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中聖暉
你好。主張他人侵犯自己的專利權主要需要提供三方面的證據:
享有的專利權合法有效、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導致了損害後果的發生。
一、原告享有的專利權合法有效的證據
根據原告(即起訴人)身份的不同,可以分為:專利權人起訴、專利權人的合法繼承人起訴、獨佔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5種型別以及1種特殊的涉及新產品的製造方法專利訴訟。
1、專利權人起訴的,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真實有效的檔案,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最新的專利年費繳納憑證。若是關於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國家智財權局出具的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力要求書為準,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僅用來解釋權利要求書的內容,但不能引入權利要求。
2、專利權人的合法繼承人起訴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項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相關繼承關係的證明。
3、獨佔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項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獨佔許可使用合同。
4、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項的材料外,還需要提交排他許可使用合同以及專利權人放棄訴訟的證明材料。
5、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項的材料外,還需要提交普通許可使用合同以及專利權人明確授權被許可人提起訴訟的證明材料。
6、涉及新產品的製造方法專利訴訟的,雖然專利法規定了被告「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但並不意味著原告沒有舉證責任。原告的舉證責任是(1)證明原告有一項產品製造方法的有效發明專利;(2)該方法專利使用的結果是產生一項新產品;(3)被告製造了與其新產品相同的產品。
二、被告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原告應當盡可能的提供下列證據,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1、侵權人生產的被控侵權的產品,這是最直接的證據;
2、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收集到被控侵權的產品,則可以先提供諸如侵權人在報刊上刊登的銷售其產品的廣告、宣傳單、與他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等間接證據;
3、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者和使用者明知該產品是侵權產品而進行銷售或使用;
4、被控侵權產品與權利人的專利權利要求書進行比對,說明其技術特徵如何落入了權利人專利的保護範圍,即證明侵權成立。
三、侵權行為導致了損害後果的發生
《專利法》(2008)第65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型別、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綜上,可以總結為四個方面:
1、權利人的實際損失
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減少的銷售總量×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
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市場上的侵權產品總數×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
2、侵權人的違法所得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利益=市場上的侵權產品總數×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3、法定賠償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型別、侵權人的侵權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法院根據專利權的型別、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2023年10月1日實施的新《專利法》將法定賠償數額確定為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4、合理開支
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一般包括:
律師費:實踐中並不是全額賠償律師費的,一般情況下按照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與訴訟請求數額的比列確定支付的律師費。如果判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判令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一般賠償不高於律師的1/3;
公證費及其他調查取證費:這些只有在判定侵權基本成立,公證證明被作為證據使用時才能得到支援,一般都能夠全額支援;
交通住宿費;
訴訟材料印製費;
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或訴訟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2樓:裴蓁律師
誰主張,誰舉證。沒有證據,難以維權
智財權侵權案件中如何取證
3樓:北京中聖暉
「證據是訴訟的靈魂」。在智財權侵權糾紛案件中,最為重要的問題就是對行為人被控「侵權行為」的認定。但由於智財權的特殊性,使得侵權證據極難獲得或者即便取得卻被認定為無效,無法作為定案的有效證據。
就司法實踐中在取證過程中應請注意的問題進行總結如下。
一、取證方法
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因當事人較為了解自身權利及產品特點、技術特徵及行業所涉及的範圍,所以自行取證目標性較強。而律師調查取證則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更專業,收集證據的範圍也更加廣泛。
因此建議兩種基本方法應相互結合,相互補充。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的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
因此,當事人如能在訴前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應是乙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及訴訟中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通常分為三類: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法院通常採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採用拍照的方式,或採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的方式,對易於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採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於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採取對財務辦公室突然查封的方法,責令其交出帳冊。
4、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從事管理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可以查閱、複製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檔案;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
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採樣品。
5、申請海關調查取證。根據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智財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智財權權利人可請求海關實施智財權保護。智財權權利人如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借助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犯智財權所進行的調查及認定來保留相關證據。
6、利用偵查機關調查相關材料作為證據。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財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並適當降低了智財權犯罪定罪量刑的標準,這就擴大了偵查機關的辦案範圍。所以,在偵查機關辦理涉嫌侵犯智財權刑事案件過程中也可調查出許多對訴訟有利的證據。
二、取證的主要內容 在侵犯專利權案件中原告應當調取的證據主要包括:(1)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即侵權行為的直接證據。對該產品的取得方式和過程最好進行公證,並將侵權產品交由公證處封存備查。
(2)如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權產品,則可以先取得可向法庭提供諸如被告在報刊上刊登的銷售其產品的廣告,與他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等間接證據,再通過法院保全措施獲得侵權的直接證據。(3)查詢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和使用者明知該產品是侵權產品而仍然進行銷售和使用的證據。(4)原告應就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書進行的對比,說明其技術特徵如何落入了原告專利的保護範圍,從而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
最好為書證、鑑定結論、視聽資料等客觀證據,而不是證人證言。因為證人證言受主觀因素較大且對技術問題向法庭難以口頭講清楚。提交該組證據的目的在於證明被告實施了侵犯原告專利權的行為,是判令被告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事實依據。
在侵犯商標權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1)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外包裝、產品說明)。(2)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發票、買賣合同、視聽資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商標權案件中,由於商標的保護範圍不僅包括構成該商標的文字、圖形,也包括文字的發音、字形、圖形的含義等,故在原告不能獲得被控侵權產品時,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發票、合同也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使用。(3)企業目前使用的網頁、企業產品廣告、企業名片等。提交該組證據的目的在於確認被告以何種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標權及侵權行為發生的範圍等。
在侵犯著作權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1)被控侵權作品、複製品,包括書籍、報刊、宣傳畫冊、掛曆。(2)載有侵權作品的其他載體,如網頁、戶外廣告、向公眾散發的印刷品、載有侵權作品的其他有形產品、商品說明書等。
同時原告在提交上述證據時應當說明該侵權作品是以何種形式侵犯原告著作權的,如複製、抄襲、未經許可改編等。提交該組證據的目的在於證明被告開始實施侵權行為的時間、侵權行為的方式、實施侵權行為所達到的程度(如侵權出版物的發行量、印刷次數)等。
三、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取證時應注意「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法律根據當事人對證據的接近程度和取得證據的難易程度對該類案件特別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
四、智財權的訴前證據保全 《關於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及《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均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智財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實施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在法定時間段裡提起訴訟。
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將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訴前證據保全的過程中,特別是計算機軟體侵權糾紛案件中,如從計算機上保全證據應注意:(1)從計算機上保全證據時,法院應先向被申請人了解與該計算機連線的出戶網線及區域網其他計算機台數,以便切斷該計算機與其他計算機的連線或同時停止使用,防止計算機遠端控制及修改。
(2)在保全證據時,雙方當事人最好均到場,由法官操作或雙方均無異議人進行保全操作。(3)所保全的證據應儲存在法院器材上或當事人提供的經雙方檢查無內容的器材上。(4)保全的證據載體應由法官當場封存。
(5)將上述全過程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章。(6)在可能的情況下最好將上述過程同時進行全程攝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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