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享受特殊保障權,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勞動者依法享有特殊職業衛生保護。
1、享受教育培訓權、依法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享受健康服務權,依法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享受知情權、有權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後果、防護措施以及相關待遇等。
4、僅受衛生防護權,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預防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5、享受批評、檢舉、報告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享受拒絕違章作業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6、享受參與決策權,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7、享受工傷社會保險權。
8、享受賠償權,對職業危害造成的健康損害有依法要求賠償的權利。
擴充套件資料: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2樓:qq的勾k先生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具體權利如下:
(1)享受教育培訓權、依法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享受健康服務權,依法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享受知情權、有權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後果、防護措施以及相關待遇等。
(4)僅受衛生防護權,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預防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5)享受批評、檢舉、報告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享受拒絕違章作業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6)享受參與決策權,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7)享受工傷社會保險權。
(8)享受賠償權,對職業危害造成的健康損害有依法要求賠償的權利。
享受特殊保障權,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勞動者依法享有特殊職業衛生保護。
4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5樓:匿名使用者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職業病防治法中勞動者應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有哪些?
6樓:
對崗位職業危害知情權 、接受職業健康培訓的權利 、獲得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批評權 檢舉權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7樓:匿名使用者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答:《職業病防治法》規
定:“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具體有8項權利:
a規定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有了解所在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防護設施的權利;b對健康檢查結果知情的權利;c有獲得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的權利;d未成年人、女職工、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享有特殊的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e享有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健康權益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的權利;f有權拒絕違章在沒有衛生防護條件下從事職業危害作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的冒險作業;g有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民主管理的權利;h患有職業病後,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職業病防治法中勞動者享有哪些權利
8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用人單位要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及改善工作條件,勞動者享應有的權利;
1、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利;
2、有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利;
3、有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利;
4、有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的權利;
5、有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6、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利;
7、有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8、有依法享受職業病待遇和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9樓:匿名使用者
職業病防治法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10樓:匿名使用者
凡是在國家規定的報銷範圍之內的都是可以報銷的
公司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員工患職業禁忌症後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兩倍賠償金嗎
1.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失,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不能要求兩倍賠償金。兩倍賠償金僅適用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首先要職業鑑定所鑑定後你確實得了職業病,你可以憑鑑定所給你出示的結果向單位提出你的要求,如單位不給,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企業法與公司法的...
職業病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是什麼,職業病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是什麼 5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 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 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 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 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 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 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 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由職業病防治院檢測後,其結果還需
現在的事情難做多了,多頭管理,過去是衛生部門在管,現在是安監部門也在管 而且成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 有下面一些檔案,供參考吧 一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 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