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時間 2021-09-07 11:51:31

1樓:華律網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係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積極要件)(1)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之動產。

債權人須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3)動產之佔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依據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係之限制。

(消極要件)1. 對動產的佔有不是基於侵權行為;2. 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3.

留置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4. 留置不得與留置人所承擔的義務相牴觸;

2樓:註冊會計師

“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還所佔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3樓:墨陌沫默漠末

依物權法律制度之規定,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之佔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另依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係之限制。

留置權取得的積極要件,是留置權的取得所應具有的事實。這主要有以下幾項:

1、須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動產。留置權的目的,在於擔保債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權的應當是債權人。至於債權的發生原因,依擔保法第84條的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2、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雖佔有債務人的動產,但在債權尚未屆清償期時,因此時尚不發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問題,不發生留置權。只有在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留置債務人的動產。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清償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須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債權人所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必須與其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係,才有留置權可言。就我國的司法、立法實踐看,留置權中的牽連關係則為債權與留置物佔有取得之間的關聯,即債權與標的物的佔有的取得是基於同一合同關係。

在債權的發生與標的物的佔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關係而發生,並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留置權。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損害的賠償請求權,對該物有留置權。

4樓:輝南華圖陳老師

答: 留置權成立的積極要件包括以下各項:

1.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只有在債權已屆清償期以後,債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債權人才能留置債務人交給其佔有的財產,在此之前債權人無權留置。

3.留置財產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物權法》第231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留置權成立的消極要件包括:

1.留置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根據《物權法》第232條,法律明確規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2.留置不得違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物權法》第23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3.留置不得超過相應的比例。

4.留置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留置權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華律網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係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積極要件 1 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2 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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