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法權,是童之偉先生整個理論體系的最基礎的核心概念,也是其首創的概念,因此在**法本質主題之後,對法權這個概念進行界定和解說就顯得極有必要了。全文分為三部分。
一、法權的外部特徵
作者認為,法權近似於中外法學界早已意識到了的「廣義的權利」。比如美國法學家龐德指出,權利有六種含義:一是利益;二是利益加保障它的法律工具;三是狹義的法律權利;四是權力;五是自由權;六是特權。
龐德認為第二種意義和第四種意義的權利包括或等同於權力。「第二種意義的權利是用來指法律上得到承認和被劃定界限的利益(狹義的權利),加上用來保障它的法律工具(權力),這可以稱之為廣義的權利。」童據此認為,廣義的權利與法權實際相同,均包括權力與狹義的權利。
【筆者認可『法權』這一概念的合理性。不少學者對這個概念提出質疑和批判,其實大可不必。試想,如果『廣義的權利』這個概念能夠被學界接受很多年,實質上與其相同內涵和外延的『法權』為何不可接受,何況『法權』的概念顯得更簡潔緊湊。
】二、法權的利益屬性
作者認為:法權的實質,是法定的利益,因為只有在法定利益層面上,權利和權力能夠直接還原為無差別的存在,從而獲得同一性。權利是利益的法律表現,權力終究體現為某種利益,其實現方式與強制性和暴力的運用有關。
從利益屬性上對法權特徵作出表述,法權是反映在法學上的、由法律承認和保護的社會的全部利益,具體表現為各種形式的法定之權。具體而言,第一,應當由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利益是客觀的,而法律實際承認和保護的利益是立法者主觀認定的,因此,在階級對立社會,法權實際上是掌握了立法權的那個階級即統治階級主觀認定的利益,不過採取了全社會的整體利益的形式。第二,社會主義條件下利益保護應然和實然的錯位,原因或許是立法者認識水平限制或立法技術不完善。
第三,作為乙個概念,法權不是乙個法律條文中的用語,而是乙個被選定用以指代反映在法律中的全部利益的法學範疇,是抽象思維的產物。第四,法權概念所指代的不是社會的全部利益而只是由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全部利益,各種利益事實也無必要都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或權力。第五,一定地域內法權的構成要素是該地域內法律上的一切「權」,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利是其基本構成部分,除此之外還有由它們各自後共同派生的權利和權力,如企業法人內部行使的職權等。
【首先表達一下我對『統治階級』或『被統治階級』這兩個詞的反感,尤其在當下在提什麼工農屬於統治階級是很滑稽的;何況教科書一再教導我們社會主義社會已經沒有被統治階級了(如今的資本主義社會有被統治階級麼?),只有少數反動分子……沒有副何來正……我更願意使用『階層』這個在當下更明確的詞,把統治階級說成是既得利益階層或中上階層,相對的則是下層或底層。其次,關於第四點,不知道童是否聽說過『法益』這個詞(最初似乎見諸台灣法學者,近來被內地學者援用,即尚未上公升至法定的權利(狹義)但仍為法律所認可和保護的利益),從童的論述看不出法益的存在,他似乎認為法律認可保護的私法上利益全部都是狹義上的權利】
三、法權的本質特徵
1、法權以財產為其存在的現實基礎。法權是由社會的財產轉化而來,作為各種利益基礎的物質利益,無非是以各種形態存在的物質財富的一般存在形式。
2、法權是社會經濟過程的產物。一定社會的財富總量的多少決定著權利和權力的多少。
3、法權發展演變的根本動力是物質資料的生產活動。
4、整體性的法權只能被理性的觸角所感知。權利權力儘管有這樣那樣的差別,存在種種矛盾和對立,但它們終究都是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利益的直接或間接的存在形式,在這個層次上,它們之間沒有絲毫差別,完全是乙個統一整體。
【或許因為目睹物權法學界對於『物』概念的競相解說,我對『財產』有一種天然的敏感。童既然提到了『財產』,並且將其作為法權最本質的本原,那麼應該對『財產』作出界定。童關於法的本質,有三個層次說,即「法權(權力+權利)、利益、財產」,在我看來,財產遠不如『資源』來得廣泛和富有包容性。
】四、法權概念的學術價值
作者認為,法權概念的提出,或多或少會促進法學、尤其是憲法學研究的深入,理由如下:
1、從名與實的關係來看,既然權利與權力有著同一的本原,構成統一的本體,那麼這個統一體就應當有個適當的名稱。法權的提出適應了這個『名』的需要。
2、法權概念的提出,深化、總結了法學界對『廣義的權利』屬性的認識成果,初步實現了對『廣義的權利』認識得概念化、規範化。
3、從法與法律相區別的角度看,法權概念必不可少。法是由經濟關係決定的法權關係和客觀法則,法律則是立法者對法權關係、客觀法則的確認和表達。法權體現在法中的社會整體利益,是客觀存在。
4、法權概念的形成,給法學、尤其是憲法學研究提供了乙個方便實用的工具。
5、法權概念的形成是運用,有助於結束法學中往往不自覺地混淆權利和『廣義的權利』的歷史,提高法學概念的準確性和法學研究的科學性。
法權關係的產生和發展是由社會經濟關係決定的,因而,社會主義法權關係與資本主義法權關係有著本質的區別。我國社會經濟關係正處於轉型時期,法權關係的發展變革必須與之相適應,其目標和任務就是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2樓:匿名使用者
法權概念應從廣義及狹義層面上理解。廣義上的法權概念反映其主觀應該性,而狹義的法權概念反映其實然客觀存在,即法權是通過法律確認與保護的權利。法律性是法權的最基本屬性,也決定了法權的缺陷性。
法權關係的產生和發展是由社會經濟關係決定的,因而,社會主義法權關係與資本主義法權關係有著本質的區別。我國社會經濟關係正處於轉型時期,法權關係的發展變革必須與之相適應,其目標和任務就是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什麼是法?什麼是法律?
3樓:高頓會計職稱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 [1]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4樓:
乙個是政治概念,乙個是法律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行為規範及其相應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產物。但人們對於法的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並不一致。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思想形態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5樓:匿名使用者
法的定義
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維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規範體系。廣義的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各種行為規範的總和;狹義的法是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式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檔案,即法律。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是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
6樓:巴黎歐萊雅
法是社會規範,法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隨著私有制、階級、國家的產生而出現的。法只能是掌握了國家政權的階級在國家強制力作為根本保障的前提條件下,制定和頒布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統一的社會規範。
法律就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和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的總和。法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的有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經濟法、訴訟法等。
拓展資料
社會規範的內容最大限度地反映了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並充分體現了執政階級的整體意志。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對法所作的傳統解釋便與此類似。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法的概念也在不斷發展完善。
法的重要特徵之一就是它的社會規範性,它是一種普遍的、明確的、廣泛適用而具有約束力的社會規範,因此它不是一般的社會規範,不同於對人的行為有相當約束作用和影響力的社會習慣、道德等一類社會規範。
這根本的在於法是由國家制定和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且具有普遍約束力這一重要特徵所決定的,而習慣與道德是在人們長期的社會活動中自然形成的,它對人們行為的約束是靠社會**、行為人自身的品質修養等因素的制約而實現的。
這諸如村規民約、尊老愛幼、尊重社會良好風俗等。法的另乙個重要特徵就是它體現了執政階級的整體意志,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即法應當是社會經濟生活狀況的反映,而不能由立法者主觀臆斷、肆意創造。法所體現的執政階級的意志只能是其整體意志,決非其中部分少數人或領袖人物的個人意志。
法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的有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經濟法、訴訟法等。法從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各種各樣的分類,如可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式法,還可分為根本法、基本法律與一般法律,國內法與國際法。
7樓:希發手
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和義務為調整機制,以人的行為及行為關係為調整物件,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或人志,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係。而法律是一套約定所成的規則。
8樓:匿名使用者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行為規範及其相應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產物。但人們對於法的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並不一致。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思想形態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9樓:蒽恩
法是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稱。
法律通常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廣義的法律指的是法律的整體,即法律規範的總和,通俗地說就是人們在生活中解決糾紛所適用的法條的總和。狹義的法律通常用來指專門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比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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