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今後怎樣規定的,新婚姻法對今後的影響?

時間 2021-06-15 21:22:42

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1、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近年來在社會上引起較大爭議的「包二奶」問題,今後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遏制。針對社會生活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此次修改的婚姻法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將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在法律責任一章,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修改後的婚姻法在離婚一章中明確規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增設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新制度

新修改的婚姻法與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設了許多新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則和制度,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乙個。

修改後的婚姻法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法律明確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3、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更明晰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財權的收除婚姻法另有規定以外的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新修改的婚姻法同時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修改後的婚姻法還對夫妻約定財產作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此外,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追究家庭暴力犯罪者的刑事責任

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者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改後的婚姻法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者作出明確規定。

修改後的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5、過錯賠償原則寫進新婚姻法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婚姻法的決定,確立了離婚的過錯賠償原則。今後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深圳律師網頁鏈結

全國人**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為了更好地體現在離婚時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並且考慮到因一方重婚、虐待、遺棄等原因導致離婚,應當確立離婚的過錯賠償原則。

修改後的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新婚姻法對今後的影響?

2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條款出來,我一看,本想憋住少說,因為很多人也說了。但沒憋住,是該罵。 我只能說,制定條款的人,都是這幫既出軌還想離婚不被瓜分財產的男人,更是一些大男子主義十足的男人,他們這是從自身需求出發。

這條款,表面合理,表面上的男女平等。可男人和女人從生理、從社會角色、從職場角色上,就從未平等過。這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礎上的平等,自然就是偽平等,那自然就是不合理的。

新婚姻法解釋(三)出來,必將影響未來婚戀走勢: 第一,妻子更被動。 女人在經濟上更被動。

如今的職場,男人的工資普遍要比女人更高,所以,婚前買房大多是婆家和男性來承擔。如今,不僅逼得女人在家庭中越來越被動。女人辛苦持家,生孩子,侍奉公婆,你不能有抱怨,還得擔心**伺候不周,否則就下崗,下崗了也沒賠償啊。

最後年老色衰離了婚。對不起,房子是人家男人婚前買的,沒你份兒。那婚後共同財產倒可以共享?

但普通人家有多少婚後財產?大都培養孩子了。也就是說,女人,你白當了幾十年的保姆,白白陪睡了男人幾十年。

妻子的地位,擺明了還不如職業小姐嗎?? 第二,出軌率上公升,尤其是男人出軌。 給第三者的分手費,老婆有權要回來,這說明,男人出軌的代價會減小,為男人包二奶掃清了障礙,男人完全可以玩了白玩;就算離婚也沒關係,不用跟妻子分房子,這勢必會滋生越來越多的出軌男人。

當人,個人認為,「給第三者的分手費,老婆有權要回來」這條純屬扯淡,這可能嗎,執行得了嗎?這分明是挑起女人的戰爭。男人給第三者的錢,通常沒有借條或者證據的,同時,具體數目多少老婆也未必知道,再說了,要人家吃進去的吐出來,這容易嗎?

第三,離婚率上公升。 正因為,男人出軌的代價變小,男人離婚的代價會減小:婚前男人自己買的房子歸男人,婚前男人父母給其買的房子也歸男人,離婚時女人沒份。

同時,丈夫送給老婆的房子只要沒過戶就可以反悔,男人因為妻子不生孩子就可以合法離婚,這些都可能加深夫妻矛盾,從而導致離婚率將會大幅上公升。 第四,生兒生女的父母壓力一樣大。 婚前房產歸自己,這說明:

女孩子有乙個能付房子首付的父母是多麼重要。寒門難出貴子,寒門別想攀高枝,攀了高枝人家的財產也與你無關。這逼得女方的父母也很有壓力。

之前,生兒子的父母會覺得壓力大,攢錢買房子娶媳婦而。如今,女兒再也不是招商銀行,則是建設銀行。生女兒的父母壓力也變大了。

這種情況下,逼得女兒的父母也要掏錢贊助買房子。 第五,女人自己買花戴,女強人更多。 新婚姻法出來,什麼是王道?

自己老爸老媽牛是王道,要麼自己牛才是王道。靠自己才是王道。男人靠不住,婚姻靠不住,那就自己努力賺錢了。

所以, 未來職場上,會催生越來越多自力更生的大女人、女強人。這算好事兒嗎?屆時男人可能會發現,職場上越來越多的女人會來跟他們競爭。

而在職場上的女人,會更加沒有性別之分,她們會像男人一樣去奮鬥。 第六,不婚族壯大。 女人結婚圖什麼?

新婚姻法出來,從法律上你圖也圖不了啥了。不僅該有的權利減少了,義務反而加重了。 比如生孩子,這是雙方的事情。

這不是義務,而是約定。生孩子,要看雙方的條件,比如年齡、身體體質。生孩子是要看雙方的各種條件的。

不能把所有問題都推給女方。這顯然又是大男子主義十足的條框。 如果說女人必須生孩子是義務,那男人就必須賺錢養家買房子是義務。

這明顯就是偏袒男人的條款,同時也是為男人離婚提供藉口的條款。 照這樣下去,只會讓更多女人選擇不結婚,不婚族會越來越壯大。因為婚姻已經無法給女人保障,還不用受十月懷胎之苦。

這會讓女人對婚姻的期望程度降低,甚至寧願同居也不願意離婚。第七,剩女更多,寧剩也不嫁。 新婚姻法下,婚姻讓妻子更被動,讓男人更主動,離婚率如此攀公升。

將會讓更多的女人對婚姻恐懼,於是,剩女還會增加。與之同的是,她們是主動剩下,寧剩也不嫁。 第八,婚姻類糾紛增加,官司會大幅增加,私家偵探、婚姻類律師將會很吃香。

關於離婚過錯賠償條款,肯定會讓私家偵探更吃香,何謂過錯啊,那得有證據啊,證據怎麼來,那不求助於私家偵探了。 兩個人還債要舉證,離婚協議在未經登記之前可以反悔。丈夫送老婆房子未過戶前可反悔,反之亦然。

這分明是鼓勵夫妻不要講誠信。勢必造成婚姻糾紛增加,婚姻官司增多,婚姻類律師吃香啊。 第九,擇偶觀變化,富二代、豪門吸引力降低。

之前,無數女人削減腦袋嫁有錢人嫁豪門。如今,從法律上已經明白規定了,婚前的父母的財產,沒你份兒。所以,富二代,豪門都是浮雲。

所以,富二代的吸引力會降低,潛力股會大受歡迎。 最後,提醒一下: 婚姻改變不了命運。

不管男女,在婚姻中,別希望通過婚姻圖謀對方的錢財。不奢望,你才不失望,才不傷心。 奉勸女人:

別拜金,別指望嫁有錢人、成功男。男人的成功和財富是他自己的事兒,與你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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