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金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既是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津貼、工資晉級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但不包括加班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
《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23年第1期)》
五、關於勞動爭議案件中確定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時是否需要將加班工資包括在內的問題
有的法院反映,一些用人單位加班已成為常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由最低工資和加班費組成,如在確定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時不將加班費計算在內,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過低的問題。我們認為,第
一、經濟補償從性質上看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為彌補勞動者損失或基於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故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第二,加班工資系勞動者提供額外勞動所獲得的報酬,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報酬。第三,從原勞動部《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來看,也應認為經濟補償金不包含加班費。
綜上,我們認為在計算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時不應將加班工資包括在內。
如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專案計入加班工資,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的,則應將該部分「加班工資」計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2樓:土流集團
身份證丟失後被人撿到冒用,自己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用不用「掛失」和登報宣告?近日,公安部在回答網民提問時明確表示:
公民丟失身份證後,無需再辦理掛失和登報宣告。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審查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公安部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丟失補領。公民辦理丟失補領證件的行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機關證件丟失的事實,不需要再辦理掛失和登報宣告,也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必須這麼做。
如果丟失的身份證被人拿去冒用,身份證所有人要不要承擔責任,是許多市民所擔心的問題。公安部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各相關證件使用部門負有核對人、證一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後方可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無須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也明確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標準有以下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月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4樓:陰影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包含您所說的餐補/房補/獎金,是月平均基本工資,這也是國家勞動法中所明確規定的,所以您的公司這樣計算是合理的。
擴充套件資料:
14種情形用人單位可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1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14種情形是: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支付賠償金後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5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並應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6樓:海淀緣
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是按合同解除之前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計算給付,不包含您所說的餐補/房補/獎金,是月平均基本工資,這也是國家勞動法中明確規定的,所以您的公司這樣計算並不違法。另外,提醒您一定要看自己的社會保險是否有落繳,如有落繳情況,您的原單位應把各種社保保險一併補繳齊全。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因此只要你能拿出前12個月的貨幣性收入證據,應該按所有的算,不行就上勞動局申請仲裁。
8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不包含補貼和獎金等,單位沒有錯。
9樓:匿名使用者
月平均工資以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時,補償金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月工資來計算?還是按照基本工資計算?
10樓:墨汁諾
經濟補償金
按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補償金按照之前月平均工資計算,在職超過六個月,按照一年計算,補償金是乙個月的工資(年收入平均)。
在職低於六個月,按照六個月計算,補償金是半個月的工資(工資收入/工作月數/2)。
月收入=月工資+獎金。簡單說就是單位乙個月往工資卡裡打多少錢,就是月工資。取個平均數就是月平均工資。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本人工資計算。勞動者月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金按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本人工資計算。本人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合同前12個月平均月應得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勞動者月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2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不合理的,一般的工廠就是以為將基本工資降低就可以規避補償金,其實這是不合法的。
你可以將你愛人的以前工資單,或轉賬記錄作為證據,用來證實她的工資不只是800元,而應是合計起來計算。
可以向勞動局先諮詢一下具體細節,再向廠方交涉,拿出勞動局的說法壓一壓他們,一般就可以解決的。
很多任務廠就是這樣,沒有人反映就按他們所謂的基本工資賠了,有人懂一點的就按勞動法來賠。如果你也在公司上班的話,你就不要出面了,多少公司會將這些人要徹底**的,因為知道的人越少,就越賺錢嘛。
祝你成功!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也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進行反映
終止勞動合同後,計算經濟補償金中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具體包括哪些?
14樓:小銀鼠
目前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解釋仍然沿用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按其規定,工資組成包括:1、計時工資(即按工作時間考核計發的工資);
2、計件工資(即按工作產量和效益考核計發的工資);
3、獎金(即因勞動成績效果而獲得的獎勵性工資,也包含單位財務以獎金列支發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4、津貼和補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等的貨幣性勞動報酬);
5、加班加點工資
6、其他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勞動者因履行法定社會義務期間單位應支付的工資等)。
凡屬於工資總額組成的勞動報酬都應納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基數。
個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要交稅嗎?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 設區的市級人民 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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