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10萬歐
其中一方喪失勞動能力,或者不能夠維持最低生活保障,或得重大疾病
2樓:周律師說
你好,
經濟幫助是指夫妻離婚時,因一方生活確有困難,經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由有條件的一方從其個人財產中給予另一方適當的資助的制度。經濟幫助不僅僅限於金錢,其他生活用品等實物也包括在內。
經濟幫助既不以一方付出更多的義務為先決條件,也不以一方是否有過錯為必要,而是以一方在離婚時存在生活困難為前提,其目的是保障弱者配偶離婚後的生活。
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是有條件的:
(l)被幫助一方必須生活困難且自己無力解決的。“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2)給予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能力:
(3)要求經濟幫助的一方生活困難存在於離婚之時,而不是離婚之後,離婚後發生生活困難,另一方無須給予幫助;
(4)該經濟幫助應當是適當的。
3樓:成長中的小法官
協議離婚就是男女雙方商量,只要雙方商量一致,怎麼約定都可以。
你好 離婚協議書中的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是否一定要支付 如果沒有怎麼辦?
4樓:維權律師
這個要分兩種情況:
1 如果雙方已經寫了離婚協議,並通過該協議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這個離婚協議的內容就已經生效了,如果一方不履行可以向法院起訴並申請強制執行!
2 如果雙方雖然已經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是一方在離婚登記時反悔的,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沒有發生效力!不服的一方,可以想法院訴訟解決!
5樓:農夫作坊
離婚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受法律保護的。是雙方當事人與法人商定條件下制定的一個協議。經雙方當事人認可。書寫而成。不管有意還是無意拖欠的。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6樓:021婚姻律師
若是在民政局登記的離婚協議,該協議約定即合法有效,必須履行。若沒有,對方可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離婚時的"經濟幫助款"能繼承嗎
7樓:龍泉
離婚時,男方同意分兩次給予經濟困難的女方5萬元“幫助費”。錢款尚未付清,女方卻意外死亡。其父起訴要求男方繼續支付這筆費用,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援呢?
範某和甄某是安徽省碭山縣周寨鎮人,雙方於2023年10月結婚。婚後,因甄某不能生育,夫妻關係惡化。2023年7月,經人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因為甄某身體狀況不好,又無固定的住所和經濟收入,範某同意支付給甄某5萬元作為經濟幫助。範某在簽訂協議時,當場付清3萬元,約定剩餘2萬元於2023年7月底付清。在甄某要求下,範某立下一張字據:
“範某欠甄某2萬元,2023年7月底前還清。”隨後,雙方到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登記。
今年春節期間,甄某因與嫂子鬧矛盾生氣,加上離婚後精神苦悶,一時想不開,竟服毒身亡。甄某的家人遷怒於範某,向其索要還未付清的2萬元經濟幫助款,遭範某拒絕。隨後甄某的父親手持範某立的“欠款字據”,將範某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範某與甄某約定的2萬元經濟幫助款屬於《婚姻法》中規定的“經濟幫助”。《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也就是說,經濟幫助的物件具有特定性,即被幫助的人必須是離婚時經濟確有困難的一方當事人。設立經濟幫助的目的是為了幫助一方當事人解決離婚後一定時期內的經濟困難,享有經濟幫助權利的只能是受幫助人本人,他人無權申請該項權利。在經濟幫助沒有實現時,該項財產不屬於受幫助一方的遺產,所以,經濟幫助又不同於一般的債權,當受幫助者死亡時,經濟幫助即消滅,不存在將經濟幫助作為遺產繼承的問題。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甄某父親的訴訟請求。劉騰
“誰提出離婚,誰淨身出戶”,這樣的協議是否有效
四哥有法說 誰提出離婚,誰淨身出戶 這種協議的出發點是好的,是為了維護婚姻關係的穩定,但這種協議因為涉嫌限制婚姻自由,會被法院認定無效!誰也無法保證結婚的兩個人不會出現矛盾,不會出現感情糾紛,如果用一紙協議對此進行約束,就顯得十分的不現實。婚姻關係的維持關鍵還是靠感情,而不是什麼協議!一 先說個案例...
離婚協議蓋的什麼章,民政局離婚協議書需要蓋民政局公章嗎
具體應當諮詢當地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登記員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加蓋 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x婚姻登記處xx年xx月xx日 的長方形印章。根據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規定 第五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 分開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並進行筆錄,筆...
共享經濟這個詞是什麼時候提出來的
山原石 在中國最早提出並預言共享經濟的時當代生態思想家張榮寰,張榮寰在07年生態文明頂層設計中明確提出共享經濟及其邏輯演變 未來30年是生態文明的時代 未來30年是萬物互聯的時代 未來30年是大資料雲端計算的時代 未來30年是重新定義一切的時代 未來30年是人的創性把機器變為人的時代 未來30年是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