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的檢查範圍?和所有的權利是什麼

時間 2021-09-13 23:11:22

1樓:華東政法自考部

1.公安機關職權:

2.公安機關受理案件範圍: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的權力是大大地!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行使下列職權: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給予處理。

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式

一、受案

(一)公民報案,可以直接撥打各市公安局報警**“110”,也可以直接到各市、縣(區)公安局(分局)刑警支隊、刑警大隊、轄區刑警中隊或附近派出所報案。

(二)公民到任何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都必須立即受理,問明情況,製作筆錄。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報案人進行推諉。

(三)如遇有緊急情況,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採取緊急措施,妥善處理。

(四)公安機關受理公民報案,必須填寫統一印製的《報案三聯單》,並將“回執”聯交於報案人,以方便查詢。報案人憑回執向受案單位查詢,受案單位必須予以答覆。

(五)對於確定不屬於受理單位管轄的報案,受理的公安機關應將有關報案材料移送至依法有管轄權的其它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並通知控告人或受害人。

(六)報案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姓名或報案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為其保密。如有需要,應當保障報案人及其親屬的安全。

二、立案

(一)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於案件管轄範圍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二)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對於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決定立案。

三、破案、銷案

(一)具備下列條件,公安機關可以宣佈破案:1、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

(二)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1、沒有犯罪事實的;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偵查終結

(一)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製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需要行政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對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理或者移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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