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被撤銷的民事行為被認為是何時生

時間 2021-08-30 09:58:52

1樓:方龍君

被撤銷之日起生效。依據如以下敘述: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第73條第2款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合同法第55條第1項也明確規定除斥期間為1年。

即撤銷權、變更權必須在該權利成立起1年內行使,逾期該權利消滅,但權利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棄的,撤銷權自放棄之日起消滅。

2樓:匿名使用者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簡稱可撤銷行為,是因行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須以訴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民事行為如果意思表示有缺陷,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按理都是無效的。但民法基於意思自治原則:

對於只涉及當事人而不涉及國家或第三人利益的意思有缺陷的民事行為,其有效還是無效的選擇權被賦予行為人自己,即賦予當事人撤銷權或變更權,其若選擇有效則放棄行使權利,若選擇無效,則可行使撤銷權或變更權。一旦當事人行使了撤銷權或者變更權,則被撤銷或變更部分的行為,就視同無效民事行為,自始不發生效力。

可撤銷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不同:

(1)可撤銷行為大多屬於意思表示瑕疵,無效民事行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體不合格的,還有違法的;

(2)可撤銷民事行為之撤銷,須以訴為之,無效民事行為前已述及,是當然確定的無效,無須宣告;

(3)效力不同。無效的民事行為屬於自始當然和絕對無效行為,不論表意人或利害關係人是否主張,都從行為開始就確定地不能發生法律行為的固有效力。法院或仲裁庭發現民事行為屬無效時,可以不經當事人請求,徑行認定無效。

而可撤銷民事行為卻只有經過審判或者仲裁程式確定之後,才屬無效,在當事人不申請變更撤銷,或者雖然申請,但審判或者仲裁機關尚未作出撤銷判決時,則還具有其效力。因此,它不是當然和絕對無效,而是相對無效行為。二、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型別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以及合同法第54條第1款的規定,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型別有:

(一)重大誤解

這是指因認識錯誤實施的行為。基於錯誤認識的行為,行為人的表意雖然是自願的,但卻是違背本意的,所以該行為屬於得撤銷行為。重大誤解,在主觀上是屬於過失,如果是基於故意,那就構成欺詐了。

對於重大誤解的客體,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與誤傳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7條規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義務轉達,而第三人由於過失轉達錯誤或者沒有轉達,使他人造成損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負賠償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規定中的「轉達錯誤」即是誤傳,按該條含義,若非由法律規定或約定,意思表示人對誤傳也可撤銷,但要對第三人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二)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行為是指民事行為效果明顯違背公平原則的行為。對於民事行為達到何種程度算顯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2條的解釋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概括法律的規定,顯失公平行為的要件是:

1.須屬有償行為。顯失公平行為只能發生在有償行為之中,無償行為因當事人一方不支付對價,談不上公平與否的問題。

2.須行為內容顯失公平。顯失公平是指根據該行為已經實施或者約定實施的財產上的給付,明顯背離公平原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的情況。

3.須受害人出於急迫、輕率或者無經驗。顯失公平的受害一方,在實施行為時,表面上也是自願的,然而在這種自願的背後,卻有急迫、輕率或者無經驗的背景。假如不是這樣,那麼他是不會實施的。

因此這種自願是存在缺陷的,所以法律給予行為人乙個補正的機會。這是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主要適用於契約的撤銷原因。通常一項交易是否公平是由當事人自己決斷的,法律不予干預。

但在交易中總會有人「欺生」,使對方當事人無從正確地表達自己的意思,使表示意思與內心意思不一致。

(三)乘人之危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根據合同法規定,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須是不損害國家利益時,才構成可撤銷行為,否則為無效民事行為。

(四)欺詐、脅迫

欺詐、脅迫的要件,前文已述。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第69條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欺詐、脅迫行為,也是不損害國家利益時,構成可撤銷民事行為,否則,為無效民事行為。

三、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效果

(一)撤銷權

民事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撤銷原因時,法律賦予行為人撤銷權。在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中,撤銷權由何人行使,如欺詐行為中,雙方都得行使還是欺詐人不得行使,只有欺詐相對人得行使,民法通則籠統規定為「當事人」,合同法第54條明確規定只有「受損害方」可以行使。因此,撤銷權的主體是受害人。

撤銷權須以訴為之,若當事人不撤銷,合同法第55條第2項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二)變更權

變更是指消除既有意思表示中的錯誤或者顯失公平的成分,使之成為無瑕疵民事法律行為的權利行使行為。變更權的行使人、行使方式,同撤銷權。

(三)除斥期間

撤銷權、變更權因須以訴為之,如久拖不行使,將影響相對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穩定。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3條第2款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55條第1項也明確規定除斥期間為1年。即撤銷權、變更權必須在該權利成立起1年內行使,逾期該權利消滅,但權利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棄的,撤銷權自放棄之日起消滅。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原理,撤銷行為作出之日起生效

依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被撤銷的民事行為被認為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屬於從該行為開始就無效的行為。撤銷無效民事行為,由仲裁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決定。

《民法通則》

第五十九條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5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施的民事行為自始無效 一般認定為行為人負有締約過失責任

希望本人答案滿意 如果滿意請選擇最佳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本身很彆扭,民事行為並不是撤銷指向,撤銷的指向應當是法律行為,即民事行為的下位概念。

依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被撤消的民事行為被認為是()

7樓:四川陳穎律師

屬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民法通則》:

第五十九條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第六十條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條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對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此外,《合同法》第56條也做了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9樓:匿名使用者

被撤消的民事行為被認為是自始無效的。

10樓:

依照我國明法通則規定被撤銷的民事行為被認為是哪樣

依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被撤銷的民事行為被認為是?

11樓:南霸天

依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被撤銷的民事行為被認為是自始無效。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簡稱可撤銷行為,是因行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須以訴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民事行為如果意思表示有缺陷,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按理都是無效的。但民法基於意思自治原則:

對於只涉及當事人而不涉及國家或第三人利益的意思有缺陷的民事行為,其有效還是無效的選擇權被賦予行為人自己,即賦予當事人撤銷權或變更權,其若選擇有效則放棄行使權利,若選擇無效,則可行使撤銷權或變更權。一旦當事人行使了撤銷權或者變更權,則被撤銷或變更部分的行為,就視同無效民事行為,自始不發生效力。

12樓:半顆橙子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依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被認為是什麼?

13樓:懶懶落花

無效民事行為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嚴重欠缺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絕對、確定、當然、永久地不按照行為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意思表示發生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為。

經對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對無效民事行為和無效合同規定的梳理歸納,無效民事行為的型別有:

(一)行為人不具有行為能力實施的民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因沒有意思能力,不發生法律行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實施行為能力範圍以外的行為,特別是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也不生效力。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為

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過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則應屬無效,不能依照該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

(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為,是行為人雙方共同合謀進行的,以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為目的的民事行為。比如採取惡意串通的方式(投標人與招標人惡意串通或投標人之間惡意串通)中標,中標為無效。

(四)偽裝行為

即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是指以虛假的合法行為作表面行為,掩蓋非法的隱蔽行為的行為。偽裝行為,它由表面行為與掩藏行為互為表裡構成。

其表面行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而隱藏行為則因為內容違法而無效。比如,簽訂虛假的租賃合同,將租金攤入成本以逃避稅收。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根本屬性之一在於意思表示內容的合法性。因此,意思表示如果違法,當然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所謂違法行為,不僅指違反民法規範,也包括違反其他部門法的規範,同時包括違反國家政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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