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皇怡時宵
首先你說的話畢竟只是你的一面之詞,不能完全信任。你都能上網說出這麼多問題,就說明根本不像你說的那樣“我不懂得,那是第一次去那種地方”至少你不是不懂。
第二,“我去派出所看朋友,問他為什麼抓人?他們說正在核實.態度非常惡略”態度惡劣是怎麼個惡劣法呢?
這個沒法直接證明,(如果你當時態度不好,我想那些警察估計也肯定不會好的)但是我認為他們態度不好,這是不對的,這個我建議你可以投訴。但是他們說正在核實是對的。
第三,他們不讓你走,那種行為不叫拘留,並且你確實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
第四,“我就打**給我朋友.之後他們把我**搶了過去,(我不懂得,那是第一次去那種地方,)就推了一下那個槍我手機的人.他們說我打警察”。
從這點我認為你應該也是涉案人員吧(就算不是,也是有關的人員),搶你**估計是怕你在瞭解案情後通風報信吧,即使你不是,但是公安機關不得不防,公安機關在遇有可能發生通風報信行為的時候,是可以依法採取制止犯罪的措施的,所以警察的這種行為事正確的。
還有你那個用詞很好,你說是“推”,推成什麼樣呢?可以推倒人在地,也可以打到臉上,說成推錯了地方,有的甚至能把肋骨推骨折了,有了身體上的暴力接觸,可以認為你打警察了。打人不一定只是拳頭和腳,在中國的功夫裡,就有很多是“推”的招數,難道那個就不是武功了嗎?
所有我覺得你是個比較聰明的人,應該明白我說的意思了吧。幸虧你只是“推”了一下,要是“推”多了那就構成了妨礙公務罪了。
第五,至於後來拷你,那是基於你先行動手的原因,防止你繼續違法,對你依法採取的強制措施,把你東西收走,是為了防止你利用身邊的東西自殘,或者傷人。即使你不想,但是公安機關還是要對你進行防範的。至於查實你沒有違法行為的時候,但是為了防止案情變化,還是有權留置24小時的。
還有他們說打警察可以拘留5-10天,這是對的你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能查到相關規定,如果按著這種情看打的情節惡劣了,就構成妨礙公務罪了,那就是刑事犯罪了,所以以後要冷靜啊。
這只是我的個人看法,希望能給你點啟發
2樓:湖南疤博士
一般是不會的,警察抓人一般都是有相關的證據在手,已經為嫌疑人才會抓你的
派出所沒有證據可以抓人嗎?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如果帶到派出所最多要多久才能放人?
3樓:華律網
抓人是民間通俗的說法,在法律層面上,應該分為涉嫌治安違法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涉嫌治安違法案件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為維護社會秩序,人民警察對有違法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後,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對當場盤問、檢查後,不能排除其違法嫌疑,依法可以適用繼續盤問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准,對其繼續盤問。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七十六條規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從上述規定來看,派出所沒有證據時可以對涉嫌違法或犯罪的嫌疑人進行盤問或拘傳,但應嚴格遵守上述規定的時間。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四條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4樓:希望社會的故事
如果是治安傳喚,不超過8小時;如果是刑事傳喚,不超過12小時;拘留期間詢問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5樓:匿名使用者
24小時,經局領導批准最長不超過48個小時。
警察沒有證據可以拘留人嗎?
6樓:華律網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拘留後,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在特殊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期間,是不斷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的過程,如果認為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公安機關就會向檢察院提請逮捕。《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且需要逮捕羈押,檢察院要對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進行審查,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就不會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就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釋放。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被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後,拘留最長不得超過三十七日。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7樓:笨貓多隻
1、警察沒有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一個人違法犯罪的,是不會拘留,只能適用於留置盤查、傳喚,而不能適用於拘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8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收集證據時,如因事出突然,或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必出示拘留證或搜查證,執行完拘留和搜查後必須補齊有關手續。
所以你說警察這種活動是否違法,還不一定。
執行拘留一般需要有證人舉報、指認,在人身、住所或辦公地查獲了贓款贓物等基本證據作為支撐,否則很可能由於證據不足形成無罪案件。
筆錄的核對方式有閱讀和宣讀兩種,居其一即可,由被詢問人選擇。
也許你不瞭解情況,敘述太簡單,既然你的朋友已經被拘留,那麼你看到拘留通知書了嗎?通知書上載明瞭執行機關,案由、執行人員、關押地點……
我相信,警察肯定有了基本證據,要不然,現在國家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和國家賠償,要盲目辦案、隨便抓人,首先要考慮自己的飯碗和單位的形象啊。
你就耐心等候吧,靜觀事態的發展,或者你把情況搞清楚了再說,行嗎?
補充:樓主別客氣。你說的偽證問題,有一點要把握,就是不論是誣陷還是偽證,只要故意捏造事實、莫須有,或者故意隱匿罪證,包庇犯罪嫌疑人,一旦造成有罪的人逃避了打擊或者無罪的人蒙冤受到刑罰,都要負刑事責任。
另外,你們的心情可以理解,現實生活中人受冤屈時常有之,俗話說,一朝入公門,九牛拉不回。建議你們耐心等候結果,進一步瞭解情況,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你們的朋友會得到公正的處理,如果是冤枉的,他可以得到合理的國家賠償,誣告陷害的人會因此受到嚴厲處罰。
9樓:匿名使用者
沒掌握證據前可以詢問,調查,傳喚或拘傳。24小時內沒有賠償,是在職權範圍之內的。
拓展資料: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
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
關於傳喚的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10樓:休真解宇文
首先,因為公安機關的性質,其既屬於行政機關,又行使一定司法權。因此,其拘留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
其次,證據按照不同標準可以分很多型別。如你說的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傳來證據;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等。
第三,並非只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案件情況,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也是可以證明案件事實情況。
第四,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就可以做出,當然需要證據,這個也不一定需要是直接證據,如果是間接證據只要可以認定事實也是可以的。刑事拘留也是一樣。不過刑事拘留只是強制措施,只要可以證明主要事實就可以拘留,並不需要確實可靠充分的證據。
11樓:未來法律
您好,刑事拘留是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警察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抓人,警察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抓人
華律網 抓人是民間通俗的說法,在法律層面上,應該分為涉嫌治安違法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涉嫌治安違法案件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五十七條規定 為維護社會秩序,人民警察對有違法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後,可以當場盤問 檢查。對當場盤問 檢查後,不能排除其違法嫌疑,依法可以適用繼續盤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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