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收了租房定金後毀約怎麼辦如何減少損失

時間 2021-10-14 22:41:33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給你一篇文章,有答案,望採納

有的房東收取了租客的租房定金後,由於各種原因,又不想把房子出租出去。此時,房東面臨毀約賠償的問題,怎麼樣才能減少損失?

案例:我有一套公寓,原準備出租,與中介和乙方簽訂了租房定金協議,收了6500元定金。現在我又不想出租了,自己住。

協議中寫到:約定2023年11月30日前正式簽約,甲方在收取定金後,並在約定期限內不得將該房屋租給其他人,或者藉故提高房價,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否則以雙倍的定金反還給乙方。我現在不想出租了,是否需要賠他6500元,可有方法減少損失。

律師:是的。這是一個訂約定金合同,從對方交付6500元定金給你時已經生效,對你們雙方具有約束力。

你可以違約,但是要以犧牲6500元為代價來違約,即退還6500元,再向其支付6500元,也即雙倍返還定金。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至於是否有方法減少損失,要看你們的定金合同中有沒有約定租賃期限和租金,如果沒有,就沒有辦法;如果有,定金的約定數額不得超過租賃期限內總租金的20%。

比如,約定租3個月,每月租金是2000元,總租賃期限內租金為6000元,約定的定金數額最高只能是20%×6000=1200元,如約定6500元定金,就只有1200元具有定金效力,其餘5300元無定金效力,你若違約,你應當返還6500元,再賠1200元即可,即雙倍返還的部分是1200元,不是6500元。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房東:追問但是協議中寫道在兩種情況下,我才需要賠償一,將該房屋租給其他人二,藉故提高房價我沒有違反這兩條,是否有空子可以鑽呢?還有,我做房產的朋友說,我們這種協議,沒去備案,根本沒法律效應的

律師:一,合同中的約定雖然是當事人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則,但不能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牴觸,否則無效;另外,合同沒有約定的內容,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執行,而非排除法律的規定。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

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你的情況,適用本條第一款。你的朋友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2樓:舞水飛天

如果合同約定是定金,要求雙倍返還。

租房房東違約怎麼辦?

3樓:搜狐焦點

房東毀約怎麼辦?如果租房協議已約定,房東可以提前兩個月通知承租人解除租房協議的話,房東按照協議的約定提前兩個月通知並解除合同的,不構成違約;如果房東在租房協議期滿前,未按照合同的約定提前兩個月通知你解除合同的,房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你支付違約金;如果你是租房協議期滿前,知道房東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如果房東並沒有實施解除合同的行為,而是在合同期滿後自動解除的,房東不應當向你支付違約金。

【房東毀約案例一】

我與房東簽了三年租約。租期從2023年5月18日到2023年5月17日。上月底,房東突然要求我一個月後搬出,以便其賣房,並答應將剩餘的房租退還我。

在這段時間內,不少中介公司還帶人來看房子。請問,我與房東簽署的租賃合同轉移到下一個新房東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嗎?房東要賣房子,我是否必須搬出去?

同時,這份租賃合同中明確一條: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即生效,合同生效後,雙方均須嚴格履行,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履約並追究違約責任。對此,我是否可以追索違約金?

分析:房屋租賃期間,房東可以將出租房屋進行轉讓。但在房屋轉讓過程中,租客享有兩項重要的權利,一項是優先購買權,《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另一項是繼續承租權,《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也就是說,除租賃合同中另有約定外,房東將出租房屋轉讓的同時,附在其上的租賃合同也將一併轉讓,且租賃條件不發生變化。這是法定的轉讓,房子的買家是無權拒絕或變更的,只能按租賃合同約定繼續履行。

至於支付違約金,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但前提是在合同中約定有明確的違約金條款,包括支付的條件、金額的計算等。如果合同中沒有此項約定,則無從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但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因其違約而造成的損失。

本案中,租客可以提出行使優先購買權;也可以繼續承租該出租房屋直至租賃期滿;或者要求房東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包括另行租賃同類房屋而增加的費用、搬家的費用、其他增加的費用及造成的損失等。

【房東毀約案例二】

案例:我有一套公寓,原準備出租,與中介和乙方簽訂了租房定金協議,收了6500元定金。現在我又不想出租了,自己住。

協議中寫到:約定2023年11月30日前正式簽約,甲方在收取定金後,並在約定期限內不得將該房屋租給其他人,或者藉故提高房價,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否則以雙倍的定金反還給乙方。我現在不想出租了,是否需要賠他6500元,可有方法減少損失。

分析:是的。這是一個訂約定金合同,從對方交付6500元定金給你時已經生效,對你們雙方具有約束力。

你可以違約,但是要以犧牲6500元為代價來違約,即退還6500元,再向其支付6500元,也即雙倍返還定金。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至於是否有方法減少損失,要看你們的定金合同中有沒有約定租賃期限和租金,如果沒有,就沒有辦法;如果有,定金的約定數額不得超過租賃期限內總租金的20%。

比如,約定租3個月,每月租金是2000元,總租賃期限內租金為6000元,約定的定金數額只能是20%×6000=1200元,如約定6500元定金,就只有1200元具有定金效力,其餘5300元無定金效力,你若違約,你應當返還6500元,再賠1200元即可,即雙倍返還的部分是1200元,不是6500元。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5-12-1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4樓:

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房東違約,租戶可以要求房東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解除租賃合同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5樓:孟憲生

出租人違約可能**兩種種情況,不同情況,不同處理。

1、沒有按照規定交付租賃物的,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出租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2、如果出租人沒有履行維修義務,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

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

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6樓:

換了房東,你還繼續住,不算偽約(因為你沒受影響)

如果你不住,就算房東偽約了

(本人經歷過這事,不過我是房東這角色)

7樓:淘氣包豆豆

要是讓你提前搬走,就要按照合同支付你3個月的違約金,如果在不中斷你按照合同居住的期間,由於房東的關係房屋易主, 需要新房東跟中介公司再重新籤個合同。你們中介還有個中介呢,要賠錢,也是中介先賠給你。

不管要你搬到**,只要是跟你原先合同上不符合了,如果你想繼續租他的,那麼搬屋子需要的人力財力要有房東支付。如果你不想租了,你也可以以房東違約的前提提出要求賠償你違約金,然後你搬走。

任何由於你的原因使合同終止的行為,都是你違約,具體違約責任要參見你們的租房合同。

租房交了定金,但房主違約怎麼辦?

8樓:匿名使用者

收受定復

金的一方違約,應當雙

制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定金】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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