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順序人不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第二順序人能否申請宣告

時間 2021-08-30 10:55:23

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法律對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嚴格的順位要求,在宣告死亡的問題上,前一順序不申請,後一順序不得申請。

《民通意見》第25條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2樓:吾本漁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為宣告死亡申請時,有先後順序。該順序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居於優先順序的利害關係人不管處於何種原因、何種考慮,對失蹤人不申請宣告死亡的,後一順序的其他利害關係人無權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但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之間則無優先順序,如果有的申請宣告死亡,而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則應當宣告死亡。

3樓:匿名使用者

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先後的限制,即順序在前的申請人之申請權,有排他效力。第一順序為配偶,第二順序為父母、子女;第三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最後乙個順序是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如果前一順序的申請人不宣告死亡,後一順序的申請人宣告則無效。

4樓: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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