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迷路cock麼
(一)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四)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後果的;
(七)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2樓:3217王
案草案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範圍。修正案草案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現行的國家賠償法是沒有明確精神損害賠償的。但在執法中,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權時,往往會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實踐中,不少賠償請求人要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因此,修正案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了國家賠償範圍。
二、 保障了賠償費用的支付
修正案草案規定,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許可權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但現實生活中賠償費用支付的現行做法卻是,在賠償責任確定後,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向賠償請求人墊付賠償金,然後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核銷賠償費用。但由於一些縣、市由於財政困難,多年來一直沒有對國家賠償費用做預算,用於國家賠償的費用沒有保障。近年來推進財政預算體制改革和細化部門預算,一些地方的國家機關已經沒有先行墊付的資金,失去了先行墊付的條件。
還有些地方的領導機關,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必須先處理造成國家賠償的責任人並追償以後,才能向財政申請核撥,財政部門僅核撥追償後的差額部分。學界和實務界普遍要求完善現行國家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此次修正案對賠償費用的支付作了如是修改。
三、 暢通了賠償請求渠道
現行《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刑事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由賠償義務機關對違法行為先行進行確認。實踐中,有的賠償義務機關以各種理由不確認或對確認申請拖延不辦,申請人向上一級機關申訴又往往行不通。一些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門提出建議,明確規定對於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的,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
為此修正案草案作了如是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不予賠償的決定或者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或者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四、完善了辦案程式保障請求人及時獲賠
現行《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程式和刑事賠償程式僅作了原則規定,缺乏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規定,1.賠償請求人遞交申請書後,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
2.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專案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關於賠償標準的規定進行協商。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3.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情況、收集證據。
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對損害事實及因果關係有爭議的,賠償委員會可以聽取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陳述和申辯。4.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
對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從而明確了賠償義務機關、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理賠償請求的程式性規定,明確了期限要求、辦理程式,促進有關機關依法公正處理賠償請求,保障和便利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
五、明確賠償請求人和義務機關在賠償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現行《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賠償請求人和義務機關在賠償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問題。在一些賠償案件中,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導致損害發生的原因各執一詞,如沒有關於舉證的規定,法院難以判斷誰對誰錯。特別是受害人被羈押期間死亡的,因賠償請求人無法舉證,這種情況下應當明確由監管機關提供證據的責任。
因此,修正案草案對行政賠償程式和刑事賠償程式中對舉證責任分別作出了規定: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受害人被羈押期間死亡的,被請求機關對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3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賠償: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賠償: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內容:法律界**法務通vv
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4樓:未來法律
您好,1、立法賠償
立法賠償是指國家對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立法行為是國家豁免的主要領域之一,因立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只有在很少情況下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立法行為的範圍包括議會制定的法律及議員在議會的行為,不包括行政機關制定條例等行政規則的行為,因為後者被視為行政行為。
2、軍事賠償
軍事賠償是指國家軍事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的違法行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當前,軍事賠償在國外立法中已經得到認可,一般是規定在特別法中,在我國 軍事賠償並不因為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而不存在,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軍隊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費用不是由國家財政負擔,而是由部隊以軍費和第三產業的收入支出。
3、抽象行政行為賠償
除立法行為能否賠償外,還存在一個對抽象行政行為可否賠償的問題。對此理論界還有爭議,目前普遍的觀點是:根據行政訴訟法,抽象行政行為不能被直接起訴,即使該行為違法,如果發生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現實後果,也要通過具體行政行為實施,所以完全可通過起訴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賠償訴訟,不必訴抽象行政行為。
5樓:簡單的快樂就是生活
一、行政不予賠償情形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不予賠償情形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
1、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2、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行政賠償中,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6樓:
《國家賠償法》第5條的規定,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有: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二)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賠償中不予賠償的三種情形是哪些
7樓:未來法律
您好,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六種情形,但在具體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過程中,由於對具體條款理解上分歧,特別是檢、法兩家認識不一致,影響了對賠償案件的處理。
(一)如何理解“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假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要適用該免責條款,犯罪嫌疑人必須有“故意作虛假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的行為,為此必須把握以下六點:
(1)必須是受害公民本人作出虛假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這種供述必須是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其他人轉告;這種供述必須是向司法機關作出,不能向其他機關、團體作出,而且受害人應無精神疾病和其他法律規定的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情況;
(2)必須是受害公民本人故意出虛假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
(3)必須是受害公民本人在自願狀態下作出的虛假供述,排除任何外界壓力和強制作用;
(4)必須是受害公民本人在具有非法動機下作出的虛假有罪供述;
(5)必須是受害公民本人所作出的虛假供述或偽造證據,對認定犯罪具有決定性作用;
(6)必須是由司法機關對於受害公民故意作出虛假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進行舉證。
(二)如何理解“依照原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有三類:
(1)不滿14週歲的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被羈押的;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相對負刑事責任的人除8種應負刑事責任外的其他危害行為被羈押的;
(3)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被羈押的。
上述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刑法的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如果曾經受到過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因為他們本身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只是出於法律上的人道主義的考慮而豁免了他們的刑事責任,因此司法機關對他們的羈押不屬於錯誤羈押,國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以下三種情形,國家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被錯誤羈押的;第二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有危害社會行為,但自其無刑事責任能力確認後,因遲延釋放而導致違法羈押的期間;第三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被判決有罪,該判決是違法錯誤判決,被判決後被錯誤羈押的期間。
(三)如何理解“依照原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刑訴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有六種情況: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按照該條款規定, ,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去理解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一,有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的情形;如違反治安管理,或者違反工商、金融、稅收、海關等行政法規,或者屬於違反公務人員紀律規定的行為,即屬於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範疇的,國家對其被羈押不承擔賠償責任。第
二、缺乏追訴條件的,包括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三種情形。第
三、法律規定免除刑罰的,包括經特赦令免除刑罰和其他法律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兩種情形。
(四)如何理解“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有這樣兩種情況:
一是非行使職權時作出的行為,如刑警與鄰居爭吵而動手打傷鄰居,這屬於一般民事侵權造成的損害,是民事賠償;
二是利用司法人員的身份為個人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五)如何理解“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損害發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在監獄或**場所服刑的被告人採取自傷、自殘的手段,以達到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目的。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一種反改造行為,國家當然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刑事追究,而故意白傷、自殘。這種公民白殘行為,國家當然不承擔賠償責任。
(六)對於“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上給國家賠償責任的免責範圍留有餘地,目前除本法明確列舉的五種情形外,尚沒有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
簡述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根據國家賠償的規定,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情形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 因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六種情形,但在具體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過程中,由於對具體條款理解上分歧,特別是檢 法兩家認識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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