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如一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不能適用勞動法調整,因此不能適用工傷賠償,要根據民法通則的人身損害賠償規定賠償。
勞務關係中沒有工傷問題,雇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按普通侵權造**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在程式上,這類案件案由為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式。
實踐中,家庭保姆、鐘點工、家庭教師等個人雇傭勞動中受到傷害發生的糾紛,屬於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未經工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的個人從事生產經營,不具有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所雇請的勞動者與之形成僱傭合同關係,即勞務關係,勞動者在受僱期間受傷,雇主應承擔民事責任。如農村個人建房,取得這項工程的人(自然談不上什麼資質),又叫上其他人一起幹,發生**事故後發生的糾紛,屬於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款規定:雇員在從事生產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發包人、分包人負有保護雇員安全的義務,發包人、分包人承擔的是一種過錯責任。雇員受害賠償責任雖為無過錯責任,但並非雇主對雇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任何情況下的損害都應承擔完全的責任,勞動者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務關係中受傷不能叫做工傷,只能叫人身損害,可以要求侵權方進行人身損害賠償。
2、工傷與勞務損害賠償區別:
1、責任主體不同。工傷賠償的主體是限定性的。我國勞動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勞務損害賠償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也可以個體經濟組織。
2、主體之間關係不同。工傷保險的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必須有勞動關係,非勞動關係,不構成工傷。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不受勞動關係限制。
3、責任性質不同。工傷保險本質是勞動合同關係,主要是勞動保險法上的義務,而一般僱傭勞務賠償是侵權責任(無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為例外),是民法上的義務。
4、歸責原則不同。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而勞務損害賠償實行過錯責任。如是一般侵權,還必須具有損害四要件。
5、性質認定不同。工傷須經過勞動部門認定,僱傭損害賠償無須經過確認。工傷的認定有效和有資格的是勞動部門,勞動部門有權確定勞動者傷害是否是工傷,其它部門的認定均為無效。
6、舉證責任不同。工傷賠償除非用人單位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為,方可免除責任。而勞務損害賠償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對賠償的一切事實,權利人均要舉證證明。
7、賠償時效不同。工傷賠償的時效為60日,勞務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侵權賠償時效一年的規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可在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律的保護,也可直接向雇主和有關單位主張解決,在主張權利時時效中斷。
8、處理程式不同。工傷調解不成,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才能訴訟(仲裁前置),工傷賠償在認定工傷後,除企業調委會調解時效中斷外,申請勞動仲裁部門裁決,逾期不裁決的視為放棄權利。在裁決後15日內不起訴的,視為認可仲裁裁決。
在仲裁裁決後,不服的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式。而勞務損害賠償可直接通過訴訟解決。
9、賠償範圍和標準不同。工傷賠償,旨在保障勞動者的最低生活,其賠償的範圍僅限於人身傷害,並且給付金額受到法定標準的限制。對不同等級的工傷,確定了乙個統一的標準。
參照標準對工傷者進行賠償。且不是一次性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在於填補受害人的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和利益,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來賠償,一般情況下,賠償是一次性的。
最明顯的就是可以主張精神撫慰金。
10、適用法律不同。工傷賠償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而勞務損害賠償則適用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它直接適用民法侵權行為法的相關條款和規定責任、原則來處理。
3、具體請參照《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3樓:簡簡單單
如果是勞務派遣的話,按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處理。
4樓:韓全啟律師
勞務關係不屬於工傷,起訴按照人身損害賠償。
5樓:小一點聲
勞務關係中受傷不叫工傷,叫人身損害。可請求收益方和過錯方給予賠償。
6樓:金千盛啊
要麼起訴至法院要麼找律師幫忙
如果籤的是勞務合同出了工傷怎麼辦
7樓:
簽訂的是勞務合同,是不能按照工傷事故進行處理,可以按照侵權事故進行處理,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損失來給予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8樓:匿名使用者
簽了勞務合同出了工傷,有派遣公司負責為你辦理工傷賠償,用工單位只是協助辦理。因為它的各種社險均有派遣公司負責繳納。
我單位就有一名派遣工工傷了,就是這樣辦理的。
9樓:儲知
1、勞動合同制,和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屬於a公司員工,在a公司上班2、勞務派遣制,和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屬於a公司員工,在b公司上班
勞務合同:表明你與僱傭你的單位之間屬於僱傭關係,受民法通則中僱傭關係的保護,雇用單位不用給你繳納社會保險,但應當繳納工傷保險,如果你受傷,視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勞務合同人員工傷怎麼處理
10樓: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是勞動關係,不能適用調整,要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賠償。勞務關係中受傷不能叫做工傷,只能叫人身損害,可以要求侵權方進行人身損害賠償。簽了勞務合同受傷,由派遣公司負責為你辦理賠償,用工單位只是協助辦理。
因為它的各種社會保險均有派遣公司負責繳納,應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了「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兩個不同類別的案由。
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是指在雇員關係中,雇員在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中受到傷害,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而引起的糾紛。僱傭關係存在與否,是雇主責任的基礎。在這種僱傭關係中,雇員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在雇主的指示、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雇主提供勞務,並由雇主提供報酬。
工傷事故賠償糾紛則是指各類企業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因事故負傷、致殘、致死,職工本人或家屬要求企業予以經濟賠償的糾紛。因而,區分兩類案件的關鍵取決於當事人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通常認為,勞務關係中沒有工傷問題,雇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按普通侵權造**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在程式上,這類案件案由為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程式。
實踐中,家庭保姆、鐘點工、家庭教師等個人雇傭勞動中受到傷害發生的糾紛,屬於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未經工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的個人從事生產經營,不具有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所雇請的勞動者與之形成僱傭合同關係,即勞務關係,勞動者在受僱期間受傷,雇主應承擔民事責任。
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責任的成立就不需要雇主主觀上存在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條第2款規定,雇員在從事生產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發包人、分包人負有保護雇員安全的義務,發包人、分包人承擔的是一種過錯責任。雇員受害賠償責任雖為無過錯責任,但並非雇主對雇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任何情況下的損害都應承擔完全的責任,勞動者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11樓:院長
1、勞務關係中受傷不能叫做工傷,只能叫人身損害,可以要求侵權方進行人身損害賠償。
2、工傷與勞務損害賠償區別:
1、責任主體不同。工傷賠償的主體是限定性的。我國勞動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勞務損害賠償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也可以個體經濟組織。
2、主體之間關係不同。工傷保險的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必須有勞動關係,非勞動關係,不構成工傷。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不受勞動關係限制。
3、責任性質不同。工傷保險本質是勞動合同關係,主要是勞動保險法上的義務,而一般僱傭勞務賠償是侵權責任(無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為例外),是民法上的義務。
4、歸責原則不同。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而勞務損害賠償實行過錯責任。如是一般侵權,還必須具有損害四要件。
5、性質認定不同。工傷須經過勞動部門認定,僱傭損害賠償無須經過確認。工傷的認定有效和有資格的是勞動部門,勞動部門有權確定勞動者傷害是否是工傷,其它部門的認定均為無效。
6、舉證責任不同。工傷賠償除非用人單位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為,方可免除責任。而勞務損害賠償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對賠償的一切事實,權利人均要舉證證明。
7、賠償時效不同。工傷賠償的時效為60日,勞務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侵權賠償時效一年的規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可在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律的保護,也可直接向雇主和有關單位主張解決,在主張權利時時效中斷。
8、處理程式不同。工傷調解不成,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才能訴訟(仲裁前置),工傷賠償在認定工傷後,除企業調委會調解時效中斷外,申請勞動仲裁部門裁決,逾期不裁決的視為放棄權利。在裁決後15日內不起訴的,視為認可仲裁裁決。
在仲裁裁決後,不服的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式。而勞務損害賠償可直接通過訴訟解決。
9、賠償範圍和標準不同。工傷賠償,旨在保障勞動者的最低生活,其賠償的範圍僅限於人身傷害,並且給付金額受到法定標準的限制。對不同等級的工傷,確定了乙個統一的標準。
參照標準對工傷者進行賠償。且不是一次性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在於填補受害人的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和利益,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來賠償,一般情況下,賠償是一次性的。
最明顯的就是可以主張精神撫慰金。
10、適用法律不同。工傷賠償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而勞務損害賠償則適用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它直接適用民法侵權行為法的相關條款和規定責任、原則來處理。
3、具體請參照《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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