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宅基地拆遷糾紛怎麼辦

時間 2021-08-30 10:38:34

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石海波與石梅是堂姐弟關係。2023年9月,石梅夫婦在毗鄰的集鎮上購買了一間商品房。2023年9月23日,由土地管理部門頒發了正式房產證。

房產證上載明該房屋系磚混結構,面積24平方米,房後宅基地長13.5米。石海波在得知土管部門允許各家在13.

5米宅基地的範圍內自建住房,在徵得其姐石梅的同意後,在石梅的宅基地上搭建了兩間住房,並進行個體營業。

2023年3月,石梅將所購商品房出租給石海波使用。同年8月,石梅夫婦因遷居外地,以原房價轉賣給石海波,併到土管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9月30日,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經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合同第二條寫明“原房地產機關劃給的宅基地(含院場內)13.5米的合法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轉給買方使用。”石海波買房後,等待石梅遷出期間,石梅又在其原住房旁搭建一間。

石海波見石梅無遷出之意,便正式通知石梅遷出,石梅拒絕遷出。2023年10月,石海波、石梅曾請求鎮土管所處理,土管所曾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初時曾達成石梅將自建三間住房以20000元價賣給石海波,自己另建住房的協議,後石梅反悔,調解未成。石海波訴至法院。

問題:石海波要求石梅遷出歸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當嗎?

答:從本案來看,訴爭的宅基地實際上可分割成兩塊,一塊是 2 4平方米的商品房所佔有的宅基地,另一塊是 13.5米長的房後宅基地。

第一塊宅基地因石梅夫婦將商品房轉讓給了原告,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也隨之轉讓給了原告石海波;而第二塊宅基地則一直為石梅使用,石梅在該塊宅基地上蓋起了兩間住房。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可見,在當事人沒有分割轉讓的特別約定,而且未登記的情況下,本案中石梅將商品房的使用權轉移給原告石海波,應認為該商品房佔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隨之發生了轉讓,但該房後的13.5米長的宅基地使用權並不自然發生轉移。如果要發生轉移,當事人之間應有特別約定。

本案中,石梅將房屋賣給石海波時,在合同第二條寫明瞭“原房地產機關劃給的宅基地(含院場內)13.5米的合法使用權,隨房屋使用權的轉移轉給買方使用。”既然當事人已經對此作了特別約定,如果該條款能夠生效,那麼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顯然應轉移給原告石海波。

綜上所述,石海波已取得了該商品房的使用權及其宅基地的使用權,要求石梅遷出歸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當,法院理應支援。

2樓:冠領拆遷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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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你路過我身邊

房屋歸屬應以土地使用證上顯示的使用者為準。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在我國,在土地上建造建築物須經一定程式批准,並以取得土地使用權為前提條件,所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取得建築物所有權的基礎。

在他人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人並不能取得建築物的產權,而由土地使用權人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與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可分離的,只能為同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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