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幫忙解決一條法律問題關於遺產繼承

時間 2021-08-30 11:08:39

1樓:王智傑愛我

一,由於房產於再婚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嶽群與李燕各有一半的產權。現金存款也是一人一半。即嶽群死亡時有現金25萬元,房產100平方,成為遺產。

《繼承法》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二,由於嶽甲先於嶽群死亡,其子嶽曉,嶽東共同代位父親繼承爺爺的遺產,但只繼承屬於父親的那一部分。

《繼承法》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三,嶽群與嶽乙同時死亡不能分辯先後順序,法律推斷嶽群先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

四,由於嶽群留有一份遺囑,指定遺產中的10萬元由李燕繼承。因此嶽群的剩餘遺產中存款15萬元及房產100平方,進行法定繼承。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五,由於王紅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因此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法》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六,綜上,嶽群的法定繼承人有:李燕,李丁,嶽乙,嶽曉和嶽東,王紅,雖然有六個人,但只是分為五份,因為嶽曉和嶽東兩人只佔一份。這裡李丙不是繼承人,因為她與嶽群沒有形成撫養關係。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七,至此,李燕可得25+10+3=38萬元現金,100+20=120平方的房產,嶽曉和嶽東各得現金1.5萬元,房產10平方,嶽乙和王紅和李丁各得現金3萬元,房產20平方。

八,嶽乙繼承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石英分得現金1.5萬元,房產10平方,剩餘的成為嶽乙的遺產進行轉繼承,由石英和胎兒共同繼承,再平分,如果胎兒出生為死體的,為其保留的份額歸石英所有,

《繼承法》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2樓:鍾昊

由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如果指定人未成年則由監護人負責監管使用。另外其妻子也有繼承權,是夫妻兩共同創造的財富的一半。而遺囑指定人繼承的是死去人經過公證處理的個人財富。

3樓:電撩

2023年立的遺囑中,只有關於李燕的部分?沒有關於其他人的遺產分配,特別是關於兩個繼女的部分的麼?

4樓:風聆葉

繼承人有:嶽甲的兩個兒子、老婆王紅,石英,李燕,李丁

嶽甲比嶽群先死,其又有兩個兒子,所以可以使用代位繼承,不過兩人只能擠成一份遺產

王紅與公婆同住,進了主要贍養義務,可以視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和親生子女一樣看待)

嶽乙與嶽群一起出意外,難分辨死亡先後的話,是無繼承人者先死,但兩人都有繼承人,所以是推定長輩先死,嶽乙就成為嶽群的另一繼承人,然後,由於是遺產分割前死的,所以使用轉繼承,由石英繼承

李燕是其配偶,有第一順序的繼承權

李丁是繼女,因年幼,與嶽群有撫養關係,視同直系血親,也有繼承權。

另外,李丙在二人再婚時已成年,又不與他們共同生活所以不存在撫養關係,沒繼承權。

遺產範圍是:3間房屋100平米,存款25萬

依遺囑,李燕得10萬,之後,剩下的15萬和100平米分為五份

5樓:我就是雙魚

該問題涉及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問題.

首先,嶽群作為遺產的資產應是其遺留資產的一半,因為其遺留的資產應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其中有25萬元及100平米的房產應為李燕資產,而剩餘的25萬及100平米的房產才應作為遺產分配。

其次,李燕對嶽群立遺囑的10萬元有繼承權。

第三,嶽群遺留資產除去李燕所有資產及根據其遺囑繼承的財產以外的即15萬加上100平米的房產因其沒有遺囑,則應按法定繼承分配

1、嶽群之妻李燕及其子女嶽甲、嶽乙、李丁及王紅(喪偶兒媳與嶽群、李燕共同居住,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應平均分配其遺產(因李丙在嶽群與李燕結婚時已成年,且未與二人居住,因此不應在第一順序繼承範圍內)。

2、因嶽甲早於嶽群死亡,即根據代位繼承相關規定,則應由嶽甲的子女嶽曉、嶽曉代位繼承應繼承的份額。即嶽曉、嶽東各繼承1該問題涉及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問題.

首先,嶽群作為遺產的資產應是其遺留資產的一半,因為其遺留的資產應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其中有25萬元及100平米的房產應為李燕資產,而剩餘的25萬及100平米的房產才應作為遺產分配。

其次,李燕對嶽群立遺囑的10萬元有繼承權。

第三,嶽群遺留資產除去李燕所有資產及根據其遺囑繼承的財產以外的即15萬加上100平米的房產因其沒有遺囑,則應按法定繼承分配

1、嶽群之妻李燕及其子女嶽甲、嶽乙、李丁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應平均分配其遺產,但因嶽乙與嶽群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二人死亡先後順序在不能確定的情況下,應推定為被繼承人先於繼承人死亡,長輩先於晚輩死亡,因此,嶽曉、嶽東應參與第一順序分配。

2、因嶽乙與嶽群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二人死亡先後順序在不能確定的情況下,應推定為被繼承人先於繼承人死亡,長輩先於晚輩死亡,因此,應推定為嶽群先於嶽乙死亡,此處應適用關於轉繼承的規定,即由有權繼承嶽乙遺產的妻子石英繼承其應繼承的份額。

3、因石英有遺腹子,雖然該遺腹子沒有繼承權,但應保留其份額。

綜上所述,

李燕應分得35萬元+100平米房產及繼承2.5萬元+100/6平米的房產。

嶽曉、嶽東、李丙、李丁、王紅及石英(遺腹子)各繼承2.5萬元+100/6平米的房產。

關於財產繼承的問題!!法律界的朋友請幫忙!!謝謝

6樓:

如果死者與女友是在2023年後同居,其關係不受法律承認。

兩個死者的繼承問題將分別處理:

男人的遺產,由其母親、兒子繼承;

女人的遺產,由其兒子、父母繼承。

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家屬協議分割,列入各自的遺產範圍。

7樓:不用功學習了

法律規定,父母、子女、配偶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1、死者母親享有繼承權

2、死者與前妻所生14歲的孩子,是死者的兒子有繼承權3、死者兩個姐姐一個妹妹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尚在的情況下不享有繼承權。

4、死者女友,同居4年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屬於同居關係,不是合法夫妻,不享有繼承權。

5、死者女友所帶14歲孩子,可能與死者有事實上的撫養關係,但因死者與女友不是合法夫妻,死者與女友所帶14歲孩子不能形成繼父母子女關係,因此,死者女友所帶14歲孩子沒有繼承權。

以上看來,只有死者母親與兒子享有繼承權。

8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死者與他女友沒有婚姻關係。

所以他們兩人同居期間的財產,根據他們各自的出資比例分割。

房子各自歸各自的,而企業呢,按照出資比例分割。

然後各自的財產由各自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死者(男)的繼承人有與前妻的孩子和母親。

死者(女)的繼承人則是她的孩子,以及父母。

這裡面兩個死者的兄弟姐妹都沒有關係。

應該通知男方母親以及孩子。

這裡的核心在於分割死者男女雙方各自有哪些財產。繼承的問題很好處理。

9樓:德子煒

1、父母子女和配偶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婚生子無論由誰撫養,均有繼承權

3、未領結婚證不算夫妻。

4、非婚生子與婚生子有同等的繼承權。

5、同時死亡無法認定先後順序的,推定年齡大的先死亡。

10樓:匿名使用者

1、父母子女和配偶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死者男與前妻離婚,與死者女沒有登記結婚,因此,死者男的財產由其母親和與前妻所生的男孩繼承,由此二人平均分配。死者男的姐妹,前妻,死者女的子女和家人都無權繼承死者男的財產。

2、死者女的財產,應由其父母和子女繼承,死者男的家人無權干涉。

3、死者男與死者女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可以平均分割;.各自所得的財產各自的親屬繼承。

11樓:匿名使用者

1。不存在事實婚姻的說法。於現任女友同居期間有共同財產的,可以要求分割,但需提供證據證明。

2.兩方各自財產各自親屬法定繼承。

3.男的死者的繼承人包括:母親,兒子。由此二人平均分配。

12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女方的財產分別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縱橫法律網 徐濤律師

13樓:匿名使用者

非婚同居不受法律保護。

他們之間的財產關係是共同共有,按平均分配。

然後因死亡產生的各種費用他們的親屬各自己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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