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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分為指定繼承和法定繼承。
1、指定繼承,即遺囑指定的人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2、法定繼承,即按《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序列依次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4、轉繼承: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在遺產繼承前死亡的,其繼承份額由其他繼承人承受。
2樓:冷暖自知
1、指定繼承,即遺囑指定的人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2、法定繼承,即按《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序列依次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4、轉繼承: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在遺產繼承前死亡的,其繼承份額由其他繼承人承受。
建多種途徑讓民眾選擇繼承方式:
“與其說獨生子女繼承遇法律空白,不如說單獨繼承人民事訴訟繼承遭遇法律空白。”趙莉表示,單獨繼承人的獨生子女繼承權雖然不是無法實現,但如果想通過民事訴訟繼承確實會遭遇法律難題。
趙莉介紹了單獨繼承人的獨生子女只能通過訴訟來實現其繼承權的兩種情形:首先,獨生子女想調查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時,就會遭遇無法啟動司法程式調查的困境。
其次,在持有非公證遺囑時、公證機構表示無法對自書遺囑進行檢證而無法出證時。
那麼,針對這種情況,是否有必要立遺囑呢?“表面看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在只有一個法定繼承人時,如果遺囑指定繼承人也是唯一法定繼承人時,確無必要。
但比如,父親在先去世時立遺囑指定將房屋給配偶(即獨生子女之母)繼承,母親未過戶即去世又未留遺囑,發生法定繼承時,獨生子女要想作為單獨繼承人通過二次繼承來繼承父母遺產,就會發生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並存的問題。
這時候如果自書遺囑繼承無法出證,則其無法通過民事繼承訴訟來實現繼承權,但可以按照202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陳愛華訴南京市江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履**屋登記法定職責案’,起訴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趙莉說。
“但如果將於5月1日施行的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導致單個繼承人無法通過行政訴訟來實現繼承權,公證又無法出證,則單獨繼承人無法通過民事訴訟來實現的話,就是一個嚴重的問題了。”趙莉強調。
因此,趙莉建議,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已經公佈但細則尚未公佈之際,在制定細則時,應從方便民眾的角度,構建切實可行的登記規則,比如遺囑鑑定、公告等制度,建立如行政自行審查和準司法公證的兩種途徑,讓民眾選擇。
這樣,對於遺產不多、僅有一套房屋的繼承人可選擇由房地產部門審查;而對於遺產較多且無糾紛繼承人,可選擇辦理繼承權公證,然後持公證書去實現繼承權。
3樓:匿名使用者
1,遺囑繼承,按照遺囑指定繼承
2,法定繼承,按《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序列依次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代位繼承:根據我國繼承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代位繼承成立的條件有如下幾個:
(一) 被代位人須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只有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發生代位繼承。
(二) 代位人須是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及其他晚輩直系血親。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三) 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也不得代位繼承。
(四) 代位繼承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蔘加繼承,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人為數人的,原則上由數個代位繼承人平分被代位人應繼承的份額,而不能由數個代位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
(五)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發生代位繼承。
4,轉繼承: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開始繼承後,遺產分割之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繼承的制度。
轉繼承的成立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遺產分配前死亡。
(二) 死亡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未放棄繼承權。
轉繼承不僅在法定繼承中會發生,在遺囑繼承中也會發生轉繼承,並且遺贈中也會發生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承受遺贈遺產的情形。
4樓:埋埋
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條件關鍵就是他們之間是否形成了扶養關係,只有在繼子女受到繼父母的扶養或扶助,經法律確認其形成了扶養關係時,繼子女才有繼承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間的繼承關係確定的具體條件有以下幾個:1、積極條件(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3)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4)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2、消極條件法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具體包括:(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相對喪失。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絕對喪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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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繼承方式,所需要的成立條件也不會相同的。
null在公證領域,經常會遇到代位繼承和轉繼承問題,對與被繼承的繼承人死亡時間和繼承是否開始、遺產是否分割容易混淆,現筆者就學習《繼承法》的體會,**代位繼承繼承與轉繼承製度。
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其應繼份額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繼承中,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代位繼承人或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稱為代位繼承人或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叫代位繼承權。
代位繼承,須具備以下條件:
1、被代位人是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如果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死亡,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轉由該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這種繼承稱為轉繼承而非代位繼承。
2、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或遺贈中不適用代位繼承。
3、代位人是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如果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5、代位人一般只能代位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但如果代位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或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可適當多分給遺產。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之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繼承的制度。
轉繼承,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
2、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放棄繼承權。
轉繼承與代位繼承相似,但是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制度,有著以下根本區別:
1、性質和效力不同。轉繼承是在繼承開始,繼承人直接繼承後又轉由轉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實質上是就被繼承人的遺產連續發生兩次繼承。轉繼承人沒有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而只是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
代位繼承則是代位人基於代位繼承權直接參加遺產繼承,代位繼承人享有的是對被繼承人遺產的代位繼承權。代位繼承人蔘加繼承是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而非對被代位人的遺產繼承權。
2、發生時間和成立條件不同。轉繼承發生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並且任何一個繼承人都可能成為被轉繼承人。而代位繼承只能是因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
3、主體不同。轉繼承人是被轉繼承人死亡時生存的所有法定繼承人,被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任一繼承人。被轉繼承人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轉繼承;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轉繼承。
而代位繼承中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人僅限於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其他法定繼承人不能代位繼承。
4、適用範圍不同。轉繼承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也可以發生在遺囑繼承中。例如遺囑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於遺囑開始後,未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此時該遺囑繼承人依照遺囑應得到遺產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代位繼承只能發生於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適用代位繼承。
所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發生代位繼承,不發生轉繼承;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後死亡,其已取得遺產的單獨所有權,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其遺產,也不會發生轉繼承。轉繼承一旦成立,已死亡的繼承人應取得的被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即成為其遺產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並由轉繼承人直接參與被繼承人遺產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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