高,國家就會更加富強,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就越有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越有保障,就越能促進他們自覺履行義務。也就是說,公民為國家和社會履行義務,就是為實現自己的權利創造條件;國家使公民享受履行義務的益處,更能促進公民自覺履行義務,公民的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從根本上來說是一致的。

3、某一內容既是公民的權利(義務):又是義務(權利)。表現為公民權利與義務的彼此結合,具有雙重性。如公民的勞動權和受教育權,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在法律中,權利與義務永遠是同時出現的,它們呈現出以下的相互關係

(三)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二者的關係還表現為:

1、法律關係中的對應關係。

這種對應關係是指任何一項法律權利都有相對應的法律義務,二者是相互關聯、對立統一的。正如馬克思指出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勞動和受教育等則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2、社會生活中的對等關係。

這主要表現在權利義務的總量是大體相等的。如果權利的總量大於義務的總量,有的權利就是虛設的;如果義務總量大於權利總量,就有特權。在具體的法律關係中,二者的總量也是相等的,如債權與債務是對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補關係。

法律權利的享有有助於法律義務的積極履行。在許多情況下,不主張權利,義務人就不去履行義務。 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義務規範要求的作為與不作為要令行禁止。

法律主體如果都能這樣對待義務,就必然有助於權利的實現,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係。

在任何型別的法律體系中,都是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的,這樣,才能通過法律對人們的社會行為進行調整。但是由於國家本質和社會性質的不同,決定了人們的價值選擇不同,因而,有的法律體系以義務為本位,如從奴隸社會開始有法的時候起,歷史上一系列法律體系,就“幾乎把一切權利賦予一個階級,另方面卻幾乎把一切義務推給另一個階級。

3樓:物是人非

不作為義務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的法律義務,並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危害行為。

刑法上的不作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這是構成不作為危害行為的前提。不作為中特定義務的**包括: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2)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3)由行為人已經實施的行為所產生的責任。

行為人有可能履行這種特定義務。

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而引起危害社會的結果。

不作為犯罪的定義歷來存在爭議,而要把刑法理論中的一類行為用寥寥數語準確概括難度也不小,目前相對而言歸納較好的定義是陳興良教授提出的:不作為是相對於作為而言的,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的法律義務,並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為。簡單概括不作為犯罪,用六個字簡述就是應為、能為、不為。

就其法律特徵而言則具有隱蔽性、消極性、間接性和違法性等

下列有關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相互關係的表述中,哪種說法沒有正確揭示這一關係?

4樓:孫瑞文律師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知識。權利和義務都是有限度的,享有權利超過限度就不為法律所保護,甚至可能構成“越權”或“濫用權利”,而要求義務人作出超出“義務”範圍的行為,同樣是法律所禁止的。

在權利和義務的資源分配上,權利人不可能永遠無限制地享有社會利益,義務人也不可能永遠承擔社會的不利和損害,權利人在享受權利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選項b的表述錯誤在於混淆了二者的界限。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關係的內容,其處於法律關係的統一體中,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二者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發展,一方不存在,另一方也不可能存在,因此,選項c的說法正確。

一般而言,在等級特權社會,法律制度往往強調以義務為本位,權利處於次要地位,而在民主法制社會,法律制度較為重視對個人權利的保護,此時權利是第一位,義務是第二位的,義務設定的目的在於保障權利的實現,權利本位和義務本位代表著不同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價值取向,因此選項a、d的說法是正確的。

什麼是物權法律關係和債權法律關係這兩種法律關係有什麼區別(強調是法律關係)

1前者主體之間是一對多 後者通常是一對一 2前者主體之間權利義務分離 後者權利義務一般混合3形成原因不同 4客體不同,乙個是物,乙個是行為 債權的法律關係客體是什麼 天琴天譴 債權的法律關係客體是行為。作為客體的行為特指能滿足債權人利益的行專為,通常也稱給付屬。法律關係的客體,又稱權利客體,是指法律...

民事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是什麼,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是什麼

吳田田 參考這裡 民事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的含義 1 民事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是指構成民事法律關係所必不可少的條件。2 包括三大要素,即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 內容和客體。 逸海闌珊 包括主體 客體 內容 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是什麼? heart琅小 民事法律關係要素包括主體 內容和客體。缺少其中的任何乙個都...

法律關係客體的種類有,電大 法理學 法律關係客體的種類有哪些

法律關係客體 物 人身 精神產品 行為結果。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係主體支配的 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產物 可以是活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物。作為法律關係客體的物與物理意義上的物既有聯絡,又有不同,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而且應具有法律屬性。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