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規定哪些食品禁止生產經營

時間 2021-09-01 10:46:02

1樓:盈紫安承菡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2樓:由雅嫻郎仁

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新增)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新增)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新增)

十一、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安全法》規定哪些食品禁止生產經營?

3樓:匿名使用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規定哪些食品禁止生產經營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一)、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擴充套件資料

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十四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新增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標誌、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5樓:三界大亨

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新增)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新增)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新增)

十一、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6樓:

《食品安全法》規定,共有十三種食品不得生產銷售。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新增)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新增)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新增)

十一、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一)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8樓:匿名使用者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經營者禁止經營哪些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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