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濤聲海韻
把案件打回派出所,一般不是法院,而是檢察院,因為刑事案件到了法院,說明是檢察院已經起訴,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審判。如果是由檢察院把案件打回派出所,一般是不予起訴或者補充偵查。具體可以到當地派出所詢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審判。
2樓:草民學法
法院把案件打回派出所?
這個問題的描述 太過雷人 法院只會對案件進行判決,即便不夠訂罪 也會判決 無罪 或罪名不成立。
根據你的描述案件顯然是刑事案件,在提起公訴階段,只有在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的情形下,將案卷退回補充偵查。再說 派出所不會參與刑事案件的偵破的,刑事案件都是有市局或者分局的刑事偵查大隊來進行偵破的,因此 樓主的 問題描述 太讓人迷茫 太讓人意外 太讓人有些哭笑不得
3樓:同溫層堡壘晨旭
說明能給犯罪嫌疑人定罪的證據不夠充分,犯罪事實不夠清楚,或又出現了新的案情,法院有權將案件發回刑偵部門補充偵查,充實證據。
4樓:匿名使用者
目的是補充偵察。法院認為有些案件的情節事實不清
5樓:cd姚律師
說明證據不足,是可以補充偵查的,沒有好與不好的說法。
6樓:杭州律師鄭君
你好,說明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當然是好事情。
檢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是好事還是壞事?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檢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是好事是壞事沒有絕對,具體如下:
1、看檢察院想補充什麼證據,如果是定罪證據不足,那麼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可能是件好事,
2、如果是量刑證據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許補充偵查完畢,證據更加充足,量刑更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8樓:華律網
對於補充偵查是好事是壞事沒有絕對,看檢察院想補充什麼證據,如果是定罪證據不足,那麼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可能是件好事,如果是量刑證據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許補充偵查完畢,證據更加充足,量刑更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9樓:
起訴的案件為什麼又退回公安機關
10樓:戚廣利
檢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說明事實或者證據存在一些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1樓:
被退回的原因可能是因為起訴材料有遺漏或不完整,需要補充;也有可能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
退回之後會越加嚴重還是不再起訴,要看具體案情的,以及公安機關掌握的證據材料。
退回之後需要補充的,要在30日內補充完畢,移交檢察院。如果案情複雜,可申請延長期限。
12樓:風尋風
退回只會對公安有直接影響 對嫌疑人應該沒影響 因為一種情況是證據不是很清楚,或者案卷有問題 公訴科的人把案卷退回公安要公安補好重報,還有種情況是公訴科的人做事情比較謹慎對一些似是而非的東西不好認定 而現有證據情況不足 就會讓公安重新偵查下這些情況 確保案情正確詳實。
具體 可能會重可能會輕 重是因為可能是鑑定報告出錯重新鑑定後數額增加了 或者偵查完後又發現一些新的犯罪事實 會加重處罰的。輕是因為可能退回公安查的事實公安取證不足無法認定被砍掉了,鑑定數額減少了等等。這個沒有關係,拘留時間會算到判決時間裡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看樣子你朋友碰到的情況叫“補充偵查”又叫“退偵”。這個情況出現的原因是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後,檢察院審查或公安機關自認為案件還有犯罪事實未查清,案件未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將案卷材料返回給公安機關補充材料呢。補充偵查最長不超過1個月,最多兩次。
其實,一般情況是,公安或檢察機關為了滿足程式對羈押期限的規定而變相的延長辦案時間罷了。
刑事拘留最長27天,逮捕後偵查期限最長可以到7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長六個半月(包括兩次補充偵查)
14樓:萌阿小妹
我想問你朋友現在判刑了嗎?判的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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