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有哪些

時間 2021-10-14 20:11:32

1樓:孫超

依法提起行政複議的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為稅務行政複議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組織發生合併、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與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被申請人不得委託**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

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申請人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2樓:小涵系列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稅務具體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則該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派出機構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該派出機構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的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的代徵稅款行為不服的,委託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被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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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提交給行政復議機構進行審查的只能是規定,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屬於立法行為,行政復議機構不享有此項權力。 一是規章可列入法的範疇,為了制度的穩定性,不能隨便對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審查,應依 立法法 規定的程式進行修訂才為妥當。二是復議機關的層次仍然較低,以復議機關來提出對規章進行審查,即導致行政復議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