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定義詳細點的

時間 2021-08-30 09:08:32

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上有買賣合同得定義,但是沒有裝運合同的定義,有運輸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定義,如果你說的裝運只是裝貨不包括運輸的話那就按照承攬合同來,如果包括裝和運的話,那就按照運輸合同來。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定義】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運輸合同【定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定義】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2樓:匿名使用者

國際**中,裝運合同,即只保證貨物按時裝運,不保證貨物按時到達。   交貨方在裝運港或裝運地只要將貨物裝上船或交給承運人監管,就完成了交貨義務,此時裝運就等於交貨,交貨時間即為裝運時間,這樣的合同就稱為裝運合同。   如fob,cif,cfr等象徵**貨的合同。

買賣合同概念和特徵(-)、買賣合同概念買賣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受領標的物並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中,交付標的物並轉移其所有權的一方當事人稱為出賣人,在合同實踐中習慣上稱之為甲方,受領標的物並支付價款的一方當事人稱為買受人,在合同實踐中習慣上稱之為乙方。買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而買賣合同是對買賣行為的規範,合同的平等自願性與商場經濟中買賣行為的平等自願互利的原則相吻合。因此,買賣合同是規範買賣行為最有效、最普遍的方式,也是市場經濟的法律基礎。 (二)、買賣合同的特徵1、 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

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轉移其所有權於買受人,是以獲取買受人支付的相應價款為目的;買受人支付價款,是以獲取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轉移其所有權為目的,兩者互為對價、具有明顯的有償性。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徵,也是買賣合同區別于贈與合同的顯著標志。2、 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

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互相對應互為條件,一方當事人的權利,恰是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一方當事人的義務恰是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出賣人的權利是獲取對應的價款,而這恰是買受人的義務;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轉移其所有權是其義務,這恰是買受人的權利,具有明顯的雙務性。3、 買賣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

買賣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只要雙方當事人本著自願的原則達成協議,合同即宣告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就產生法律效力。因此,買賣合同屬諾成合同。同時,買賣合同的成立也沒有規定必須符合一定的形式,如書面形式,只要雙方意見表示一致,合同就宣告成立。

因此,買賣合同屬不要式合同,不以履行一定的形式為必要。也就說買賣合同可以是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或其他合法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什麼是到達合同,它與裝運合同的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 1. 到達合同:

即賣方保證貨物在約定的交貨期內到達。如不能按時到達,買方可根據合同拒收或索賠. 2.

裝運合同:國際**中,裝運合同,即只保證貨物按時裝運,不保證貨物按時到達。 3.

區別買賣合同按照性質可以劃分為“裝運合同”和“到達合同”,而確定合同性質的關鍵是看它們是屬於象徵**貨還是屬於實際交貨方式。確定合同性質有助於使買賣雙方的責任、費用和風險更加明確。 (1)裝運合同 凡是按賣方在出口國國內完成交貨義務的**術語所簽訂的買賣合同都屬於“裝運合同”。

exw、fca、fas、fob、cfr、 cif、cpt 和cip 這8 個**術語都屬於“裝運合同”,而且,除exw 屬於“實際交貨”方式以外,其他7 種術語都屬於“象徵**貸”的方式。 (2)到達合同 凡是按賣方在兩國邊境或進口國內完成交貨義務的**術語簽訂的買賣合同都屬於“到達合同”。到達合同都屬於“實際交貨”方式的範疇。

下面將介5 種d 組**術語都屬於“到達合同”。

裝運合同和到達合同的解釋

4樓:米曉桐夏光

c組(cfr,cif,cpt,cip)f組(fca,fas,fob)都來是屬於裝運合同,其他源的屬於到達

bai合同。裝運紅合同貨物按時裝

du運並不zhi按時到達,在裝運地(港dao)只要將貨物裝上船或交給承運人監管,就完成了交貨義務,交貨時間等於裝運時間,憑單交貨不是實際交貨,而到達合同指的是實際交貨

5樓:龍之卉萊悌

?1.到達合同:即賣方bai保證貨物在約定的du

交貨zhi期內到達。如不能按時

dao到達,買方

專可根據合同拒收或索賠.

2.裝運

屬合同:國際**中,裝運合同,即只保證貨物按時裝運,不保證貨物按時到達。

3.區別買賣合同按照性質可以劃分為“裝運合同”和“到達合同”,而確定合同性質的關鍵是看它們是屬於象徵**貨還是屬於實際交貨方式。確定合同性質有助於使買賣雙方的責任、費用和風險更加明確。

(1)裝運合同

凡是按賣方在出口國國內完成交貨義務的**術語所簽訂的買賣合同都屬於“裝運合同”。exw、fca、fas、fob、cfr、

cif、cpt

和cip

這8個**術語都屬於“裝運合同”,而且,除exw

屬於“實際交貨”方式以外,其他7

種術語都屬於“象徵**貸”的方式。

(2)到達合同

凡是按賣方在兩國邊境或進口國內完成交貨義務的**術語簽訂的買賣合同都屬於“到達合同”。到達合同都屬於“實際交貨”方式的範疇。下面將介5

種d組**術語都屬於“到達合同”。

到貨合同與裝運合同有什麼區別?

6樓:匿名使用者

在incoterms2000中,一般把f組和c組**術語

歸為裝運合同,把d組**術語歸為到貨合同。可以在incoterms2000引言中找到關於裝運合同和到貨合同的一些說明,這可以看作是對裝運合同和到貨合同的權威解釋吧。

incoterms2000引言9.3特別提到:“由於費用劃分地點確定為目的地國家的某個點,因而c組術語往往被認為是到貨合同,在到貨合同中,賣方要承擔貨物實際被運到約定地點之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

在此必須強調,c組術語與f組術語具有相同性質的一點,就在於賣方是在裝運國或發貨國完成合同履行。因此,c組術語的銷售合同和f組術語的銷售合同一樣,屬於裝運合同。”

又該引言9.4:“d組術語與c組術語有著本質區別。

根據d組術語,賣方負責將貨物運至邊境或進口國內的約定目的地或點。賣方必須承擔貨物運至該地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因此,d組術語屬於到貨合同,而c組術語則屬於裝運合同。”

嚴格說來,裝運合同、到貨合同的說法,並不是什麼立法用語,而只是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簡單分類。對各**術語,關鍵還是要掌握其各方面具體的含義。

exw,ddu,ddp,des,deq,daf屬到貨合同,fca,fas,fob,cfr,cif,cpt,cip是裝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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