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從你上面描述的資訊當中可以看出來,就是你們在結婚前他們的就說你們的新房的佈置以及安排,你是完全沒有參與的。我不知道這個你沒有參與的原因,是你不想去參與,還是對方不讓你去參與,還是你莫不關心,我不太明白啊,因為我個人認為結婚是兩個人的事,不是男方一個人的事。當然你可以找一個為你準備好所有的人。
他為你安排好了一切。但是如果說你找這樣的一個人,我**這樣的那個人是非常強勢的,在結婚以後做什麼事情可能都不會向你商量,他會安排好所有的一切,如果說你是一個坐享其成,什麼都不想管的人,那麼以後你好活的好好的,但是如果說你想在以後在這樣的家庭。有一定的話語權,我估計很難。
在一個就是他的父母,包辦婚姻給他安排好了一切,或者給你們安排好了一切。如果說你們和你的老公都不參與的,這個結婚的事情裡面來,這種情況下大多數是媽寶男什麼意思呢?就是說父母能夠掌控他,給他們安排好的所有的,我估計你的以後的日子也不會好過。
但現在這個情況來看,他們家人沒有安排好一些事情,沒有處理好一些事情,那你呢,也沒有想去處理好這些事情。指的是我說的事情就是婚房,當然還有很多問題我認為沒有暴露出來,如果婚房都是這樣的話,我相信還有很多問題沒有暴露出來。但是似乎我現在猜測,不可能男方那邊沒有準備好結婚以後住**的情況,可能他們已經安排好了住處,你不認為應該住在那裡,你反正我要住在新房,但是新房卻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安排好。
2樓:小花千骨
那先收拾婚房啊,這個男的為什麼婚房都沒有收拾好呢?光走一走形式辦婚禮有什麼用啊?他是不是等著新娘來收拾呢?
3樓:黑翼大魔
婚房都沒有佈置好,為什麼要這麼著急結婚啊?對於婚姻感受是不太好的,男方也確實太草率了吧。
4樓:珈藍運浩
我認為既然已經領了結婚證,然後婚禮也辦完了後還沒有住,沒有故障好的話,還可以去以下的地方住,然後安裝好也不是
5樓:溫暖
領了結婚證,婚禮已經辦了,無論什麼情況下,家裡怎麼樣?都要回去跟他一起住啊,那就是你的家呀,合法的
6樓:亓高岑
如果領了結婚證,婚禮百萬了,混飯還沒有佈置好,又髒又亂,你這樣可以提出和他離婚,因為他太不尊重你了。既然領了結婚證了,婚禮有伴了,為什麼不安置好?
7樓:咩咩咩羊
婚房沒準備好為什麼結婚?不想回去那就一起在孃家住唄,都已經是一家人了,在**住都一樣,等婚房弄完再回去唄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起收拾啊,你結婚就是宣告以後兩個人過日子,你回去他家人怎麼看你,他以後怎麼做人。
而且婚房你自己都不關心一下的嗎?
9樓:打鼾的人啊
現在的這種情況下,就是要安穩的過日子。
10樓:m博士雜貨鋪
剛辦完婚禮就回門不太好啊
再婚家庭,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不能結婚嗎?
11樓:偽wower帝
沒有,這完全就是道德綁架,沒有血緣關係,都是半路夫妻,雙方子女相愛就不允許?要是有這個奇葩的法律那才叫奇怪!難道不認識的2家人,父母結婚了,雙方子女互相有好感就不能結婚,那麼如果父母再次離婚,這對子女是否可以結婚?
本來就不是一家人也沒有血緣關係,就是一張紙決定組成了一個家庭而已。那麼離婚就應該可以結婚了吧!因為沒結婚時是2家人,所以其子女可以結婚。
又因為父母結婚導致所以子女不能結婚,兩家人變成1家人。故原本就是2家人,所以父母再次離婚,雙方子女就可以結婚,那麼雙方子女結婚後。雙方子女的父母復婚難道法律會不允許?
無非就是死要面子活受罪,怕別人說三道四,完全沒必要這樣理會他人的看法,因為這根本就不是道德倫理問題。再說一遍本身這2家人就沒有血緣關係。
12樓:xiao彭
規定只要沒有血緣關係,不是近親的情況下都是可以結婚的,不過鑑於同一個屋簷下相處的,本來就是一家人,這會讓父母比較尷尬,其他親戚會說話,在住的地方影響不太好。
所以不提倡這樣婚姻。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記得中學課本里是這樣說的:直系血親和旁系三代以內血親,以及患有醫學上不適合結婚的人,不適宜結婚。我這兩天也在看家的n次方,也在琢麼這個問題,也許真是像1樓說的,不是不能,是不提倡……
1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23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3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15樓:老後生
沒有血緣關係,可以結婚。而且,財產不會外流,好事!
1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規定,是不提倡。
17樓:貧道乃儒家沙彌
再婚夫妻的子女形成了擬製血親,在法律層面不允許結婚
18樓:天天1看
能結婚的,因為她們沒有血緣關係的,
19樓:濮陽興林
沒有血緣關係,按婚姻法,只要符合條件,可以結婚。
20樓:匿名使用者
再婚家庭子女結婚應該可以結婚只要是沒有血緣關係。
由於家庭原因,我感覺對結婚很抗拒,婚姻到底是什麼?
21樓:匿名使用者
以前經常聽說婚姻是一雙鞋,合不合適只有自己知道;只有當自己的腳穿進鞋子裡,才會知道,到底合不合腳。也有好多人說,婚姻就是一個祕密,誰也沒法破解這其中的奧祕。但我覺得婚姻更像一棵樹,它的根,枝,葉,花果,樣樣俱全。
家裡的老人就是樹的跟,年輕的小夫妻,是樹的主幹,家裡其他成員就是枝葉。孩子是愛情的結晶,就是婚姻樹上的果實。
在我們年輕的時候,每個人都會有一份初戀,每個人都會為他而去瘋狂。在那個時候,不管是家人的話,朋友的建議,都聽不進去,那時候就覺得愛情是你世界上所有。
年輕的時候我也有過這樣的感覺;雖然我也就談過一場戀愛。談的時候我覺得,我的愛人,長得很帥氣,很高大。很斯文,不會去跟別人爭吵,跟別人計較什麼。
我們談了很久了,才帶我去他家見父母;到他家了,見到他父母的時候,我的心情變得非常的複雜。他的父母基本上,可以說是殘疾人。第一次去他家對我的招待,我就看得出來,這不是一個很完美的家庭。
說句實在話,那時候我很想放棄,後來想想我們談了那麼久,他對我的一點一滴,我捨不得放棄。
我的父母,我的親人,給了我很多的建議,如果這樣你們以後的負擔很重,你的孩子沒有人帶,他的父母沒有養老金,以後全靠你們自己。那個時候我是真的聽不進去他們所說的。就想以後我的孩子,當他有一段戀情的時候,我如果這樣跟他講的話,他也一樣不會聽。
當我們真的踏入婚姻的時候,我發覺真的,好多好多事情,令人無法想象。別人從結婚到懷孕到生孩子,都有人陪伴有人照顧,而我結婚都是自己在操辦,懷孕每次孕檢都是我一個人。而且吃喝拉撒,全部是我,挺著大肚子都要做的。
當我滿月第二天, 我的手就伸進冰冷的水中洗碗洗尿布等等,真的有的時候心就一下子跌入谷底。
現在想想,有的時候在婚姻前,父母的話我還是要聽聽的,父母總是不會害自己,總是在為自己著想。我也想我的孩子以後,在婚姻上面,聽取我的一點意見。現在這樣的辛苦,帶著困難,我只能堅持,只能學會去理解,學會去寬容。
只能讓自己辛苦些,讓愛人舒服些,不想去讓別人看我的笑話,我只想把我的孩子,培養得更好。同時我也在證明著給我父母看我的選擇沒有錯。婚姻中更多的是自己的愛人對自己的理解,自己對愛人的理解,只有這樣婚姻才會更幸福!
婚姻就像是一個力量無窮的魔盒,它可以改變男人和女人,但是這樣的改變對婚姻無法起到任何作用,而是夫妻們自己在不斷的變化。其實也就是說男人和女人經歷了婚姻之後就會在無形中改變自己,也許會變得更加活躍,也許會變得死氣沉沉。
22樓:夜長還多嘿嘿嘿
有時候家庭原因真的會改變一個人,我現在也是對結婚很抗拒,他們給我介紹我都不想
23樓:獅子留
抗拒不結就行了,不要做自己討厭的事
24樓:hinata啊
順從自己的內心,抗拒的話就算結婚也不會快樂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就是兩個人合夥開鍋,我朋友這麼說的
26樓:黑子的炮姐丶
婚姻是墳墓,千萬別跳進來
27樓:匿名使用者
每個人的看法都不一樣,我推薦你向著自己來就好了,到了那個時候你在結婚就好了
28樓:葬飛雪
婚姻是每個人的必經之路,你應該還沒有準備好
29樓:新世界珍惜
向著自己來就行,自己覺得可以的時候再結婚就行
30樓:做最媚的自己
每個人對婚姻看法不同啊,可能你是沒遇到你喜歡的那個人
31樓:吃哥斯拉的可愛
婚姻是一個無形的東西,你覺得他是什麼就是什麼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32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3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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