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鑽誠投資擔保****
房產公司收取預購款並簽訂協議約定開盤後15日內可以無條件退還,如上述事宜發生在房產公司已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後,那麼可以確認房產公司的銷售行為合法,所訂協議有效。但合同關於「開盤後15日內」的約定顯然屬於約定不明確的條款,因為「開盤」一詞在法律上不能作為乙個明確的時間界定詞!怎樣才算開盤?
無從鑑定,法律法規也無「開盤」的相關解釋和定義。故其行為相對人可不受其約束!或至少屬於約定不清雙方協商的範疇。
如為此種情況,可向當地的工商行政部門或消費者協會投訴以求解決!!
房產公司收取預購款並簽訂協議約定開盤後15日內可以無條件退還,如該事實發生在房產公司未領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那麼可以確認房產公司的銷售行為是違法的,當然其所訂協議也就無效。這種情況下可直接以此與房產公司交涉,如交涉無果,直接向當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分投訴!!
預售許可證是商品房准予合法銷售的證明檔案,可直接向房產公司主張要求出示其原件,也可在當地的房地產官方**進行查詢核實
拖延辦理房產證我們業主該怎麼辦
2樓:愛穿拖鞋
開發商拖延辦理房產證該怎麼辦?
如果開發商拖延辦理房產證,原因可能是由於開發商建房過程中因資金缺乏,對在建工程設立了抵押權,辦理房產證之前該抵押權尚未解除,也可能是開發專案被有關部門查封或限制了交易。
當然,除此之外,驗收不合格、未繳納配套費、專案建設前期手續不全等也都會成為開發商拖延辦理房產證的原因。不過,只要可以證明是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拿不到房產證的,購房者都可以向其追究責任。
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60日內,將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日期或規定日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其中,所謂的「規定日期」可按下述方法計算:合同未約定的房屋權屬證書取得日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後90日計算;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計算。
若購房者未能按約定和規定期限取得房屋權屬證書超過一年的,可要求解除合同,並可要求開發商損失賠償,損失可按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如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業主拖延不辦房產證怎麼辦
3樓:江南天雪
這個都是可以協商的,一般來說錢款如果已經付清,遲些辦理房產證是可以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雖然沒有強制性規定業主一定
得辦房產證,但是如果因為他們不專辦影響到你們的利屬益給你們造成了損失,可以通過法律程式要求業主配合辦理房產證。也可以發律師通知函,並保留相關證據,告訴對方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辦理產權證,一切後果自負。
開發商因拖延五年時間辦房產證,但他不賠,業主不交物業費,現在他要上法院告我們欠他的物業費,該怎麼辦
5樓:匿名使用者
拖延**,憑的什麼說人家拖延,有關合約是如何規定的,按約定進行找他們索賠。而交物業與之可以一碼歸一碼算。
6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兩件事情,
雙方違約,可以各自起訴。憑著證據打官司。
業主版的確沒有繳納物業權費,這是事實,那麼,物業起訴業主不繳納物業費,一定勝訴!業主需要支付滯納金和拖欠物業費,以及訴訟費。
反之,業主可以起訴開發商不按照合約辦理房本。一樣可以憑合約證據打贏官司,但是,開發商不履行合約,不是業主拒交物業的理由。
綜上,一碼是一碼。各是各的事情。分開來看。不能混為一談。
房子還沒建就要交定金了,同時房地產公司就說要開盤了,請問合理嗎? 5
7樓:金健
如果當中有什麼貓膩,我們做到百姓的是肯定不可能知道的。但是這個問題就要看你自己怎麼想了,你先要確定這個開發商是國營的還是自營的,現在又很多開發商在建樓的時候就開始收老百姓這個那個錢,甚至有些開發商總共只有5000套房,可是卻發10000個號,每個2萬的**,到時候抽不到再退款,其目的性就是先填補開發商向銀行貸款的部分,增加自身的利潤.
你得想好,1.如果吃了你的錢,你是否能夠接受?2.如果吃了你的錢,你找誰去?
祝你好運
8樓:超潔
一、房子還沒建就要交定金了,同時房地產公司就說要開盤了,不合理的,開發企業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是不能對外銷售商品房的。
二、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9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說這個情況,開發商很有可能就是現在資金不足,收取的首付款應該
是用來做工工程用的。開發商還沒有打地基,也就是說現在還沒有銷售許可證,這樣是沒法籤購房合同的,所以收取30%的首付是不合理的。多數開發商採取的是收取定金的形式,首付是在可以簽合同時交付的。
國內曾經有過開發商卷錢走人的事。建議向當地相關土地管理部門諮詢一下其合法性,在做判斷。
10樓:念一絲微笑
其實買房你首先要看的五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 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這些辦齊全沒有,這些證書在銷售部都是公示出來的,特別是《商品房屋預售許可證》,沒有的話開發商賣房是違法行為,像你說到他的地基都還沒打,那你更因該注意這點了。如果你交了定金。。
他的證書又不齊,那筆錢是可以退的。補充一點:開發商是因為什麼原因要開盤前徵收50000元呢?
我不知道這個你看的小區之前有沒有已經銷售了的房屋,建議你去當地的房管局去查一下開發商的情況!
11樓:保衛d魚島
你們那邊房價挺便宜的,我是一家比較大的房產公司的銷售員,買房的程式都是差不多的,不過我們開盤一般在地基建好一段時間後開。
開發商的資質是很重要的,最好選那種有過開發經驗的,實力雄厚的開發商。套了錢就跑的案例也有發生過。樓主可以找當地的房管部門查查那個樓盤開發商再做決定。
房產公司無限期拖延開盤時間業主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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