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請法院委託雙方簽字進行了工程造價鑑定,被告申請補充鑑定

時間 2021-08-30 10:22:40

1樓:滑清綺

1、法院說雙方都同意才能鑑定。這純粹胡扯!請你參考一下,最新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2、上述條款有什麼要被告同意的規定嗎?

3、在實踐中,如果法院通知對方選擇鑑定時,對方不願簽字,就表示是自願放棄。他是要承擔後果的。如果最終導致敗訴,那另一方為此而支付的鑑定費、訴訟費等屬於合理費用的,對方依法還應當承擔。

4、你不要急,你依法申請就可以了。法院自己會協調的,對方如不同意,那就是3的結果!

2樓:麗江律師郜雲

當事人就建設工程造價、工期及停窩工損失、建設工程質量等事實發生爭議,申請鑑定的,應當審查申請鑑定的事項與爭議事實的關聯性,判斷鑑定的必要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沒有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或者推翻的,不予准許:

(1)當事人對申請鑑定的爭議事項已達成協議的;

(2)當事人對申請鑑定的爭議事項已共同委託有關機構、人員出具諮詢意見且雙方明示接受該諮詢意見的;

(3)當事人約定工程價款的結算以行政審計、財政評審等第三方結論作為依據的(但發包人故意遲延提交審計或妨礙審計條件成就,以及第三方明確表示無法進行審計或者無正當理由超出合同約定的審計期限三個月仍未作出審計結論、評審意見等的除外);

(4)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總價結算工程價款,未超出約定施工範圍的;

(5)其他足以認定鑑定申請所涉爭議事項的情形。

在民事訴訟前,原告單方委託鑑定,被告對該鑑定結論存在異議,向法院提出重新鑑定,法院是夠應該允許?

3樓:銀月讀公主

訴訟中的證據必須經過法庭質證才能採信,原告單方委託的鑑定也是證據版之一,

如果權被告有異議,必須提出質疑的理由,如果僅僅因為單方委託,對送檢的材料真實性沒有異議,對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資質沒有異議,重新鑑定的理由不充足。但也有的法院對有爭議的單方委託鑑定,一律予以重新鑑定,但費用由申請方----也就是反駁方先墊付,最後由敗訴者承擔。

4樓:北京楊文戰律師

肯定可以,沒問題。

那個單方鑑定從程式上,未經被告同意,鑑定機構也是原告單方選的,被告有權要求重新鑑定。

5樓:上海楊律師

一般不予允許,但是如果申請重新鑑定的理由合理,法院也是會允許的,關鍵要看主審法官的態度。

6樓:山野柴胡

未經人民法院准許的鑑定結論,程式上證明力稍差,被告提出異議成立,應當重新鑑定。

7樓:匿名使用者

鑑定都是通過司法部門申請的,雖然可以重新鑑定,但要提供理由並且充分.

我要求法院對原鑑定結果進行重新鑑定!其稱被告方不同意重新鑑定!請

8樓:蒼眼冥蛇

你應該堅持重新鑑定

的申請,因為雙方都是有權對鑑定結果異議的,所以你的申請與被告無關。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內容,以及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等內容。你是完全有理由申請重新鑑定的。

9樓:郭子福律師

重新鑑定並非申請就要重新鑑定,而是你必須有足夠的理由推翻原鑑定,或有證據證明原鑑定程式違法或實體有瑕疵才可以重新鑑定。

原告委託法院做的傷殘鑑定九級,被告不服結果,提不出證據的情況下申請重新鑑定,法院會支援重新鑑定嗎?

10樓:狗蛋打狗蛋

提不出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不支援重新鑑定。

鑑定是法定鑑定部門或指定鑑定部門中具有專業知識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式做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由此而得出的鑑定結論是訴訟中一種重要的法定證據。如果一方當事人對此證據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但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由於鑑定結論具有一定的真實性、科學性和針對性,較其它法定證據更具有可靠性,往往直接關係到案件的處理結果。因此是否准許當事人重新鑑定要十分慎重。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重新鑑定不是一種自由裁量的權力,而是必須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1樓:網球寶貝

這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應當重新委派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一審**後,被告對原告傷殘鑑定有異議,提出了重新鑑定申請,法院同意了。可被告一直不交鑑定費,使這事

12樓:獨愛悔亭

重新鑑定的時間不確定,而且重新鑑定期間依法停止計算審理期限,所以再次**的時間,由法官來安排,但如果被告一直不交鑑定費,那麼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終止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擴充套件資料:

司法鑑定相關法條: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

第十一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

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儲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

第十三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鑑定事項、鑑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鑑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於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鑑定需要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第二十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在鑑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鑑定:

(一)發現有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二)鑑定材料發生耗損,委託人不能補充提供的;

(三)委託人拒不履行司法鑑定委託書規定的義務、被鑑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鑑定活動受到嚴重干擾,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四)委託人主動撤銷鑑定委託,或者委託人、訴訟當事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其他需要終止鑑定的情形。

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說明理由並退還鑑定材料。

13樓:七台河李陽平

重新鑑定的費用,法律規定是敗訴方承擔,誰先墊付都是合理的。如果在庭審的一方舉證另一方提出異議則通過法庭質證來推定證據的有效性或採信與否。如果相對方沒有充分的事實與理由來推翻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而要求重新鑑時,則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從法理上應由提出主張方墊付費用,最後根據鑑定結果確定承擔人。

法庭可以指定提出主張方先行支付費用,如果提出主張方拒絕提共費用可以推定其為惡意主張干擾審理,其主張不成立不予支援。同時對鑑定的結論明顯存在瑕庇時,法庭也可以指定原提供證據方重新鑑定,並由法院指定鑑定機構。

14樓:匿名使用者

老兄,上午不是給你解答過嗎?你怎麼還問同樣的問題呢。所有的費用都由敗訴方來出,你現在需要的是勝訴!

請問,原告私自做的傷殘鑑定被告申請重新做傷殘鑑定,法院不予受理合法嗎?

15樓:高勇律師團

合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所以法院是合法的。

由法院委託鑑定後被告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嗎

16樓:囪逞炭炭

第一,不能copy申請重新鑑定。只bai要法院作出判決,說明案du件的一審或者二zhi審程式已經結束,就不能再申請鑑dao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第二,如果是一審案件,判決後不服,可以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可以申請鑑定。

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原告在什麼情況下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為雲說 判決書送達後十五天生效,判決第一項一般是讓被告在生效後十日內履行,按照你的說法現在是可以申請執行了。步驟如下 一 寫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 按判決書上的原告的內容抄上,姓名性別出生年民族職業住址 被申請人 按判決書抄被告的內容,姓名性別什麼的全部抄上 後面寫 我訴xx某糾紛一案,經xx人民法院審...

庭審後原告是否有權補充證據,原告在法院庭審過程中,能不能再補充新證據?

未來法律 庭審後一般是不允許的,一般只能上訴了 1 法院已經指定舉證期間的,在舉證期間內沒有提交證據,而在庭審 法庭辯論結束前 中提出證據的,法院應當責令說明理由,理由成立的,法庭予以質證 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不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並予以訓誡 罰款。2 法院沒有指定舉證期間或者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原告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離,法院要求原告撤訴,並告訴原告過半年在次起訴,就能離婚成功

嗯,基本上可以這麼理解。法院方的說法其實就是簡單直接的說法,因為一般情況下,第一次離婚法院要求原告撤訴半年後,原告再次提出訴訟離婚,可以認定為感情確實破裂,就能判決離婚了。法院的做法也是給雙方一個緩衝期,看對方是否能夠和好,和諧麼 如果你半年後不起訴的話,法院不會理你的。離婚案件是普通的民事糾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