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產假只是產假,不會因為重疊其他假期而延長。比方,五一十一等等。因為,產假是生育保險發工資。其他假期是本單位發工資。是兩回事。
一年中可以休完產假,再休年假嗎?
2樓:戀星雲月
按照正常程式來走的話,是可以的,剛剛好碰巧休產假跟年假家近的話是可以的
3樓:earth北慕南城
可以,兩者並不衝突,女職工可以同時享受產假和帶薪年休假。
4樓:簡簡單單
可以休完產假,再休年假的,這兩個假期是不衝突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產假是產假和年假沒關係,這個國家沒規定。是你們公司不想讓人家休年假吧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請年假,因為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當年不享有年假的情況只有以下四種: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產假不可以按病假計算
7樓:匿名使用者
這東西沒規定,具體看你們公司~有些事不能光看國家規定
8樓:匿名使用者
對,根據你們公司的規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吧
我休產假期間剛好是過年,請問是否可以調到產假後休年假,是否是有薪呢?
9樓:上圩農場主
不可以在產假後休年休假,只能在前面休假。因為相關規定,年休假在之前有三個月的有薪假,可能你的年休假就沒有了。
10樓:真憨老虎
產假一般是98天左右,按規定是懷孕7個月可以開始休假,因為過年大概兩周左右,如果預產期合適的話,你可以考慮提前請假,產假結束的日期和春節假期銜接上,差幾天的話就自己請事假。如果預產期不合適,導致春節假期正好在產假中間,怎麼調整都差乙個月,這時候就要跟單位協商了,如果同意你推遲產假就沒問題,如果單位不同意也沒辦法。幾乎所有單位都會要求你產假結束後提供出生證明的。
2023年休完產假還能休年假嗎
11樓:特特拉姆咯哦
1、休產假後,當年仍可以享受年休假的。
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今年休了產假還可以繼續享受年休假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假期不衝突,可以同時休年假和產假
13樓:王元頁
可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的情形看,不包括產假。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什麼是年假?何時可以休年假,什麼是年假?何時可以休年假?
什麼是年假 帶薪休假 釋義 天上掉餡餅啦!休息權終於有了名分。典故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已經 通過並於12月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這一 條例 機關 團體 企業 事業單位 民辦非企業單位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
年假什麼時候可以休
華律網 職工享受享受帶薪年休假,條件是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是單位的義務,單位還要保證職工在年休假期間的工資收入與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一樣。 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 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
工作滿一年之後休年假之後離職,公司可以把已休的年假扣出來嗎,合法嗎
天傑地靈青島人 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法律依據請參閱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的如下規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