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的權利: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相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2樓:理想闌珊
一、向公安機關的經濟犯罪偵查部門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會見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四、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五、律師在要求會見涉嫌經濟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時,應按照法律規定向公安機關遞交會見申請書、會見審批表、執業證影印件、聘請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經公安機關偵查單位審閱後方可會見。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六、律師在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和會見場所的規定。如有違反的,公安機關可以立即停止本次會見並通知律師管理部門。
3樓:匿名使用者
偵查階段,律師僅僅是提供法律幫助的人,權利是很小的。
可以取保候審,了解犯罪嫌疑人罪名,幫助犯罪嫌疑人控告等,沒有調查取證等權利的。
4樓:一線感情
你直接查一下律師有哪些權利好一點吧!
5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向公安機關了解涉嫌罪名。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哪些權力?
6樓:雪雨霏涵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主要有:
1、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2、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3、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4、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5、辯護律師如果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擴充套件資料
律師在偵查階段參與刑事訴訟權利的限制 :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請同一名律師;
(二)律師在偵查階段不得查閱案卷材料;
(三)律師不得教唆、幫助犯罪嫌疑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及其他干擾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行為;
(四)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會見犯罪嫌疑人申請表》,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准;
(五)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翻譯人員,應當經公安機關准許;
(六)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七)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時,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律師在偵查階段參與刑事訴訟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
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四)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二、律師在偵查階段參與刑事訴訟權利的限制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請同一名律師;
(二)律師在偵查階段不得查閱案卷材料;
(三)律師不得教唆、幫助犯罪嫌疑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及其他干擾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行為;
(四)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會見犯罪嫌疑人申請表》,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准;
(五)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翻譯人員,應當經公安機關准許;
(六)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七)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時,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
8樓:
c,a是在起訴階段的權利,d是在什麼時候都不能具有的權利,b的話貌似不是偵查階段的權利,律師雖然有權向當事人的親屬調集證據,但必須經法院同意。
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選擇c。
其他選項是在法院階段享有的權利。
10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c是對的。這個在刑事訴訟法和最高院的解釋中就有,找一下就行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此題正確答案選c .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12樓:昊龜爸爸
答案是c,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哪些權力
13樓:謝明錄律師
你好,會見嫌疑人取保候審了解罪名等權利。
14樓:
您好!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有以下權利:
1、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2、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
希望本回答能解決您的問題!
期待您點讚採納,謝謝!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有哪些
15樓:超覺之精
1、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的權利。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的權利。
3、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4、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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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公安偵查階段可以提供的幫助:
一是為受援人及家屬提供法律幫助;
二是申請有利害關係的偵查人員迴避;
三是如偵查過程或辦案民警存在明顯違法行為的,可以由律師**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和控告;
四是如犯罪嫌疑人罪輕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援助律師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協助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五是援助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及辦案民警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作為辯護人的看法和意見;
六是受援人如果在押的,可以由援助律師在偵查階段進行會見和通訊,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
七是可以由援助律師幫助收集有利於受援人的證據,如受矇騙、被脅迫等,特別是當律師收集到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等重要證據的,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八是為審查批准逮捕提供辯護律師意見;
九是由援助律師為公安偵查的相關事實和定性提供書面意見;
十是通過律師可以取得公安階段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的有關情況。
16樓:龍禧律師
1、在偵查階段作為辯護人提供辯護。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2、可以了解案情及當時已查明的主要事實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採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案件有關情況,告知接受委託或者指派的辯護律師,並記錄在案。
3、除了特殊案件,其他案件均有權同當事人會見、通訊,不需要公安機關批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4、會見當事人不再受監聽,不許公安人員陪同 。
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5、有權要求調取證據和自行收集證據,有權申請證人到庭。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一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6、有權對是否應當逮捕發表意見。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7、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變更、解除強制措施。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提出書面意見。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9、偵查終結公安機關有義務通知律師,以便律師跟進案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10、申請辦案人員迴避、並提出復議。
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訴訟**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復議。
1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控告、申訴。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
12、作為**人與受害人或其家屬就民事賠償進行協商、和解,並爭取獲得受害人或其家屬諒解。
依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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