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行政拘留,用人單位可否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時間 2021-08-31 06:03:45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是不可以的。以下是具體的法律法規: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你可以去勞動部門進行維權的。

解決不了的話,訪問也可請律師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2樓:東嶽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 雙方都應當受勞動合同的條款約束。除非因國家法定原因

(法定休假等) 或者用人單位允許 (事假等), 勞動者都應當到崗上班。 如果勞動者在既沒有向用人單位說明事由請假, 也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或其他不可抗因素的情況下,

出於主觀動機不到崗, 那麼就屬於 「無故曠工」。

本案中,該員工因私事鬥毆,被處以行政拘留。這種員工被有權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並非

「無故曠工」。換言之,員工沒有到崗上班, 並非出於自己的個人意願。 因此, 從員工的主觀態度與員工客觀缺勤行為的關聯性上看, 員工被行政拘留的時間不屬於曠工,

而應當依法按照 「勞動合同中止」對待。

【法律依據】

《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 拘留或逮捕的,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

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 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

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 可由其依據 《國家賠償法》 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3樓:火了帝

不可以算作曠工,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停發工資和保險,返崗後恢復。

行政拘留是被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是員工主觀意願上不上班。類似被綁架一樣。

如果有刑事處罰,單位可以無償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單位在有效地規章制度和合同中明確被拘留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亦可。

4樓:庹昭定靈松

員工被行政拘留,用人單位可否以曠工為由

解除勞動合同

,關鍵看單位的規章制度是怎麼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曠工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否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

《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16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又根據該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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