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詢問時間有多長

時間 2021-10-14 22:38:41

1樓:宋律師

檢察院在立案前往往把懷疑物件叫到檢察院,通過詢問的方式獲取口供,此時還沒有立案,為初查階段(如果檢察院說已立案,可要求其出示立案決定書,當事人有權知道)。根據《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在舉報線索的初查過程中,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鑑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物件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被查物件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查物件的財產。

”也就是說立案前,被談話物件為配合檢察機關調查,檢察院不能限制被談話物件的人身自由,可隨時要求離開,否則即為非法拘禁。

其他人回答的說不超過十二小時,是立案後傳喚、拘傳的一次不超過十二個小時,從犯罪嫌疑人到達檢察機關起算,而不是從籤文書的時候起算,檢察院往往通過晚籤文書的方式獲得更多詢問時間(例如被談話人下午六點就到檢察院而十點才給他籤相關文書),此為違法。

2樓:光子洙

《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越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對詢問證人持續時間沒有限制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證人詢問時間也沒有規定。

3樓:求虐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就是說,以強制的方式傳喚、訊問犯罪嫌疑人,受12小時限制,超過12小時,一則放人,二則刑事拘留,不得繼續訊問。

至於詢問證人,不受時間限制,可以問幾天幾夜,當然要證人願意,如果證人不願意,可以隨時走,檢察院不會動手抓人。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4樓:以梨醬

並不是92條哦,是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的。

九十二條的內容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一百一十七條的內容是: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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