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是否適用調節

時間 2021-08-11 17:39:55

1樓:

你好,《行政訴訟法》第50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也就是說,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只能依法審判,而不能適用調解的方式解決行政案件,這是由行政訴訟的特點決定的。第一,行政案件爭議的訴訟目的是一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不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係,雙方當事人在行政實體法上的地位不平等。

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本質上是一種執法行為,行政機關不能隨意處分。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不能要求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方面作出某些讓步。如果作出讓步,就會導致行政違法。

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只能就行政處理決定是否符合事實和是否合法作出判決或裁定。

2樓:手機使用者

程中,不採用調解的方法,也不能用調解書的方式結案,而必須依法判決或裁定。2、具體內容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之所以不適用調解原則,主要是基於以下三點考慮:1)、行政權是國家法定權力,行政機關只能依法行政,不享有處分權。

2)、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在管理過程中的不平等地位,使得行政訴訟中缺乏適用調解的前提和基礎。3)、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依據法律和事實進行裁判,要麼合法,要麼違法,沒有第三種選擇,也沒有調解的必要。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但在對行政訴訟案件中有關賠償的部分則可以適用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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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上海李慧律師

您好,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原則上不適用調解,但是結合當前實際,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訴訟適當引入調解,所以現在行政訴訟中也可以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對嗎

4樓:涵er愛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2、行政案件具有行政爭議的全部屬性。與行政爭議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項程式,即由國家審判機關立案的程式。其具體表現為:

當事人與國家行政機關產生行政爭議,向國家審判機關提出起訴,請示解決該項爭議,經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審查,認為符合受案條件者,決定立案處理。

3、故此,原行政爭議轉化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構成,是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基礎問題,是行政訴訟程式的起端,它決定著行政管理相對人能否享有訴權,國家審判機關是否取得對某一特定案件的審判權。因此,正確認識行政案件的屬性,從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爭議能否立案處理,是乙個十分重要的法律問題。

4、我國司法實踐中,行政案件一般專指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立案處理的案件稱為行政復議案件。在我國行政爭議的立案處理中,除司法程式外,還有一種是行政程式,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本機關或下級行政機關的決定而申請復議的,依《行政復議條例》受理復議申請的程式。

有學者認為這也是行政案件。

5樓:春暖花開與藍天

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但行政訴訟卻不適用調解,這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重要區別。

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這是由行政爭議的特點所決定的。第一,行政爭議是因行政機關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而發生的,行政權是國家的法定權力,它的行使是依據行政法進行的。第二,行政爭議所反映的法律關係是一種縱向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不同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這種特殊的指揮、命令與服從關係,也使得雙方當事人無法在產生爭議後平等自願地去協商並達成協議,而只有讓第三者公斷。

第三,行政訴訟使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不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在合法與違法之間不存在第三種選擇。

所謂不適用調解,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不能以調解書的形式結束案件的審查。至於在受理之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作些法律上的解釋工作,曉之以理是可以的,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也是允許的,但應以人民法院裁定的形式結案。(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是否可適用調解?

6樓:竭合英劍凰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六十七條 公民、法人內或者其他容

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行政賠償可以

行政訴訟可以適用調解嗎?

7樓:特特拉姆咯哦

不可以,但行政賠償部分可以調解。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和《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都明確規定,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額方面的證據。

8樓:

行政訴訟一般不適用調解。與審理民事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賠償事宜外,不得採用調解方式,也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

原因有兩個,一是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審理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此合法性的判斷有明確有事實標準和法律依據,不容爭議雙方當事人相互協商。因此,具體行政行為要不合法,要不違法,在合法與違法之間或存在其他可能性,也就不存在法院調解的空間和餘地。第二,調解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必須對其權利享有實體上的處分權,而在行政案件當事人中,雖然原告可能享有一定的實體處分權,但被告行政機關因為行使的是國家管理權,這些職權同時也是其法定職責,不允許其隨意處分。

9樓:大平天國

應當是一審**前可以調節,**以後就不可以。參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但是行政賠償案件除外,舉證關係也變得複雜了

10樓:九零後小盆友

為什麼我們打行政訴訟官司,法院要求我們庭前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這個說法對嗎

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 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 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願 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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