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騎士王的誓言
樓上的解釋我有不同意見,但結論倒是對了。
1、你分析的是“自首-逃跑-自首”情況,自首後逃脫,因為並沒有實際羈押,那麼他不成立脫逃罪,沒有新罪。自首的可從輕減輕的目的其實就是為了提高辦案效率,降低國家司法資源。這種再次自首依然成立自首。
當然這只是法理,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這麼規定咱也沒轍,但是下面法院判的時候還是會考慮這種情節的,畢竟咱們還是講罪刑適當。
2、樓主問的“抓獲-逃跑-自首”情況,在實踐中是不被認定為自首的。這點我們模擬一下就明白了: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沒有其他減刑情況,可能判10年,嫌疑人害怕跑了,溜達一圈回來自首,按照自首可從輕減輕,結果判了8年。
這就陷入了很好玩的邏輯問題——抓了逃跑浪費國家司法資源不說,還混了個“功勞”,很明顯說不過去。
如有不同意見歡迎討論=v=
2樓:三山將軍
當然不能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即自動投案後只要發生了逃跑的結果,即不能認定為自首,而不管其後犯罪嫌疑人有無再自動投案。自動投案尚且如此,對於被抓獲歸案而被動到案後又逃跑的,顯然更無認定為自首的餘地。
犯罪後逃跑再自首的還是自首嗎
3樓:清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抄法》第bai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後自du動投zhi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dao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自首必須是自動投案,並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因此犯罪後逃跑再自首的還是應當認定為自首。
公安機關到犯罪嫌疑人公司,叫犯罪嫌疑人到公安去協助調查,犯罪嫌疑人在詢問筆錄時主動交代罪行算自首嗎
4樓:請叫我郭少
《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自首必須是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並接受審查和裁判這三個條件的,才認為是自首。
你的這種行為,應該屬於坦白。
坦白是指:犯罪行為已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發覺、懷疑,而對犯罪分子進行詢問、傳訊,或者採取強制措施後,犯罪分子如實供認這些罪行的行為。
依照最高法對刑法第57條規定的解答,視坦白的程度,可以酌情從寬處理。
5樓:瀋陽刑辯大律師
1、關於是否視為自動投案,關鍵看兩點,是否被採取“強制措施”、是否被“出示證據”。而強制措施,包括兩種,一種是法定的五種強制措施,一種是實際控制下的視為強制措施。
2、所以,在您的提問中,是否自動投案、是否自首,就只歸結為是否採取“視為強制措施”的問題:
如果,公安出於偵查、抓捕策略,以協助調查名義實際控制某某的人身自由,就是“視為強制措施”,不是自首;
反之,是自首。
3、關於這個問題,您可以參考一下許詩經**、強制**婦女案。
6樓:中科院大明白
1不屬於自首。自首的情節之一。必須是公安機關在沒有掌握犯罪事實或證據的前提下。你主動交代出來的。
2參照;自首有三種含義: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特別自首/準自首--刑法)
3、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特別自首/準自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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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被公安局捉去好幾天,公安局說懷疑他敲詐別人,但又沒證據,請問下最多能扣留多少天
只能說你們家人現在瞭解不到案情,你說的捉去好幾天是到底是幾天時間,有無刑事拘留?你們家有無收到拘留通知書?公安局有沒有證據我想你現在應該不會知道,因為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一般不把具體的案情向家屬通報,如果被拘留了,要看具體情況,但最多37天,37天如果不出來,就應該被逮捕了,那隻能等法院判了。建議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