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泰米斯
法院庭審過程,三種訴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雖然各有其特色,但大致也脫不了這幾個程式:
!**前的準備:各人進場,書記員點清當事人是否到其並宣佈法庭紀律,然後法官們進場,全體起立,坐下後,審判長敲敲法錘,宣佈**,簡述案由,當事人,介紹審判人員,然後告知當事人他們的訴訟權利義務,問當事人有沒有要回避的,沒有的就繼續進入下一輪,有的要延期審理.
2,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讀起訴書或原告讀起訴狀,原告有**人的要讀**詞,然後被告自我辯護,由**人的要讀辯護詞或答辯詞.接下來雙方輪流舉證,並就證據能否被採納或其證明力大小互相辯論.
3法庭辯論.等雙方都舉證完了,審判長宣佈結束法庭調查,開始法庭辯論,公訴人,被告人或雙方當事人及其**人會輪流發表對自己有利的對案件的處理意見,針鋒相對,是整個審理中最精彩的部分.
4,被告人做最後陳述(刑案)或雙方當事人作最後發言(民案).當審判長認為辯得差不多了,事實都辯清楚了,會結束法庭辯論,進行這一環.
5合議庭退庭評議,討論如何判案.這是祕密進行的
6當庭宣判(很少這樣)或宣佈定期宣判.宣佈完了以後,審判長敲敲法錘,退庭!
2樓:
**,當庭調解,法庭調查,答辯,依法組成合議庭,宣判.
3樓:匿名使用者
1、審判長宣佈**,核對雙方當事人,告知權利和義務,介紹合議庭組**2員,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法庭提問,找出矛盾焦點,根據總結的矛盾焦點雙方出示證據,由法庭認定,其目的是弄清案件事實;
3、法庭辯論;對案件事實,證據,程式等進行辯論,一般辯論2-3輪。
4、可調解的,詢問是否調解
5、做最後陳述
6、宣判
法院庭審過程是怎樣的?
庭審環節的流程是怎樣的?
4樓:華律網
刑事訴訟**審理流程如下:(一)**。**審理前,由書記員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
審判長宣佈**以及相關事項,告知當事人、法定**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的事項進行完畢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始法庭調查。第一小點,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3.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4.出示、核實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只有經過當庭查證核實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5.調取新證據。6.合議庭調查核實證據。
(三)法庭辯論(四)被告人最後陳述(五)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六)宣判。分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佈判決結果,並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人、訴訟**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人、訴訟**人和辯護人。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5樓:匿名使用者
我簡單說一下民事案件的庭審流程吧:
向法院提交起訴狀,證據目錄。
立案,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受理。為被告送達起訴狀,證據目錄,為被告保留舉證期最少30天,答辯期15天。法院下達傳票,定**日期。
**,法官介紹合議庭成員,詢問是否迴避,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調解,調解不成及時作出判決。
上訴,收到判決書次日起15日內提起。
**,二審法院只在上訴範圍內審理,有新證據提出舉證,質證,辯論。二審主要審理原審法院是否有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不當,調解,調解不成及時作出判決或裁定,或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或適用法律不當的情況下改判,或認定事實不清的情況下裁定發回重審。如改判或維持原判判決生效。
如發回重審(重審為一審程式)還可在重審後上訴。
申訴,接到生效判決書次日起2年內提起。如原審庭審為一審,適用一審程式,原審庭審為二審適用二審程式。
抗訴,向檢察機關提交抗訴申請,民行科決定是否抗訴,如引起抗訴法院適用再審程式。
只能寫這麼多了,肯定有沒想到的,細節上的自己查查吧。
6樓:京城李律師
民事一審程式;
**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二十四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鑑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二十九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三十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三十一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條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一審程式
第一百五十四條 **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條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鑑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
第一百五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
第一百五十九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一百六十條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i阿
還有問題可看一下,民事或刑事訴訟法。
7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命題也太廣泛了,你是問民事、刑事還是行政訴訟的庭審過程啊。如果是民事的是簡易程式還是一審審判程式。
**審判階段的步驟是什麼,法庭調查順序是什麼?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法院**到審抄判需要的步驟是:
1、宣佈所審理的案件,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
2、如果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聽取到庭當事人的意見後,即酌情決定案件是進行審理或者延期審理。決定延期審理的案件,應當酌情確定**日期、時間和地點,並再送達傳票或通知書。決定進行審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證人、鑑定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及其與當事人的關係,告知作證和鑑定在法律上應負的責任;
3、接著審判員告知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宣佈法庭組**員和擔任法庭記錄的書記員的名單,並訊問當事人要不要聲請回避,當事人聲請審判人員迴避的,由院長裁定;聲請書記員迴避的,由法庭裁定。駁回聲請回避的裁定不準上訴。為了使審理案件工作順利進行,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和書記員如果認為自己對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有迴避必要的時候,應當主動提出自己的意見,分別由院長或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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