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是否交清贓款才能減刑

時間 2021-08-14 04:47:45

1樓:華律網

可以減刑,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會從嚴重掌握。針對刑期不同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對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八條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最低不得少於二十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 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 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符合減刑條件的,就應該對他進行減刑只是把贓款都繳清了,是比較有利的要是有些人把贓款揮霍一空,那麼不就成了永遠無法減刑了麼

我是這麼認為的,未交清不影響減刑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欺詐和詐騙的區別

3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1、欺詐是民事行為,民事欺詐行為一般來講是用誇大事實或虛構部分事實的辦法,藉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如:以次充好的消費欺詐行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物件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2、《刑法》對詐騙罪目的規定的很明確,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體來說是行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價或做出任何勞務,即取得對方信任而非法佔有財物。

民事欺詐雖然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在民事法律關係範圍內,仍應由民事法律、政策來調整。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應由刑法來調整。

3、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刑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4樓:未來法律

您好,刑事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

行為在構成要件上的異同

刑事詐騙犯罪行為與民事欺詐行為分別歸屬於不同的法律調整範圍,二者具有本質區別。某些特定情況下,刑事詐騙犯罪行為中可能包含一定程度的民事欺詐,而民事欺詐行為在一定條件下有可能轉變為刑事犯罪行為。

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表示行為。

刑事詐騙犯罪行為與民事欺詐行為二者在主觀方面均具有故意,但這二者“故意”的具體內涵存在明顯區別,具體表現在故意的時間、內容、形式、形態及目的上。從故意形態上看,刑事詐騙犯罪行為有且僅有一種故意形態即直接故意,民事欺詐行為的故意形態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從目的上看,刑事詐騙犯罪必須以“非法佔有”為犯罪目的,而民事欺詐行為不考慮行為人是否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僅要求行為人因採取了欺詐的手段導致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或做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從故意產生的時間來看,刑事詐騙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可以是事前、事中或者事後三種情形,而民事欺詐行為因受故意內容的限制,其故意產生的時間可能是事前也可能是事中,但不能是事後。

從客觀角度分析,刑事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也存在很大區別。其一,刑事詐騙犯罪在欺詐內容上表現為行為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誠意,其主觀目的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民事欺詐行為人則是希望通過欺騙的方式或不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違背公平原則,但其並無不履行民事法律關係中義務的本意;其二,民事欺詐行為方式多於刑事詐騙犯罪,只要其行為足以妨礙對方真實意思表示的自由,即可構成欺詐;其三,刑事詐騙犯罪在欺詐行為的完成形態上表現為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四種形態,而民事欺詐行為在直接故意的情形下只存在既遂形態,在間接故意的情形下不存在既遂,只存在民事欺詐是否成立的問題;其四,刑事詐騙犯罪侵犯的客體系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而民事欺詐侵犯的是平等主體之間民事行為的自由和平等;最後,二者的法律後果存在明顯區別,刑事詐騙犯罪的法律後果系受到刑事處罰,而民事欺詐所導致的法律後果是多樣的,例如返回財產、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等。

**刑事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實際表現異同

雖然詐騙的方法五花八門,但詐騙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可歸納為以下兩種,一是採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進行詐騙,二是通過隱瞞真相的方法進行詐騙。兩種手段均是通過讓受害人陷於錯誤認識而“自願”處分財產,進而騙取大數額財物的方法。

第一,虛構事實,即用花言巧語,編造根本不可能發生或根本不存在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受到欺騙,並因此騙取他人財物。例如,謊稱能為被害人介紹工作、介紹物件;謊稱能代被害人疏通關係,打贏官司;謊稱能為被害人治病。這一系列型別詐騙,通常是利用被害人愚昧無知、缺乏警惕或貪圖財利等不健康心理而進行的詐騙。

[案例一]束某系一離異女子,其通過多家中介公司以找保姆、找物件之名認識多個離異或喪偶老人。在此期間,束某多次以花言巧語騙取老人信任,虛構自己家庭困難、身患重病,向老人借款。在偵查員對其訊問的過程中自稱其同老人只是民間的借貸糾紛。

這類案件在平日工作中比比皆是,行為人利用被害人年事已高、富有同情心等原因,採用實騙明借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

第二,隱瞞真相,即行為人故意不告知被害人其應當告知對方的某些事實,因遭受矇蔽而“自願”將財物交給行為人,行為人即實現了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

詐騙罪在客觀方面對詐騙行為的手段、方式沒有限制,具體的詐騙方法不計其數,既可以是語言形式,也可以是動作形式;既可以是直截了當行騙,亦可是間接隱諱地矇騙被害人。例如,編造謊言、假冒身份、偽造塗改單據等,或採用其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方法,欺騙財產所有人,使其“自願”地把財產交給行為人。

5樓:法律快車

1、欺詐是民事行為,民事欺詐行為一般來講是用誇大事實或虛構部分事實的辦法,藉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如:以次充好的消費欺詐行為。

2、《刑法》對詐騙罪目的規定的很明確,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體來說是行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價或做出任何勞務,即取得對方信任而非法佔有財物。

民事欺詐雖然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在民事法律關係範圍內,仍應由民事法律、政策來調整。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應由刑法來調整。

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物件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6樓:華律網

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經濟糾紛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

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係,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認識,被害人“自願處分”財物,被告人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被害人受損。由於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範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7樓:戚廣利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而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本質區別:

1、主觀目的不同。主觀目的是從客觀行為推斷出來的,《刑法》對詐騙罪目的規定的很明確,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體來說是行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價或做出任何勞務,即取得對方信任而非法佔有財物。民事欺詐行為一般來講是用誇大事實或虛構部分事實的辦法,藉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

形象點說詐騙罪是“騙錢”,民事欺詐是“賺錢”。

2、客觀行為不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不僅在主觀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觀表現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實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是相互呼應的。對客觀表現的不同,筆者又將其細分為欺騙內容不同、履行承諾的實際行為不同以及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

(1)欺騙內容不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都虛構了一些事實情況,筆者將這些事實分為基本事實和輔助事實,或曰主事實和從事實。基本事實是決定相對方做出判斷的主要依據。

如果行為人虛構了基本事實,則對方不能瞭解行為人的主要情況,所做出的相應行為是建立在完全虛假的事實基礎上的。而輔助事實則是一些細枝末節的情況,不足以影響相對方的判斷。

(2)履行承諾的實際能力和行為不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根本不打算實現自己的任何承諾,也沒有能力實現承諾。很多人認為主觀上有無非法佔有的目的是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區別的關鍵所在。

(3)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是否積極的承擔責任不能作為決定民事欺詐行為與詐騙罪的界限,只可以作為參考因素。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很多詐騙罪暴露後,行為人為逃避法律制裁,都有承擔責任的行為。

《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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