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合同時,與對方約定解決糾紛時選擇仲裁還是選擇訴訟好呢

時間 2021-09-08 16:17:27

1樓:匿名使用者

下面是仲裁的一些優點,其實這在於每個人的不同看法與選擇.不過我們在辦案過程中建議選擇仲裁的多一些.

1、仲裁是一種快速解決爭議的方式,一般來說費用也較低,而以訴訟解決則比較慢,且費用往往偏高。

2、就交易中發生的爭議尋求公正而權威的人士協調解決,比通過訴訟對當事人之間的感情產生的影響更小,有利於當事人今後的交易繼續進行。

3、仲裁一般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這樣有利於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也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而通過訴訟則難以做到這一點。

4、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甚至可以選擇仲裁程式等,而審判庭的組**員(法官)的人數和人選,訴訟當事人無權過問。因此,從這方面講當事人有更大的自主權,更加方便。

2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一般收費高一點,還是訴訟好一點。訴訟相對更加公正一點!

3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選擇惠州仲裁機構仲裁,這種方式比訴訟要簡單,省時省力,還能有效的保障雙方的利益。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仲裁的方式有利於保障當事人雙方商業秘密,而且,仲裁方式流程簡單。一方面為了減少訴訟成本,一方面為了不傷和氣,我認為選擇仲裁方式比較好。

5樓:勤奮的律律

您好!鄭州律律為您答疑解惑:

仲裁:時間短,費用高,一裁終局。

訴訟:時間長,費用相對於仲裁來說低,兩審終審。

建議在合同中約定訴訟為爭議的解決方式,我們律律審合同經常提到這一點。

6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選法院。

如果可能的話,要選擇對你比較有利的法院。

7樓:匿名使用者

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選法院吧

訴訟好還是仲裁好?

8樓:找法網

訴訟與仲裁各有利弊,主要表現如下:

1、受理案件程式: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需要達成仲裁協議之後才能申請仲裁;選擇起訴的話需要滿足起訴所要求的條件才可以起訴。

2、受案範圍:仲裁不能受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糾紛;訴訟受理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等民事糾紛。

3、法律效力:仲裁裁決和訴訟判決一樣,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所作出的義務的話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受案制度: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訴訟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一審審判組織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條 二、重、再審審判組織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9樓:匿名使用者

1、兩者處理糾紛的機構不同。

仲裁由當地仲裁委受理,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訴訟由法院受理,監督機構是檢察院。

2、一旦合同雙方約定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就不能到法院再進行訴訟。

3、仲裁按照自願原則,訴訟則不以另一方意志為轉移。

4、受案範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法院則可以受理各類糾紛。

5、程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制,申請撤銷時法院一般不再從實體進行審查,如程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

6、仲裁庭審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實行案件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購銷合同應約定何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還是訴訟,為什麼

10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需要根據具體的情形而定,訴訟與仲裁雖然都是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法律形式,但是有顯著的區別:

一是管轄權的取得不同。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只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而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是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三是**審理的原則不同。法院**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於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秘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四是審理程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自由度,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得強迫。

五是監督程式不同。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並適用司法監督程式,即(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符合撤銷裁決條件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2)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不予執行條件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協議中對於糾紛的處理方式約定是否可以同時約定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如果是仲裁是否只能選擇所在區?

11樓:吳越霜雪

關於第乙個問題,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條款結構可歸納為三種,效力分別介紹如下:

(一)仲裁和訴訟並列式約定

主要表現為「和」、「與」、「及」等並列關係的詞語。對於仲裁和訴訟並列式關係約定可以認為約定不明,依據《仲裁法》第十八條規定,給予當事人補救的權利,並將當事人的補救作為再次分配訴訟管轄與仲裁管轄的前置程式。

(二)仲裁和訴訟是選擇式約定

主要表現為「或」、「或者」、「之一」等選擇關係的詞語。對於仲裁和訴訟為選擇式約定的,應認為當事人享有程式選擇權,可就仲裁或訴訟選擇其一,如雙方各自選擇不同程式,則按照仲裁或者訴訟立案的先後確定處理程式,這種情形應當屬於約定明確有效的情形。

(三)仲裁和訴訟順序式約定。

主要表現為「…先…後…」、「…然後…」、「如果不…可以再…」等順序關係的詞語。這種情形又細分為兩種先仲裁後訴訟或者先訴訟後仲裁。

1.先仲裁後訴訟的又包括兩種情形,即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或申請不予執行」,另外一種意思為「先仲裁,不服仲裁通過起訴解決」。前者應屬於有效的約定,後者因違反或裁或審的制度設計應為無效的約定。

2.對於先訴訟後仲裁的順序式約定的,應當屬於約定無效,但也不產生直接排除當事人再重新達成仲裁意思的權利或可能。

二,關於第二個問題,仲裁機構的選擇,完全基於雙方的自願,沒有管轄區域的限制,可自由選擇,不侷限於所在區或區域。

上述,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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