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償還順序的問題,法律高手進。高分追加

時間 2021-10-14 20:36:21

1樓:匿名使用者

在起訴狀裡面要求辦理訴前財產保全都可以。法院只執行第一次財產凍結。

2樓:命運抗爭曲

除了有抵押權的可以優先分配以外,一般的是按比例分配,在按比例分配後,如有未償還部分,限期履行,實在不能履行,在有能力履行時繼續履行。其實這個我想說的是,現在一個房子隨便怎麼賣還賣不了個30萬嗎?可以還清,就不用分啥順序了啊。

3樓:戚廣利

1、房屋抵押如果登記是無效的,所以都沒有登記就相當於沒有抵押;

2、如果已經抵押,在抵押範圍內進行償還債務;

3、如果抵押已經登記,並且沒有超過抵押範圍,對房屋進行拍賣時按照先後順序進行。

4樓:

一、你說的保權在法律上叫抵押權。

二、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也就說,以房子進行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

如果未辦理抵押登記,餘某和王某就不能對房子行使抵押權,為什麼不能行使呢,因為他們根本就沒有抵押權,為什麼他們沒有抵押權呢,因為他們沒有辦理抵押登記。那麼此時應該怎麼辦呢?很簡單,按債權比例清償,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在我國一般債權是沒有優先受償權的,並不是說你借錢在前你就有權先被清償。

如果雙方都進行了登記了呢?那也非常好辦,先登記的先受償,因為餘某在先(前提是餘某和王某都對房子進行了抵押登記),所以應先還餘某的錢。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企業破產債務償還順序

5樓:華律網

企業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那麼當企業破產後,債務應當按照什麼順序進行償還?首先,應當先償還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其次償還破產人欠繳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最後再行償還普通破產債權。

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上述需要注意的是,員工的經濟補償按照工作年限計算,滿一年補一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補半個月工資,最高補償年限為12年。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6樓:qq的勾k先生

企業破產債務償還順序如下:

1.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款項;

2.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7樓:小揚說歷史

企業破產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費用,破產費用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共益債務,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

3.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4.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

5.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額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7條規定的破產清償順序為: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依清償順序逐一分配,前一順序債權全部清償之前,後面順序的債權不予分配。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權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 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8樓:小西瓜新浪

清算費用、社會保險費、工資、彌補虧損、債權人

9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被法院裁定破產的,企業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對破產債權應該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0樓: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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