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季維夏
a、b、c是錯的。
宣告失蹤,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是為了保護失蹤人的利益,而劉某其妻王某與他人姘居,並與姘夫合用家中財產,顯然是妨害了劉某利益,所以王某不應被指定為財產代管人。
設立財產代管人並不以是否申請宣告失蹤為條件,只考慮是否能較好保護失蹤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同時導致婚姻關係消亡,有可能損害被宣告人配偶的利益,由他人來決定其婚姻關係的存續,是不合理的。配偶是宣告死亡的第一順序人,父母子女均是第二順序申請人,第一順序利害關係人不申請的,第二順序利害關係人不得申請。
只有利害關係人才可以申請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其單位不具備資格,是正確的。
2樓:斯雲英
您好,我認為應該選擇a。
首先劉某下落不明已經滿4年(滿2年可以宣告失蹤、滿4年可以宣告死亡),劉某的利害關係人可以選擇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若第一順序利害關係人中,既有申請宣告失蹤的,又有申請宣告死亡的,應該宣告死亡。劉某的配偶王某和其父母,均屬於第一順序利害關係人。
故法院應該受理劉某父母的申請宣告死亡。至於劉某的單位,應該屬於第二順序利害關係人。第一順序利害關係人不申請的,第二順序利害關係人不得申請。
一經宣告死亡,則發生繼承,不存在指定財產代管人之說。故法院應該受理劉某父母的申請宣告死亡,劉某的個人財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民法問題 求答案與詳解
3樓:秋子默
答案是abcd,該贈予合同成立且生效了。贈予合同不以交付為生效要件,所以只要受贈人未明確表示拒絕,該贈予合同即成立時生效。
4樓:卡哇伊
選bcd.因為不一定能活到70歲,所以不是附期限所以b錯誤2這個合同標的可能 意思真實 不違回反公共利益和法律所答以是成立並生效的d錯誤
3.順帶說延緩條件是停止和生效條件所以a正確4.合同有要素 常素 偶素所以成立 b錯誤
5樓:匿名使用者
贈與合同。成立了,但沒有生效。答案如上
民法問題求解:第六題,多選題。
6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關於民法的特
點,下列何種說法正確()。
a.民法是權利法,它只保**律內加以確認過的權利容b.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民事立法特別是合同法中要儘量擴大任意性規範的數量
c.民法既是行為規範又是裁判規範,但以前者為主
d.民法奉行私法自治,所以不應該設定強行性規範正確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查我國民法的特點。我國民法屬於權利法,它確認並保護民事權利,但是它同時也保**益,即其保護的重心是民事權利但是合法利益也在民法保護範圍之內。另外民法奉行私法自治但是也不排斥部分強制性規範的適用,雖然以任意性規範為主。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求幫忙做個案例分析題,民法的!!求正確答案!分析明確。 40
7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1、甲、乙之間是繼承關,因甲的出現,宣告死之被撤銷,乙應當返還甲的房子。
2、乙、丙之間是是房屋賣買的合同關係。如果甲要求返還房子,丙可以要求乙返還房款,並補償損失。
3、如果繼承人(乙),知道被繼承人(甲)生存,而與丙成交房屋買賣,則買賣合同無效。乙應當返還房款,並賠償丙的損失,丙返還房屋。
附:《中華人民共合國民法通則》
第二十五條、[死亡宣告撤銷後的財產返還]、被撤銷死亡宜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鄉。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私,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8樓:覺醒
甲是被繼承人,乙是繼承人。鑑於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銷,因此恢復關係,被繼承的財產返還給甲。
2.由於乙善意處置了遺產,丙也是善意的,因此房屋買賣關係不能撤銷。但甲可以要求乙返還。
第二個問題,乙是惡意的,則除返還之外還要賠償甲的損失。
民法問題 求答案
9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你需要回答是詳是略,只簡單的回答。
1、乙侵害了甲的隱私權。甲被判刑之事是甲不願別人知道的事,屬於甲的隱私,乙四處傳播,侵害了甲的因素。
法院應判決乙停止侵害,可以判決乙向甲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2、甲乙之間的質押合同成立,但質權未成立,因為質權以實際交付質押物為成立要件。
甲丙之間的質權成立,因為丙已經實際佔有了質押物(表)。
10樓:
1.侵犯了甲隱私權,名譽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2.甲乙之間的質權成立,因為應經簽訂了書面合同。
甲丙之間的職權也成立,交付財物並簽訂書面合同,其效力由於高於乙,乙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丙。
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1樓:匿名使用者
1.甲與乙抄的關係屬於委託**關係,甲襲未bai盡**人的職責,將藥材以du
低價形式賣zhi與自己的好友dao丙,並取得好處費。此處可以判斷為惡意串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應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
乙有權向法院聲請撤銷甲與丙之間的交易行為並返還藥材或補足差價。
對於樓上說也可屬於效力待定的問題,我也查了一下,在學術上面,我們可以這樣討論,在實務上,我們仍然應當將惡意串通的民事行為歸於無效民事行為裡面。而且,即使是在學術上討論惡意串通的民事行為的效力待定問題,也是要進行區分的,惡意串通損害特定的第三人還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如果是前者則可適用效力待定,若是後者,則仍應適用無效民事行為。
2.乙在未得到甲的同意的情況下把甲的彩電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處分屬於典型的無權處分行為。原因在於,乙對彩電不享有所有權,本不具有所有權中的處分權能。
但他將彩電以自己名義進行處分,且彩電的真正所有人並不知情,此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附上說一句,如果丁是善意第三人,則可基於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彩電的所有權,而甲則需請求賠償損失。但如果丁是知情第三人,則不能取得彩電的所有權,甲得以基於物上請求權請求丁返還彩電。
12樓:千葉初代
1,甲的行為屬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這種行為在傳統的民法理論上被認為是內無效的,但是容近年來有學者提出,如果乙同意此種行為,到也可算作有效,所以當算作效力待定。
2.乙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這裡有區分無權處分和無權**兩個概念,簡單來說,如果乙是以甲的名義賣給丁的,那麼就屬於無權**。所以這裡屬於無權處分的原因就是乙以自己的名義處分了他人的財物。
順便說一句,這應該是民法總論的內容吧。
三道民法選擇題答案及解析,三道民法選擇題答案及解析 80
5.這道題我認為答案為c項。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時生效。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出質人以間接佔有的財產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佔有人時視為移交。佔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後,仍接受出質人的...
民法關於可撤銷法律行為問題,民法 關於可撤銷法律行為乙個問題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即因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 不自由而發生的法律行為,如欺詐 脅迫 趁人之危之類的行為,通常是一方有過錯,另一方無過錯。所以只有無過錯一方有撤銷權。舉個例子說,你持刀逼我籤乙個賣房協議,把我名下價值50萬的房子作價30萬賣給你,我有撤銷權,你沒有。假設房價大跌,只值10萬,只要我不行使撤...
關於民法的幾個問題
第一題選b 合夥人必須自己參加經營 其他都可以排除 第二題選c 我們國家的民法通則的規定是這樣的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 所以合法性作為其構成要件 但是選ac也可以 如果題目說的是根據民法的相關理論來判斷那麼a也是對的了 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來自德國民法典對於合法並無要求 小淮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