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農村土地股份合作是指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民群眾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聯合經營並共享收益的農業合作形式。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在明確現有土地承包關係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的同時,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實踐中,四川、重慶、浙江、江蘇等地已經積極開展試點工作,並形成了一定規模的發展。
以江蘇省為例,目前已經發展起來的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主具有以下特徵:
入股方式有兩種:①僅以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由合作社統一對外出租,取得的收益按股分配。
由於只有土地股,土地承包經營權不需要折價。②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折價後與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共同參股。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的原則一般是按近三年的平均畝淨收益與剩餘承包期的乘積。
土地入股範圍有兩類:①以行政村為範圍,以村或組為單位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以村為單位組建的有的還在各組設立分社。②跨行政村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即打破村、組界限組建合作社,吸收鄰近村農民土地入股。
經營方式有三類:①合作社只發揮流轉中介的作用,不直接從事土地經營活動。合作社將土地全部委託給第三方經營,不從事具體的經營活動。
②合作社自主經營部分土地。除了向外出租土地外,合作社自主經營或由成員承包經營部分土地。③土地股份合作社與合作社相結合。
即參加土地股份合作社的部分成員又組建專業合作社,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土地開展農業生產。
分紅方式有三類:①保底分紅。有的採取固定貨幣分紅,有的則以大米等實物計價分紅。
②保底分紅與浮動分紅相結合。合作社設定每年每股保底分紅,在此基礎上,每年根據經營狀況每股再增加分紅若干。③保底分紅與二次盈餘分配相結合。
合作社在確定保底分紅的基礎上,根據合作社盈餘情況再確定二次分配方案。
在指導合作社開展土地股份合作時,輔導員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是確保執行規範。要注意引導農民參與到土地的流轉、經營和管理中來,避免由村組幹部、理事長等一股獨大、一人主導的現象發生。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應該是全體成員的共同決定,是否成立、如何經營、如何管理等重大事務,應當由全體成員共同表決。
要注意只與合作社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委託協議並不代表就已經加入了合作社,必須在工商部門登記後才是合作社成員。合作社章程中應當載明土地股份合作的方式、程式、利益分配方案、成員權益和風險等,全體成員均應知曉自己的權利義務。合作社與成員之間、與其他經營主體之間發生土地流轉事項時,均應當簽訂規範的合同。
二是入股土地轉包後的風險控制。農業規模經營的收益高,風險也高。合作社與承租者簽訂出租協議時,應當明確租金支付週期和方式,以避免承租者出現虧損無法支付租金為成員帶來的收益風險。
合作社可以向承租者收取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為保護耕地質量不因承租者經營行為受到影響,還應當商定收取耕地質量保護費或者復耕費。
三是成員退社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處置。作為互助性經濟組織,成員的自由退出權是確保合作社執行效率的必要前提。出現成員退社時,是退還原承包地塊,還是面積相等的任何一塊土地,這些可能在現實中引起爭議的問題應當提前在章程中做出明確規定。
四是合作社破產清算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處理。現階段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仍然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對於入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破產清算時不能與其他股份一樣用於承擔清償責任,否則可能會造成農民失地。
對於破產清算時入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處置辦法,應當充分尊重成員意見,在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處置辦法應當以不破壞成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原則。
五是二輪承包到期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存留。事實上,所有的土地股份合作社都存在二輪承包到期後的存留問題。屆時,已經存在的農業設施如何處理等問題需要合作社提前考慮並作制度安排。
六是入股土地被徵用時的補償分配。從法律層面講,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後,農民因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應當全部轉讓給土地股份合作社。實踐中,在土地股份合作社存續期間,如果某塊土地被徵用,獲得的土地補償費等是由合作社統籌分配還是由原來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統籌分配,不同的合作社有不同的做法。
建議合作社提前在有關方面做出約定,避免造成糾紛。
2樓:
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通過土地流轉,可以開展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分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兩種情形(《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第44條,《物權法》第128條、134條)。兩種情形,流轉的主體和流轉的客體範圍有所不同,前者流轉的主體只能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流轉的客體範圍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而後者流轉的主體並不侷限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流轉的客體範圍主要是不宜採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前者的流轉方式包括轉包、出租、互換和轉讓,而後者則包括轉讓、出租、入股和抵押。
連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2款規定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主要有七種: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抵押、入股和繼承。
⑴轉包轉包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把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耕種和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在通常情況下,受轉包人要向轉包人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支付轉包費。
⑵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為出租人,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並收取租金的行為。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不變。
⑶互換互換是指承包人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互換從表面上看是地塊的交換,但從性質上看,是由交換承包土地引起的權利義務本身的交換。權利義務交換後,原有的發包人與承包人的關係,變為發包人與互換後的承包人的關係。
互換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要履行互換前原土地承包人應負擔的義務。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只能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
⑷轉讓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人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承包人與發包人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物件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
⑸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問題是在起草《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時爭論較為激烈的問題。主要爭論體現在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能否全面放開?最終通過的法律只允許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而採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均未加以規定,即抵押流轉方式不適用於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這樣,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定義概括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擔保債務清償為目的,在不轉移佔有的情況下,將以招標、拍賣或者公開協商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債務清償擔保的行為。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以拍賣、變賣土地承包經營權所得優先受償的法律制度。
⑹入股《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入股流轉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指該法第42條規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該入股流轉方式僅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之間,各自將承包經營權以相互入股的形式組織在一起,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而不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投入到從事農業生產的工商企業或者公司,或者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投資成立新的農業經營公司。第二種是該法第49條中提到的入股流轉方式,即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等承包經營權,承包人可以將其量化為股份,投入到從事農業生產的公司,或者作為投資成立農業生產經營公司。
⑺繼承因繼承而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僅限於兩種情形:其一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2款規定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其二是指根據該法第50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即繼承人可以通過繼承取得剩餘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對於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除林地以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該法未作規定。
具體選擇何種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有完全的自主決定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還有一種方式在農村很常見,就是承包戶採用僱工的方式耕種或經營土地,但這實際上是一種“代耕”行為,大多數情況下耕作收穫仍歸承包戶所有,“代耕人”只是獲得承包人支付的金錢或者實物報酬。因此,這種方式並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而是承包戶與僱主之間的一種勞動合同關係。
農村土地流轉的流程是怎樣的? 儘量詳細點,比如是先找**或者先找村民等等!
3樓:土流集團
農村土地流轉程式
一、自主流轉程式
第一步流轉雙方當事人依據承包合同,協商流轉方式(轉讓互換方式除外)、流轉時間、流轉**以及流轉收益支付等,根據協商結果簽訂書面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發包方和鄉鎮經管站各執一份;
第二步發包方及鄉鎮經管站收到流轉合同後,如發現有不妥之處應及時指出並要求其改正;
第三步流轉當事人向鄉鎮經管站申請合同鑑證。
二、委託流轉程式
第一步承包方自願委託發包方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向發包方遞交由戶主簽字或蓋章的委託流轉申請書;
第二步發包方討論是否接受委託,並將討論結果在15是內通知承包方;
第三步決定接受委託的,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流轉委託書,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委託雙方簽字蓋章;
第四步發包方在接受委託後三個月內,將流轉農戶、待流轉地塊等基本情況以適當的形式向村內外公告;
第五步願意承接流轉土地的,在公告的有效期內提交承接流轉土地申請;
第六步公告期結束後,發包方應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及時召集已提交的承接流轉土地申請且具備承接資格的受讓方磋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受讓方簽訂書面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發包方、鄉鎮經管站各執一份;
第七步流轉當事人向鄉鎮經管站申請合同鑑證。
三、轉讓互換程式
第一步承包方向發包方遞交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或互換申請;
第二步發包方同意轉讓或互換的,應及時向鄉鎮經管站報告,不同意的,應當於7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步徵得發包方同意後,原承包方可與受讓方協商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或者互換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發包方、鄉鎮經管站各執一份;
第四步辦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或登出、換髮等手續;
第五步流轉當事人向鄉鎮經管站申請合同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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