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實施條例中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禁止的行為有哪些

時間 2021-09-01 10:46:02

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2樓:

食品安全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新增劑;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產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三)以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生產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誌;   (六)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食品安全實施條例中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禁止的行為有哪些?

3樓:空谷盤

沒有來明文提出禁止

性規定,但源要求出廠食品必須符合法定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並實施控制要求,保證出廠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原料採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產工序、裝置、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交付控制。

食品安全法規定哪些食品禁止生產經營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一)、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擴充套件資料

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十四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新增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標誌、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5樓:三界大亨

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新增)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新增)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新增)

十一、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6樓:

《食品安全法》規定,共有十三種食品不得生產銷售。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新增)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新增)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新增)

十一、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一)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8樓:匿名使用者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9樓:法律快車

(1)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盤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食品安全法》規定哪些食品禁止生產經營?

10樓:匿名使用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餐飲服務許可的有效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條 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預先核准企業名稱,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後,辦理工商登記。縣級以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審核相關資料 核查生產場所 檢驗相關產品 對相關資料 場所符合規定要求以及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應當作出准予許...

《食品安全法》規定哪些食品禁止生產經營

盈紫安承菡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 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 致病性微生物 農藥殘留 獸藥殘留 重金屬 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 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國家對食品新增劑生產有什麼規定,《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者使用食品新增劑有哪些規定

新回園 根據 食品新增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質檢總局第127號令 規定,生產者必須在取得生產許可後,方可從事食品新增劑的生產。取得生產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與生產食品新增劑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與生產食品新增劑相適應的生產場所 廠房設施 企業衛生管理符合衛生安全要求 具備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