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律公開課
民事訴訟的法庭審理會經過什麼樣的程式
2樓:商標註冊
**程式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四十七條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3樓:
(一)法庭核對原被告身份及相關資訊,包括到庭的人數、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工作單位等資訊。
(二)法庭宣布當事人訴訟的權利義務及法庭紀律。
(三)法官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
(四)原告宣讀起訴狀及訴訟請求。
(五)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狀發表答辯意見。
(六)雙方提交並交換證據。
(七)雙方就證據表示質證意見。
(八)法官通過詢問雙方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進行法庭調查,來查明案件的事實。
(九)法官詢問雙方是否願意接受調解後,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的基礎上調解工作。調解如果成功,出調解書
,案件審理完畢;調解如果失敗或不同意調解,則進入下乙個程式。
(十)原被告雙方進行法庭辯論。
(十一)原被告雙方進行最後的陳述。
原則上,案件的庭審都會依據上述的十乙個程式分步進行。但在某些離婚案件中,法官也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例如將第九步的調解程式提到第四步,在原告未宣讀起訴狀前就開始調解。
法官的作法也是符合程式要求的,因為根據法律的規定,離婚案件應當調解貫穿始終。另外,整個程式可能不會一次**就進行完畢,如果證據較多的話,可能光是質證就需要開兩到三次庭。不過不管開多少次庭,整個審理程式是不會變化的。
法院**的具體細節流程
4樓:qq的勾k先生
法院**的具體步驟:
1、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
2、其次,由審判長宣布**,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先提交證據,在進行互相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人先進行辯論。
5樓:廣東沿海
民事糾紛的訴訟的過程,我按自己知道的完整說一遍吧(先不管是「普通程式」還是」簡易程式「了,反正過程都差不多):
1、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可以是影印件),法院會在相應期間內向被告送達應訴通知,包括原告提交起訴的內容和證據影印件。被告可以在收到通知後提交答辯狀給法院。
2、**之前,你可以繼續提交新證據,有時候還可以在**的當時還可以繼續提交新證據(不過這個有點冒險,法官不一定允許這樣做的,因為有個名稱叫「舉證期限」,超過舉證期限在提交證據的一律不予接受,法官會因案而已,這個要看他心情怎樣,呵呵)。
3、**時,法官會先看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件,然後宣讀一系列法庭審理規則,詢問雙方是否要求法庭方面的人員需要迴避等等,一般情況不需迴避。
4、法官要求原告陳述自己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並出示證據(有時候法官為了節省時間,一般會用一句話帶過,說被告已看過起訴內容,則此步可以省略)。除非原告有新的陳述,可以補充表達出來。
5、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事實和理由作出反駁,並出示證據。
6、法官分別詢問原告和被告關於案件的證據,有什麼觀點和看法或反駁——這叫質證,還會詢問涉及案件的具體細節。如果需要對證據進行進一步的鑑定「是否屬實」的,此時應該提出「司法鑑定」的申請。
7、原告和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互相辯論。
8、辯論完畢,法官會向雙方詢問是否願意調解解決糾紛,如果雙方願意調解並能調解成功的,法官會出具調解書,雙方簽名之後生效;如果不願意調解,或調解不成,則法官不再調解。當然,如果在**幾天後,雙方可以再調解,並能達成一致意願的,可以告訴法官,按調解成功來解決,由法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
9、整個庭審過程,有書記員記錄雙方各自的發言。如果其中一方不願調解,那麼在各自發表完畢陳述後,書記員將庭審的記錄列印出來,要求雙方看過有沒有跟在庭審過程發表的言語有出入,有的可以適當修改並在修該處簽名。雙方看完或修改完成庭審筆錄之後,庭審結束。
10、一般了來說,法院不是立即宣判的,需要一定時間(比如十來天到乙個月時間左右),等待法院出具判決結果,到時會通知雙方當事人來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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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如此)
6樓:
法院在**時候審判的流程民事訴訟法已經有了詳細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
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七條**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
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
理。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
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7樓:匿名使用者
法庭審判長(簡易程式是獨任法官)宣布**;宣布法庭紀律、以及告知參加訴訟的權利義務、並徵求訴訟當事人是否申請庭審法官迴避?
1、法庭調查----即對原被告及其**人到庭的身份,住址等調查;2、原告宣讀起訴書,被告答辯;3、原告舉證,被告質證;被告舉證,原告質證。(質證圍繞證據三性進行)4、審判長歸納爭議要點,並徵求訴訟當事人有否其他不同要點。5辯論開始,由原告先辨,然後再由被告辯論。
審判長徵求:原被告有否其他辯論意見?6、原被告作最後意見。
8樓:吉祥
(1)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2)宣布案件**。(3)宣布合議庭的組**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權利。
包括申請迴避權、為自己辯護權、提交證據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權、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申請重新鑑定、重新勘驗權、最後陳述權。(5)訊問被告人是否申請迴避。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法院**流程具體如下:
(1)準備**
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後陳述。
(3)法庭辯論
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人進行辯論,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求各方最後意見。
(4)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數的原則,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製作筆錄。評議筆錄不准當事人和訴訟**人查閱、複製。評議畢,審判長宣布繼續**,當庭公開宣布判決結果,10日內向當事人傳送判決書;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要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法院。
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法庭審判的程式是什麼?
二審程式**步驟是怎樣的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事訴訟二審審判程式是怎樣的
11樓:
民事訴訟二審**程式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審理。
(1)宣布**,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審理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理。
全面審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二審處理原則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
第一百九十條 **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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