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南霸天
這是個承攬關係,在做工過程中出現的意外與房主無關,由承包人自已承擔,但如果承包人沒有建築資質,那麼房主存在著選任的過失要承擔起一定的責任。
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裝置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2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包工頭和 房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趕緊找律師吧,別總是等事情搞到無法收拾損失無法挽回時才捨得出律師費
這裡**問的清楚
出租房出事房東有責任嗎
4樓:qq的勾k先生
如果是由於租賃物不符合安全標準發生的事故,房東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明知承租人進行犯罪活動的,也需要承擔相關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