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青苗法義稱常平新法,肇始於宋太祖而大備於宋真宗的倉儲之法,是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穀為本,用於調控青黃不接時節的的乙個法令,當然啦,兩者之間的區別很多。
首先明確乙個觀點,青苗法的實施目的是什麼?是為了救民嗎?
蘇軾是這麼說的:「哎呀我知道青苗法是為了救民,可是實行起來全部都走樣。」
開篇就錯。
再其次,割斷的歷史是無法窺其全貌的,舉個例子,某天我看到了按住乙個人的頭朝他拉尿,我會感覺你是神經病吧?當然以後我知道了,在這之前原來他就這麼對你做過更加過分的事情,所以我能理解你的舉動。
對於王安石和他的青苗法也是這樣,王安石在弄青苗法的時候處於宋朝急需用錢,記住這點就可以了,至於為什麼急於用錢……那就是另外乙個回答了。
值得一提的是,司馬光對於青苗法的態度,幾乎是全、盤、否、定的。
這就非常非常值得玩味了。
青苗法從來不是為了救民、富民。是為了殺富戶,學術一點來說,是叫做「抑制兼併」。關於歷史的**中,大家都未免陷入臉譜化的陷阱種,的確這樣有一種舞台式的感覺,但是人這玩意兒,從來都是屁股決定腦袋。
先來看看青苗法的原文。
青苗法,又稱常平新法,是北宋熙寧年間王安石變法中頒布的一項重要的農業信貸法令。關於青苗法之得失,歷來爭議不斷、褒貶不一。且讓我們回歸青苗法的本來面目,從
解讀青苗法制度設計本身看起,辨析各家史料所載的青苗法的得失,從而對王安石青苗法之得失進行重新的審視與**。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青苗法法令的原篇。關於青苗法法令,在《宋會要輯稿》中有較為明確和完整的記載,其它史籍中亦有可補充之的記載。這裡取用漆俠先生《宋會要輯
稿•食貨》四之一
六、一七所載為藍本、並參以多種古籍材 料加以校正的校勘史料 :
「熙寧二年九月四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
:累有臣僚上 言糶常平廣惠倉及賑貸事。今詳:比年災傷,賑貸多出省倉; 竊以為省倉以待廩賜,常苦不足,而又資以賑貸,此朝廷所 以難於施惠而凶年百姓或不被上之德澤也。
今諸路常平廣惠倉略計千五百萬以上貫石,斂散之法未得其宜,故愛人之利未博,以致更出省倉賑貸。今欲以常平廣惠倉見在斛鬥,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其可以計會轉司用苗稅及錢斛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見錢。
依陝西青苗錢例,取民**預給,令隨稅納斛斗半為夏料,半為秋料,……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許從便,務在優民。如遇災傷,亦許於次料收熟日納錢。若此行之,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又民既受貸,則于田作之時,不患闕食,
因可選官勸誘,令興水土之利,則四方田事自加修。
蓋人之困乏,常在新陳不接之際,兼併之家乘其急
以邀倍息,而貸者常苦於不得。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滯, 必待年歉物貴然後出糶,而所及者大抵城市游手之人而已。 今通一路之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併不得乘其急。
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
所利其入,……裒多益寡而抑民豪奪之意也。
舊制常平廣惠倉專隸提刑司,緣今來創立新法,合
有兌換錢斛,借轉運司應付,乃克濟辦,乞委轉運司提舉。 仍令提點刑獄司依舊管轄,不得別以支用。兼事初措置 非一,……仍先行於河北、京東、淮南三路,俟成次第,即 推之諸路。
其製置條約,別具以聞。
而從青苗法法令本身看,「百姓之弊」則可能出現以下數端
:「豪民」「上民」不願領或與官吏勾結牟利 ;使民領之而不能保其用於「青苗」等。事實上,這些憂慮也同可能出現的「官吏之弊」一樣,不同程度地發生了。
如《淨德集》卷三載,隨著青苗法執行中流弊日深,一些豪民上戶不但不
願請領,甚至「詭名冒領」,「蓋欲復行借貸,取過厚之息, 以困貧弱」。他們又與官吏互相勾結,狼狽為奸,共同作弊, 敲剝勒索貧民下戶,「除頭子錢,減克公升合,量收出剩」,「以
陳粟廢麥代見錢支錶」,「包官受入,又增鬥面,百端侵擾, 能以悉數」。又如《燕翼治謀錄》卷三載,發青苗錢時,有 些別有用心之人設唱台酒肆誘人前來娛樂吃喝,甚至還「令娼女坐肆作樂以蠱惑之」,以期「酒課暴漲」而從中牟利,
一些貧民借得的青苗錢圖快一時後便沒有了,並不能用於購 買青苗以事農業。青苗法法令中完全沒有設定監督農民將「青 苗錢」用於農事的機制,此時的「青苗錢」在一定程度上看來已名不符實,只是某種意義上的「國家貸款」罷了。
然而,然而,我們不能被蒙蔽,這些所謂的「以濟困弱」,只是幌子,只是說出來好聽的一張皮。
用最簡單的語言來描述這件事兒,是王安石竊取了當時整個朝堂大人們,這一階層了利益,所以受到了強烈的反對,**雞的你把農民的租子由國家放了,那我們放什麼?!
須知,當時的生產資料,就有由這些大人們所把持的。
所以在執行的過程中,他們也暗暗搗鬼,所謂的青苗法操作性不大,也正是由這個根子決定的。
小弟可不是咧著一張嘴亂說。
說兩件大家說不定都聽過的小事兒:
1. 有個開封附近的農民找到神宗說,青苗法弄起來全亂套啊,亂七八糟的,官府強行攤派啊。神宗聽後,面有愧色,開始有廢除新法的心思。
2. 司馬光曾向神宗建議,聽取各州各地關於青苗法的上書,信件,來判別青苗法的好壞,結果當然是一片哀鴻。
這兩個例子經常被用於說新法的不好。
那麼我們細細的在想一層,這說明什麼?說明,第一,就在開封就在天子腳下:這群**,依然,依然有膽子玩兒花樣。
第二,司馬光,我的史學大家,您這史學功底上下五千年拿絕對是排得上前五的,問您一句,寫信這玩意兒,是鄉紳會啊還是佃戶會?佃戶們活著就很艱難了,還學什麼寫信。
很顯然,寫信給神宗的那些人,說不定他們家就是當地的乙個小小的土地兼併者,王安石的新法,很明顯傷害的就是他們的利益。
能拿出這麼個邏輯證明廢法的合理性,就像我問日本右翼勢力怎麼看侵華戰爭一樣。
那麼千好萬好,司馬光們千賤萬賤,為什麼新法還是失敗了呢?
上面也說了,這挑戰了是整個階層的利益,整個階層,而在統治者缺乏相應的手腕,社會缺乏相應的基礎之時,是不可能成功的。
「天子與士大夫共治天下」,你挑戰的就是士大夫,難道叫他們搬起石頭打自己的腳?
總的來說,縱觀青苗法法令之制度設計,變法之意不可謂不勇,變法之目標不可謂不遠大,也確實在施行前期起到了既「利民」又「惠國」的效果。如《都官集》卷五載,山陰縣頒行青苗法後,「方今小民匱乏,十室**。應募之人,不召而至,何可勝計!
」;《淨德集》卷三載,南方頒行青苗法後,「民便之,無不喜者」;《西臺集》卷五《青苗法》載,「自散青苗以來,非請即納,非納即請,農民憧憧來往於州
縣」,說明青苗法在頒行之初對於緩解農民受民間高利貸的 壓榨、及時獲得生產資金進行農業生產還是有一定作用的。 而在「惠國」方面,史載資料顯示,使國家 財政從「國用不足」轉向「國帑日豐」,暫時緩解了國家的財政緊張。然而就如全文所言,青苗法制度設計本身便存在著設計思想、設計參考和不慮「人弊」等各個方面的問題,再加之封建國家制度等其他外在原因,其在施行後期走向「害民」以至於「敗國」,也可以說是勢之所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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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中青苗法的侷限性是什麼?(簡單概括)謝謝
實際出現偏差 地方 強行讓百姓向官府借貸,而且隨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為了邀功,額外還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這樣,青苗法就變質為官府輾轉放高利貸,收取利息的苛政。 瀋陽 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 兼併之家 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 赴時趨事 但具體實施 現強制借貸現象,是王安石變法...
誰能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解釋物聯網,智慧家居,智慧汽車,嵌入式,html之間的聯絡
abc茄子 家居,汽車都是物品,將微控制器,arm等嵌入式晶片等智慧原件嵌入到家居和汽車中這些物品就獲得了智慧和聯網能力,家裡的電視電燈床簾什麼的聯網後可以用手機等遙控就形成智慧家居。智慧汽車連起網來叫車聯網,物品之間聯網就是物聯網,智慧家居和車聯網都屬於物聯網,html這裡可以理解成網際網路,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