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進行離婚分割

時間 2021-08-30 10:49:02

1樓:北京周軍律師

在農村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益是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源,當雙方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時,在遵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原則的基礎上,結合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點,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方式

1、分割經營法。

如果離婚後男女雙方仍同屬乙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各自有承包經營土地能力,並且雙方均要求對夫妻原承包經營的土地繼續承包經營的,在不影響生產、方便經營、管理的前提下,應考慮將夫妻共同承包經營的土地按份劃出,由各自經營。

2、折價補償法。

一方無能力或不願繼續承包經營的,則應根據有利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原則,將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確定給有生產經營和管理能力的另一方經營,而判令繼續經營方給予放棄承包方相當價值的經濟補償。實踐中,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及雙方的現實經濟狀況,酌情確定經濟補償數額,如有能力的,可一次性給付,無給付能力的可以分期給付。

3、代耕。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代耕是基於親戚、朋友、鄰居等相互信任關係,承包方短時間地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為耕種的行為,無需簽訂書面合同。在離婚案件中,一方迫於生存不願意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短時間內又不能自行耕種承包土地的,可考慮由另一方代為耕種。代為耕種方在扣除應交納的承包稅金、勞動投入等費用後,按當地當年(或季節)土地平均產量付給對方應得的土地收益。

4、輪耕。

在離婚案件中,有時由於各方面原因,承包土地不利於分割,可採取對夫妻共同享有的承包土地進行輪流耕種的方法。具體方法為,按照離婚時家庭人口數量及承包土地總量測算出離婚一方的所佔份額,規定每隔幾年讓已離婚的對方輪耕一年。為了判決或調解的順利執行,應明確雙方均不得進行掠奪性生產。

     5、基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而產生的經濟利益,和承包土地被依法占用、徵用所獲得的補償費,應由夫妻雙方按份額進行分割。

《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實施,給予農民以充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由權利。夫妻存續期間,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未自己使用經營,而是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而產生的經濟收益,應本著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具體如轉包、出租的,則可確定在轉包、出租期內,對其流轉的收益按時按份分割享受。

如果存在入股形式的,則也可以考慮分割股份。

另外,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二)項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徵用土地的補償費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

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助費應歸承包人所有,安置補助費則視情況而定,如不需要統一安置的,也可以直接分給農戶,實踐中,多數地方把安置補助費直接發放給需要被安置的農戶。

2樓:

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村居民的利益,是乙個重要的生產和生活資源,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離婚時遵循的一般原則的共同擁有屬性的基礎上,結合的家庭承包經營權和管理權,該部門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的操作方法的特點。

離婚後,男女雙方仍然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管理能力的成員,都需要一對夫婦的原土地承包經營繼續承包經營,在不影響生產。方便管理,管理的前提下,你應該考慮夫妻共同承包經營土地由各自的運營商預留股份。

2,折扣賠償法。

黨是不能或不願意繼續承包經營的原則,良好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生產,經營及其他經營管理能力,而應根據該法令給予經濟補償,放棄了相當大的價值的承包商繼續操作側。實踐中,你應該考慮的各種因素和現實的經濟形勢,適當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確定,如果有能力的話,可以一次性付款,沒有能力支付分期支付。

3,合同農業。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合同農業是乙個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簡要土地承包給他人養殖上的親戚,朋友,鄰居,和其他締約方的關係他的代表的行為,沒有書面合同。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不願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乙個短的時間內,可能會被認為是修身養性的土地承包權,由對方代表的農業不能迫於生存。代表農業方面承包商的成本在扣除應繳納稅款,勞動力投入,當地年(或季)平均收益率的土地,土地收入支付給對方實至名歸。

4,刀耕火種。

在離婚案件中,有時由於種種原因,農村土地承包是不利於**,可以採取的夫婦享有承包土地輪作方法。的具體方法要求離婚,對方每隔幾年的刀耕火種,估計按照家庭人口和總承包土地離婚離婚黨的份額。判決或調解的順利實施,應該明確的是,雙方都不得從事掠奪性的生產。

5,根據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迴圈和經濟效益,以及承包土地被占用,徵用補償費的配偶股份分拆。

「的實施,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給農民足夠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由的權利。丈夫和妻子在生活,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操作,但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產生的經濟利益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的保護原則婦女和兒童分割。具體的,如轉包,出租,你可以在轉包,租賃期確定的收入流,除以股份的時間來享受。

如果它存在於股份的形式,也可以考慮拆股。

另外,根據(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合同是依法徵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適當的賠償。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貼。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貼應賦予承包方所有,安置補助費的情況下可能是,如沒有統一安置的家庭,在實踐中,多數的地方安置補助費直接給被安置的需求農民。

3樓:男人到中老年

與其他權利一樣分配。

土地承包經營權離婚可以分割嗎,應該怎麼分割

4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不能象其他財產一樣,以所分割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折抵債務或子女撫養費。對於未成年子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時一般應歸於其撫養人享受,予以共同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離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分割

5樓:星星愛弘基8蟬

在審理過程中,李某提出其在王某的村里生活了近十五年,已熟悉這裡的生活環境,其要求分割王某與李某共同承包經營的土地,以便於以後生產生活所需。問該案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否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包括,又該如何處理?

  分析

在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土地是農民生產生活的基礎,是生存之本,而離婚的農民如果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收益,對其生活將造成巨大影響。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而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因此,保護離婚一方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那麼在處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分割時我們應當注意些什麼?

首先應當掌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以及是否具有可分割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在我國普遍推行以戶為主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或者國家,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則可以歸農戶使用,土地和經營權是相分離的。根據我國「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分割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那麼,依據土地承包法第十五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及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呢?我們認為,雖然夫或妻加入該戶並沒有增加土地,但是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應屬於個人婚前財產,後加入的夫或妻一方應享有按農戶現有人口均等分配的份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四條規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間解除婚姻關係時,就其承包經營的權利未達成協議,且雙方均具有承包經營主體資格的,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應當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贍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等具體情況,對其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從此,我們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可以在離婚案件中分割的。

其次,在確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在離婚案件中分割後,我們應當確定在處理該類案件的方法。筆者認為,可以採取均等分割、輪流耕種以及以租賃方式由一人承包一人享受租金收益。在採取均等分割的方法中,先將夫妻共同承包經營的土地按份劃分,由各自單獨承包,直至承包合同到期。

根據雙方協議分割或者由人民法院按均等份額分割。但是無論是何種方式均應當到轄區的村民委員會進行備案。採取輪流耕種方式,是在離婚糾紛中,雙方均表示願意繼續承包經營土地,但是由於土地的數量和地理位置不利於均等分割的,可以通過協議採取輪流耕種的方式,但是輪流耕種的不能採取破壞土地的方式,阻攔次年耕種一方的正常耕種。

採取租賃方式的分割,要求離婚雙方協議,約定由一方繼續承包經營土地,但是一方按其所享受份額享受租金收益。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該類案件,還應當遵循下列原則:1、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子女和困難一方的原則、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原則和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

最後,在處理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糾紛中,應當注意的問題。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即使是以夫或妻一方名義簽訂合同,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依然是屬於夫妻共同的。2、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如果夫或妻一方不知道或者因其他原因沒有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其在兩年的訴訟時效內,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單獨提起分割夫妻財產的訴訟。

3、對於離婚案件中,夫或妻一方存在過錯,是否可以根據婚姻法規定,對其少分割。筆者認為土地是具有保障功能的,不能因為對方過錯而少分,對方的過錯責任少分財產應當體現在其他方面。

(作者單位:廣西荔浦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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